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是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意图使法院作出错误判决的假冒诉讼。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存在问题,及时发现虚假诉讼,遂驳回该案。
在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的这起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徐某是一家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诉称,被告人付某于2019年向其借款4万元,至今未还。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张继:
向法庭提供了几份证据。第一份是双方的借款合同。第二份是被告签字的借条;第三是借了双方4万的银行跑路了。
原告徐提供的证据非常完整,事实似乎清楚明了。正常情况下,法院应该支持他的诉讼请求,但是证据链上的银行在跑路,却有不符合日常生活的操作,引起了法院的重视。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张继:
原告有足够的现金,没有说要给被告。而是以银行转账的形式,十分钟内支付了每笔1万元。被告说我实际上没有拿到贷款。
经查,被告付某并未实际收到4万元,所谓借款银行流水是被告找其亲属取出1万元现金,交给原告徐某,再转给被告。这个循环重复了四次。如此反常的行为,实际上是原告徐为了获取高利贷而非法高息。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张继:
被告与原告之前有一笔借款,与借款相关的本息实际上已经还清,但根据双方的约定,有4万元的高额利息,超出了法律规定。原告想出了这么一招,他自己都不敢拿出那一万块钱,怕被告再不给。
法院认为,原告徐提供的证据是专门为诉讼制作的。因此,原被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实际的借款事实。
最终,法院审理后驳回原告诉讼请求,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建议“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虚假诉讼将依法处理。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张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79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于贷款人实际提供借款时成立。所以,我们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的时候,一定要调查自己是否实际支付了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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