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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的有,借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十种情形有哪些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在企业的生产经营中,企业的资金周转往往需要通过借入资金来运作。金融业改革后,贷款利息收入也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

那么什么样的利息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呢?看这个!以下十种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01

金融机构向农户、小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留存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备查,对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并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在100万元(含)以下的农户、小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贷款;无授信额度的,指单户借款合同金额、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以下的贷款。注:财税[2016]36号贷款总余额在10万元(含)以下。

本办法所称农民,是指长期居住在城镇(不含城关镇)行政区域内的人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的人员,以及户籍不在当地居住1年以上的人员,国有农场职工。

位于乡(不含城关镇)行政区域和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集体户;随家人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本地户口家庭,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都不是农民。农民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以户为统计单位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断要以贷款发放时借款人是否属于农户为标准。

本办法所称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分类标准》(工信部发〔2011〕300号)要求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这是国家为进一步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而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

02

小额贷款公司获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

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

03

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04

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务利息收入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05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的利息收入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06

特定个人住房贷款利息收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指定的受委托银行用住房公积金发放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07

特定外汇贷款的利息收入

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外汇贷款。这笔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08

符合要求的统借统还业务利息收入

在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内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的财务公司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或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这笔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统一借款人向资金使用人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或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一)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通过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获得资金后,将借入资金分配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者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向国外发行债券获得资金后,集团所属的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其下属单位签订统一借款合同并拨付资金,向企业集团或其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后划转给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09

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一)金融机构与中国人民银行之间的金融交易。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和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

(2)同业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不同银行和办事处之间的资本会计交易。

(3)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交易。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通过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同业拆借网络,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的短期(一年以内含一年)无担保融资。

(四)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之间的现金转账业务不再免税。此前贴现机构已对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贴现机构的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业改革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金融机构是指:

(一)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

(2)信用合作社。

(三)证券公司。

(四)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

(5)保险公司。

(六)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从事金融、保险业务的其他机构。

政策基础: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过渡政策规定;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业改革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10

关于未付应收利息的特别规定

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日内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日以后应收未收利息不征收增值税,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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