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通知,对民办教育新增项目实行贷款贴息,贴息期限为一至三年。
文件规定,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民办教育机构均可获得贴息贷款。对新建民办教育项目从银行业金融机构实际取得的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财政贴息,贴息期限为1至3年。贴息资金按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区、市三级承担。具体支持对象和项目类型包括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含社会资本举办的民办幼儿园、独立学院,不含民办培训机构)的新建基本建设、设备购置和房屋租赁项目。
申请贴息机构的条件是:依法在有关部门注册或按规定免予注册的民办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和管理制度健全,近三年没有骗取或者套取财政扶持资金的行为;财务状况良好,信用等级高,具有相应的筹资能力。
申请的民办机构实际贷款金额原则上不低于10万元,贷款日期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1月15日。各级财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同一独立法人机构的贷款给予贴息,每年贴息总额不超过300万元。符合条件的民办机构可向所在地设区市教育主管部门申请贷款贴息;市级项目可直接向市教育主管部门申报,财政贴息资金申报时间截止到11月30日。申请人提前还贷或贷款项目暂停的,财政部门将视情况收回部分或全部贴息资金;享受财政贴息的贷款资金不得用于借新还旧和偿还各类债务;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青岛日报/青报网记者刘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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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青岛普惠制民办园收费标准,青岛贴息贷款政策":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2147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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