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决
(2018)苏1311破审21号
申请人: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青海湖路17号宿迁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
被申请人:江苏翔盛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位于江苏省宿迁市宿豫经济开发区运河大道与王璐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沈柏祥,该公司董事长。
2018年8月20日,宿迁市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资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江苏翔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盛高新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4日裁定,本案由我院审理。2018年8月26日,我院向祥生高新公司送达了通知书。异议期内,翔盛高新公司未向我院提出异议。
经查明,翔盛高科技公司是一家经宿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成立于2010年12月15日,法定代表人沈柏祥,注册资本3亿元。住所在江苏省宿豫经济开发区运河大道与王璐路交叉口。目前有3名股东,分别是浙江翔盛(出资89%)、宿豫经济开发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出资10%)、沈百祥(出资1%)。
另查明,2016年12月23日,祥生高新公司与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渤海银行杭州分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1亿元,借款期限1年。同日,案外人江苏洋河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洋河集团)与渤海银行杭州分行签订担保协议,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同日,渤海银行杭州分行向祥生高新发放1亿元贷款。借款到期后,祥生高新公司无力偿还,渤海银行杭州分行向杭州中院提起诉讼,判决洋河集团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018年7月10日,洋河集团赔偿渤海银行杭州分行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律师费、诉讼费共计111,225,676.54元。
2018年7月17日,申请人融资公司与洋河集团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洋河集团将赔偿产生的债权全部转让给申请人融资公司,并于2018年7月25日向翔盛高新公司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
再次查明,翔盛高新公司因自身生产经营问题,于2014年4月停产停业。
本院认为,虽然翔盛高新公司的登记机关为宿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但其住所地在本院管辖范围内,且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4日裁定本案由本院审理,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洋河集团作为担保人,在为债务人祥生高科公司向债权人杭州分公司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祥生高科公司主张权利。后洋河集团将上述债权全部转让给申请人融资公司,融资公司有权向债务人翔盛高科公司主张权利。但翔盛高新公司未能清偿对融资公司的债务,已停产停业,确实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偿债能力。在祥生高科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融资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接受宿迁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江苏翔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杨立江
钱月梅法官
侯顺忠法官
2018年9月5日
簿记员邓曼
编辑|徐洲周审核|李镇西
温馨提示:注:内容来源均采集于互联网,不要轻信任何,后果自负,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若本站收录的信息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给我们来信(j7hr0a@163.com),我们会及时处理和回复。
原文地址"翔盛集团拍卖结果,宿迁翔盛化工":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217191.html。
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官方微信
▲长按图片识别二维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