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对3起涉恶案件28名被告人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黑恶势力集中量刑案件,都是引起人民群众广泛关注和强烈反应的黑恶势力犯罪。二十八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三个月至十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案例介绍
田能等20名被告人强迫交易罪、盗窃罪。
涉黑犯罪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7日,福建省诏安县水利局将“某山河段工程”发包,郑某兵经公开招标后中标。2015年2月12日,被告人田某能、沈某雄等人共同将工程转包给郑某兵。2015年5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田某能等人合谋敲诈“上船费”,组织自己的车队优先购砂,在经营项目过程中偷砂囤积出售,先后纠集被告人沈某松、沈某辉、沈某志、余参与经营管理,在诏安县桥东镇某砂销售市场多次实施强迫交易、盗窃犯罪,欺行霸市购。被告人田某能还犯有诈骗、非法采矿、串通投标等罪行。
龙文法院审理后认为,田门能等20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盗窃罪、诈骗罪、非法采矿罪、非法转让罪、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串通投标罪、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判处田某能等20名被告人1年3个月至1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并处罚金;继续追缴违法所得。
叶等5人抢劫、勒索等。
涉黑刑事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6年以来,范某峰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工商登记,在漳州市芗城区设立典当行,先后纠集被告人叶某、吴某平、张、李某虎、徐某平、庄某龙等人,以从事“车钥匙抵押贷款”、“民间借贷”(指无抵押、无担保贷款)为幌子,共同实施抢劫贷款行为。该犯罪团伙分工明确,相互密切配合,形成了相对严密固定的犯罪组织。有预谋、有计划地多次实施“套路贷”犯罪,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范某峰为首要分子、组织者、领导者,李某虎、徐某平、庄某龙及被告人叶某、平、张为一般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龙文法院审理后认为,叶某等5名被告人的行为分别构成抢劫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判处叶某等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六年不等,并处罚金;判令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继续追缴违法所得。
黄向等三人勒索钱财。
涉黑刑事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被告人黄、徐某琪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漳州市龙文区成立公司,纠集被告人曾等人共同实施“套路贷”犯罪,以“车钥匙抵押贷款”为幌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该犯罪团伙分工明确,相互密切配合,形成了相对严密、固定的犯罪组织。有预谋、有计划地多次实施“套路贷”犯罪,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被告人黄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徐某琪、曾为骨干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曾也犯故意伤害罪。
龙文法院审理后认为,黄等3名被告人的行为分别构成敲诈勒索罪和故意伤害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分别判处黄等三名被告人三年至三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返还被害人扣押的财物和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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