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闻网讯(记者白泽豪)近日,河北省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发布《河北省民营经济政策指南》。《指南》汇总了中小企业真正关心的税收、资金、人才、土地等115项相关政策内容、办理流程和电话,以及国家和我省近期出台的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文件汇总。
即日起,本网将推出系列报道,为河北省广大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全面梳理河北省民营经济政策指南,总结支持我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和程序。欢迎收藏咨询!
河北省民营经济的政策导向
第一部分是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导向。
第二,专项资金支持
(2)省级专项资金
7、军民结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政策内容:军民融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省内军民融合产业发展项目。专项资金管理遵循政府引导、突出重点、支持创新、注重绩效、加强监管的原则。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军民融合产业化项目。两用技术改造项目和产业化项目。(二)军民结合的园区(基地)项目。以军民两用产品生产为主的园区(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由国家军工集团和军工院校合作开发建设。(3)国防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利用国防科技成果研究开发民品的技术开发项目、成果转化项目、新兴民用领域具有军事应用价值的高技术项目。(四)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建设项目。主要用于军民通用技术研发的产学研基地、国家或省级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建设项目。(五)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河北省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其他项目。
政策依据:省财政厅、省国防科技工业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2015〕91号)。
办理程序:专项资金分为省级支出和对市县转移支付资金两部分。省国防科工局负责组织省级补助项目的申报和评审。根据年初预算安排和项目评审情况,省国防科工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省财政厅在审核省国防科工局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是否符合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后,按照预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市县转移支付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省国防科工局采用要素分配法,提出经费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对省国防科工局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是否符合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进行审核后,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下达资金。
市、省财政直管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的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报送本级财政部门。市、省直管县财政部门审核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是否符合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后,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报省国防科工局备案。对拟支持的项目,由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市、县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及时下达和拨付资金。
经办部门:省国防科工局、省财政厅、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财政局。
联系电话:0311-88623657和86771536。
8、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
政策内容: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技术研发、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创新能力建设、重点应用示范、高成长性企业培育、重大龙头项目引进、产业创新发展、区域集聚发展等。
政策依据:《河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冀财建[2013]287号)、《河北省发展改革委、河北省财政厅关于2015年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申请的通知》(冀发改厅[2015]443号)。
程序:企业向当地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提交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照《河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申报项目进行筛选、评审和评估,并给予优惠支持。
经办部门: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电话:0311-88600034/35,86771568
9、企业上市奖励资金
政策内容:省级每年统筹安排1亿元,设立境内企业上市引导基金,对2015-2017年在境内外主板或创业板、“新三板”、石家庄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1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促进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融资。
政策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企业上市的实施意见》(资〔2015〕36号)、《河北省财政厅关于金融助推金融创新支持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冀〔2015〕28号)、《河北省上市企业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冀〔2015〕32号)。
办理程序: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可在上市后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辖市、县(市)金融办提交申请材料;各设区市、县(市)金融办对辖区内企业的申请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省金融办出具推荐意见;省金融办对申请材料进行最终审核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提出支付申请。
经办部门:省金融办、省财政厅、省直管县(市)金融办。
联系电话:0311-87806683和86773207。
10.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
政策内容:对吸纳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量的中小企业,各级政府要优先安排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贴息贷款。对新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士兵、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力,达到现有职工总数30%以上(100人以上企业为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保费用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申请最长不超过200万元、最长不超过2年的创业担保贷款。 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毕业当年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规定比例的,可申请最高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认定应由当地科技部门认证。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郑绩〔2011〕111号)、《河北省人社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仁济社发〔2014〕21号)、 《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财政厅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冀财社〔2013〕127号)。
办理程序:企业向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认定,提交相关材料,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出具《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符合条件的企业向银行申请贴息贷款。
经办部门:各区市(定州、辛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电话:0311-88616736
11、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资金
政策内容:省财政安排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资金,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供的贷款进行风险补偿。
政策依据:《河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冀〔2015〕102号)。
办理程序:省工信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后,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可向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局(或扩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局)申报。省直单位直接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省财政厅。
经办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电话:0311-87905373
12、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发展资金
政策内容: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给予保费支持,包括:农产品出口企业和年出口额300万美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给予全额保费支持;高新技术和装备制造出口企业保费支持比例为60%,单个企业上限为200万元;其他出口企业保费支持比例为50%,单个企业上限为150万元。
政策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好外贸稳定增长攻坚战的十项措施》(冀政发[2015]28号)。
办理程序:根据省政府简化财政资金拨付流程的要求,补贴资金由省商务厅直接拨付给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河北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等承保单位,由承保单位根据企业投保信息和保费支持标准,将补贴资金拨付给投保企业或直接冲抵企业应缴保费。
经办部门: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联系电话:0311-87909631,86771521
13、软件企业CMM/CMMI认证补助资金
政策内容:支持省内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通过国际标准的认证和评估,对通过CMM或CMMI2-5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60万元和80万元的资助。
政策依据:省政府《关于促进全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郑绩[2008]4号)。
办理流程:省级预算批复后,向各市(含定州市、辛集市)下发申请补助资金通知。由企业申报,市(含定州、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推荐,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核实后,按程序发放补助资金。
经办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电话:0311-87800826
14、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退还缴纳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政策内容: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总量超过60%的,可以按照实际使用比例申请专项资金返还。
政策依据:《河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冀财综字[2008]22号)。
程序:1。砌体工程抹灰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提出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验收申请;2、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在15天内,对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工程进行检查验收;3、主体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向当地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提出专项资金返还申请;4、当地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会同财政部门核实无误后,按规定办理专项基金清算手续。
经办部门:省、市、县墙改办
电话:0311-87832248
15、实施政府补贴电力需求侧管理示范项目。
政策内容:设立省级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按照项目核心技术投入的30%对电力需求侧管理示范项目实施政府补贴。
政策依据: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等六厅局《关于大力发展电力需求侧管理的意见》(冀经贸电[2002]342号)、《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冀[2004]725号)、《关于印发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
办理程序:企业向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对各省市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省级电力需求侧管理项目导向计划。项目完成后,将下达省级补助专项资金计划,拨付专项资金。
经办部门:省发改委
电话:0311-88600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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