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西网讯记者李云辉、见习记者刘瑞芬报道:4月18日,记者从南昌市西湖区检察院获悉,近日,该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犯罪嫌疑人冯、朱、王、、杜、刘、金、肖批准逮捕。据了解,犯罪嫌疑人的违法行为俗称“套路贷”。
经审查,犯罪嫌疑人冯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与他人合伙成立“小额贷款公司”,聘请朱某、王某、、杜某、、金某、肖某等社会闲散人员管理公司,招揽业务。通过与客户签订“虚假贷款合同”,要求客户与现金道具合影,制造客户获得合同贷款的假象。
合同签订后,他们以“定金”、“中介费”、“逾期费”、“上门费”等名义,任意认定违约或收取所谓“违约”客户,并在收取过程中多次使用涂抹、堵锁眼、语言威胁等“软暴力”手段对客户及其家属进行恐吓、骚扰,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扰乱了他人正常生活秩序。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什么是“套路贷”?
“套路贷”的“借”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财物的借口,所以“套路贷”是以“借”的名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事实。高利贷者希望借款人支付高额利息,并按约定返还本金,以获取高额利息。
“套路贷”犯罪的基本特征;
首先是制造民间借贷的假象。被告人以“小额贷款公司”的名义招揽业务,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的假象,以“违约金”、“定金”等各种名义,骗取被害人签订“虚增借款合同”、“阴阳合同”、房产抵押合同,对被害人明显不利。
二是制造银行流水的痕迹,故意制造受害人已经获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
三是单方面任意认定受害人违约,要求受害人立即偿还“虚增贷款”。
四是恶意抬高贷款额度。当受害人无力支付时,被告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扮演”其他公司与受害人签订新的“虚假借款合同”,以“平衡账目”,进一步提高借款金额。
第五,软硬兼施“讨债”,或提起虚假诉讼,通过一次成功的判决,达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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