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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恶势力成员,如何定性恶势力案件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4月9日,全国扫黑办在北京召开首次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的意见》、《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意见》、《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财产的意见》和《关于办理“软暴力”刑事案件的意见》四个意见。

明确了恶势力的具体标准、“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界限、“软暴力”的基本概念。

“作恶多端,欺行霸市”是主要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全国打黑办副主任姜伟介绍了黑恶势力的具体认定标准。《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办案一线提出了更加明确的执法标准。

第一,突出本质特征,明确恶势力的边界。由于黑恶势力犯罪与普通共同犯罪在参与人数和行为表现上的相似性,个别办案单位只要看到多人多次共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往往就认定为黑恶势力。

为此,意见强调,要把有无“作恶多端、欺行霸市”的特征作为审查判断黑恶势力的主要标准。同时明确规定,不具有为非作歹、欺行霸市特征,单纯为谋取非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违法犯罪,或者因民间纠纷等违法犯罪活动引发的确有原因的违法犯罪,不得作为黑恶势力案件处理。这些规定标志着黑恶势力案件与普通共同犯罪的界限。

第二,对恶势力成员进行界定,确保不枉此行。认定恶势力需要“一般三人以上”。实践中,一些办案人员存在“简单处理,即使无关”的错误做法。为解决这一问题,意见遵循主客体一致原则,将对黑恶势力危害性的主观认识与客观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相结合,准确划定黑恶势力成员范围,为实现精准打击提供有力支撑。

第三,细化认定标准,解决争议问题。实践中,对于恶势力团伙的一些特征,如如何把握“经常聚集在一起”,如何计算“多次违法犯罪活动”,如何认定“造成比较恶劣的社会影响”,存在一些认识上的分歧。《意见》对上述问题逐一进行了说明,有效解决了实践中的主要争议,为执法提供了明确依据。

民间借贷只是“常规借贷”的假象

“套路贷”危害极大,已成为黑恶势力的犯罪手段,社会反映强烈。由于“套路贷”打着民间借贷的幌子,具有很强的迷惑性和隐蔽性,人民群众容易上当受骗,司法机关也面临着难以认定和处理的问题。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

“套路贷”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民间借贷为幌子,通过虚增借款金额、恶意制造违约、任意认定违约、毁灭还款证据、以诉讼、仲裁、公证或者暴力、威胁等手段,引诱或者强迫被害人签订“借款”或者“借款”、“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形成虚假债权债务,非法占有被害人。

“常规借贷”与基于平等主体间意思自治的民间借贷关系有着本质的区别。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是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在到期时收回本金并取得利息,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也不会在签订、履行借款协议过程中实施虚增借款金额、制造虚假付款痕迹、恶意制造违约、任意认定违约、销毁还款证据等行为。

实践中,“套路贷”常见的犯罪方法和步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制造民间借贷的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点对点借贷平台等名义进行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贷等吸引被害人借款,然后基于错误观念,以“保证金”、“章程”等虚假理由诱导被害人签订借款协议或相关协议。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会以受害人之前贷款违约为由,强迫对方签订金额虚高的“借款”协议或相关协议。

(2)虚假的支付事实,如制造资金的运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虚增的“借款”协议金额向被害人账户转移资金,制造所有借款已交付被害人的银行流水痕迹,然后通过各种手段追回全部或部分资金,但被害人并未实际取得或完全取得“借款”协议及银行流水所示款项。

(3)故意制造违约或者任意认定违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通过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或者通过任意认定违约等方式强迫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

(4)恶意提高贷款额度。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一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安排其关联公司或指定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借款”,然后与被害人签订虚增的“借款”协议或相关协议,通过这种“单账转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累积“债务”。

(5)软硬兼施的“讨债”。在被害人不偿还虚增“借款”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诉讼、仲裁、公证或者暴力、威胁等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特定关系人索要“债务”。

放哀乐,摆花圈,都是邪恶的手段。

对于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的“软暴力”,《关于办理“软暴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也有明确规定。

“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以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为目的,在相关场所实施的,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害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意见》规定,“软暴力”违法犯罪手段的常见形式有:

(1)侵犯人身权、民主权、财产权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盯梢、威胁传播疾病、暴露隐私、恶意举报、诬告陷害、损毁或者扣押财物等。;

(2)扰乱正常的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坏生活设施、设置生活障碍、张贴报纸喷字、悬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脏水、断水断电、堵门阻工、驱赶员工、派驻人员等直接或间接控制工厂、办公室、企业的行为。

(3)扰乱社会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摆姿势示威、聚众闹事、堵路闹事等。;

(四)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其他“软暴力”手段。

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办主任陈一新在发布会上指出,这四个意见的出台,为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犯罪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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