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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法律关系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认定,典当行和民间借贷区别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一、基本情况

案号:(2021)闽0681民初2738号。

2009年3月19日,漳州R海典当有限公司指使出纳陈亚珍通过其银行账户向高明明转账98.3万元。2011年4月8日,高*明出具“借条”,称“我借款人民币12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1年4月8日至2001年_ _ _ _月_ _ _ _日,共计...”高*明在借款人签名栏签名。同日,高*明发表声明称“本人高*明向-先生借款人民币120万元,用于短期周转……”然后漳州R-海典当有限公司在贷款人空借款地点填写漳州R-海典当有限公司。

庭审中,聚达公司诉讼代理人表示,被告借款后还款33万元,剩余65万元未还。

另查明:2016年8月4日,漳州R海典当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变更,注册为漳州聚达贸易有限公司。

巨达公司向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龙海法院)提起诉讼,内容如下:

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20万元(诉讼中改为65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牌价利率计算);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高*明未在指定期限内答辩、举证。

二、法院判决

本案是漳州R海典当有限公司借给高*明的贷款引发的纠纷,应认定为民间借贷纠纷性质,SARS为纠纷性质。高明向其借款,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庭审中的相关陈述,可以认定被告尚欠原告借款65万元。原告主张向被告追偿借款65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计算利息,可以准许。被告经龙海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龙海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了缺席审判,并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高*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漳州聚达贸易有限公司借款65万元及利息(以65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第三,法律分析

(一)典当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共性。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所谓典当,是指典当行将其动产和财产权利作为典当物质押或者将其不动产作为典当物抵押给典当行,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取得典当行,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典当行利息、偿还典当行和赎回典当行的行为。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融资行为。

典当与民间借贷的共性主要有:

1.本质上都是有着悠久历史的有偿融资行为。

2.在债权保护方面,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抵押和质押担保。

3.在实现债权时,可以要求债务人偿还本息,也可以行使担保物权。

(二)典当法律关系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区别

典当和民间借贷的主要区别在于:

1.法律依据不一样。除了民法典,典当的规范依据主要是2005年商务部、公安部发布的《典当管理办法》,民间借贷的规范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法律主体不同。典当关系的成立要求一方为合法设立的典当行,而民间借贷关系的主体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非金融机构)。

3.成立的基础不一样。典当法律关系的成立和生效必须以抵押物或动产为担保,典当法律关系的成立必须以典当物为担保,而民间借贷并不要求这样。

4.在权利义务上,典当关系是一种有偿借贷,收取的费用是综合费和利息,而民间借贷可以免费,只能收取利息。

5.债权凭证不一样。典当的债权凭证除银行转账凭证外,还有典当合同、典当票证等,民间借贷的债权凭证主要是借款合同(借据)、收据等。

6.债权期限不同,典当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典当期间或者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续租,续租期限最长为6个月。民间借贷没有这个要求。

7.典当行的主要收入是综合手续费,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手续费率不得超过典当的42‰,不动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手续费率不得超过典当的27‰,物权质押典当的月综合手续费率不得超过典当的24‰。典当利率按照银行机构6个月法定贷款利率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

8.债权有不同的实现方式。《典当管理办法》规定,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典当物或者折价典当,抵押物只能协议清偿、拍卖或者变卖。

9.行业监管不一样。典当行应当遵守地方典当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业自律规范和国家、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行业监管;民间借贷主要是发生纠纷后由法院判决。

10.法律责任不同,典当行非法经营可能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其中以行政责任为主;民间借贷非法经营还可能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其中以民事责任为主。

(三)思考与启迪

除上述案件外,甘肃华谊置业有限公司与兰州云翔典当有限公司、被告武威全盛明胶有限公司、张全年、福建海峡两岸农产品物流城发展有限公司等二审民事判决值得典当行业关注。

2012年11月25日,云翔公司、华谊公司发行当票,金额1.3亿元。2012年11月2日,云翔公司与华谊公司签订了编号为2012年蓝韵借字第011004号的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5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2年11月25日至2013年11月24日,月综合利率为18‰。合同还约定,借款人对逾期还款、支付利息和综合费用,每日按贷款余额的0.3‰收取滞纳金。借款合同签订后,曲与云翔公司于2012年11月22日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约定曲以其位于甘肃省白银市长安路68号的房产为借款50万元及借款合同项下发生的利息、综合费、滞纳金、诉讼费等相关费用提供抵押担保,并于2012年11月19日在甘肃省白银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随后,云翔公司与华谊公司签订了4份借款合同,与担保人签订了担保合同,发放了贷款。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虽然云翔公司的企业性质属于典当行,但其在本案中发放贷款的行为不符合《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典当特征,属于“一典当,实则贷款”。因此,本案诉讼合同的性质是民间借贷合同,双方约定的综合费、滞纳金属于借款利息数额的约定。因云翔公司与华谊公司约定的利息数额过高,已超过法律保护限度,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款案件的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将双方约定支付至实际支付日的利息数额在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四倍限度内调整,适用法律没有问题。但一审判决对利息数额仍采用综合费、滞纳金的表述,不妥,应予纠正。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典当商不能简单的认为有了典当合同和当票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典当关系的确定还需要具备典当质押物的交付、典当物的支付、综合费用的收取等实质性的合同约定和履行条件。即使上述手续完备,也存在典当法律关系被人民法院认定为借款的法律风险。

目前,由于《典当管理办法》只是一部部门规章,效力等级较低,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最多可以作为参考,而典当行业还处于发展阶段,社会认知有限,所以法官往往从民间借贷的角度“看透”典当,以民间借贷的规范性文件作为判案的准绳。因此,当务之急是加强行业研究,推动提高行业规范的效力水平,争取出台行政法规或法律对典当行业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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