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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租新规”后首份罚单,青银金租违规提供融资、资金流入地产被罚超百万,假融资真借款亟待规范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财联社11月3日电(记者彭克锋)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推进金融租赁公司规范经营和合规管理的通知》,进一步规范金融租赁公司行为。

10月31日,金租行业新政发布后监管披露开出的第一张罚单也迅速出炉——青岛印青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印青金租)为公立医院建设提供融资;租后管理不到位导致租赁资金非法流入房地产领域;将没有所有权的资产作为租赁财产等违法事实,被监管部门罚款150万。

财联社记者注意到,150万元的罚款在业内较为罕见。根据以往的罚单,监管部门对黄金租赁公司的处罚很多都在百万以下。今年9月,引爆金租圈“石头故事”骗局的金印金租单票200万元。

除了公司受到处罚外,印青金租和当时的两名员工王天和颜如欣也受到了处罚。时任营销业务管理部副总经理的王天被罚款6万元,项目经理兼营销业务部总经理助理严如新被警告。

11月3日,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财联社记者找到了上述罚单对应的内容:印青金租曾为孝义市人民医院提供1亿元融资租赁,难以收回,但起诉后合同被对方斥责无效。此外,印青金租还与一家房地产企业签约,以污水管网、雨水管网等贷款3亿元。作为融资租赁,却被对方指控非法放贷,不得不向法院起诉要求支持。

印青金租曾借给孝义市人民医院1亿元。

财联社记者了解到,印青金租与公立医院孝义市人民医院存在融资纠纷。

相关文件显示,2017年6月13日,印青金租作为出租方,孝义市人民医院(承租人一)和孝义市中医院(承租人二)共同作为承租人,双方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2017年6月13日,印青金租将9550万元转入孝义市人民医院名下账户。

2017年6月20日,印青金租、孝义市人民医院、孝义市中医院三方共同确认租金支付表,其中记载租赁期限60个月,租赁利率6.5314%(年利率),咨询服务费450万元,购房款1元。预计租赁开始日期为2017年6月13日,租期为20期,租金总额为1,183,330。后来医院出现了逾期付款的情况。据统计,共欠租金72644741.34元。此后,印青金租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根据2022年12月上传的一审文书,孝义市人民医院辩称,印青金租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不具备经营医疗器械的资质和能力,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应依法确认合同无效。

孝义市人民医院进一步指出,印青金租与孝义市人民医院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构成融资租赁,具体理由如下:一是租赁物所有权未实际转移,不符合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成立的条件;二是租赁物不明,不符合具体要求;三是租赁物的价值明显不合理,不能保证租赁债权的实现。

但当地法院一审判决上述《融资租赁合同》加速执行。孝义市人民医院、孝义市中医院应向原告青岛印青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共计72,373,125.11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印青租赁被房企指责“假融资租赁、真借贷”

相关文件显示,2017年5月19日,印青租赁公司与河南省国控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控建设公司)、开封市杜松安珠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杜松开发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国控建设公司、杜松开发公司于2016年1月、3月建设已竣工投入使用的污水管网、雨水管网5条,双方约定租赁物业转让价格为3亿元。

合同签订后,印青租赁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扣除抵押风险款1500万元、咨询服务费735万元后,向国控建设公司、杜松发展公司指定收款账户支付27765万元。2020年5月9日,国控建筑公司、杜松发展公司支付第11期租金643448.63元,此后再无租金支付。

印青租赁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国控建筑公司、杜松开发公司向印青租赁公司支付租金53337867.85元、留置价款100元及逾期利息。

法院二审期间,国控建设公司、杜松开发公司共同辩称,其与印青租赁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名义上是融资租赁合同,实际上是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成立。根据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清单显示的各类资产类别,完成时间为2016年1月至2016年5月,而融资租赁合同签订时间为2017年5月19日。租赁物建成投入使用后再融资显然不合理,也不符合融资租赁合同成立的法律特征。

国控建设公司和杜松发展公司也主张本案租赁物为城市地下管线,属于限制流通。租赁物本身不具有担保功能,出租人无法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也无法提供发票、购房合同、登记证书等产权证明来证明租赁物的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将城市地下管线、经济适用房等限制流通对象作为租赁物,实际上变相扩大了政府债务的风险。本案不应认定为融资租赁合同关系。

二审中,法院认为双方存在融资租赁关系,判决国控建筑公司、杜松发展公司向印青租赁支付租金40004911.45元及逾期利息。

业内表示,新政后融资租赁业务将进一步规范。

财联社记者查询《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后发现,相关规定明确指出“融资租赁企业应当以所有权明确、真实存在、有收益权的租赁物为载体开展融资租赁业务。金融租赁企业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

对此,某券商宏观分析师指出,虽然文件明确指出不允许黄金租赁公司发放贷款,但过去黄金租赁公司“打擦边球”的情况并不少见,因为融资租赁和贷款之间的界定本来就很模糊。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今年发布的《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地下管网、城市道路、市政桥梁、在建工程、不动产作为租赁物,因不能办理或者不适宜办理而不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的”等。,应当认定为不构成融资租赁合同关系。”根据最新的文件,印青租赁以污水管网和雨水管网作为租赁物的行为,显然属于可以认定合同无效的情形。

对此,上述分析人士表示,在过去,地下管网曾是融资租赁公司政信项目的主要底层资产之一。因此,2017年印青租赁和杜松发展公司的租赁行为很难说是违法的。但《关于推进金融租赁公司规范经营和合规管理的通知》明确指出,要规范租赁物和租赁业务模式,严禁新增非设备销售和回租业务。相信新规之后,金租公司的业务会进一步规范。

本文来自财联社记者彭克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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