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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女子打工十年还清房贷,房子却被确权给他人?当地法院“一问三不知”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黑龙江鹤岗女子刘,10多年前在当地买了一套房,办理了房贷手续。在外地工作10年,她还清了所有贷款,但跑到她家时,发现房子里已经住了一个陌生人王,对方还出具了法院证明。

9月13日,该事件引发网络关注。据《国家商报》报道,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有人以合同纠纷起诉房产中介,房产中介把房子给了张,法院也出具了证明。后来,张把房子卖给了王。

为什么已经买的房子可以由开发商交付给第三人,法院也予以确认?刘说,她反映此事很久后,法院说可以协调一套同面积的房子,但她拒绝承认。

目前,当地官方尚未对此事件进行通报和说明。9月13日,潇湘晨报(举报微信:xxcbbaoliao)记者拨打了甘丽娜法官的办公室电话,但接电话的工作人员依然“问了三个问题”。记者致电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院长杨伟,并发短信,目前尚未得到回应。

记者通过搜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当地因类似原因引发的房产权属纠纷并非个例。

工作10年还清贷款,法院发现房子被别人占了,法院也帮对方确权。

据《每日经济新闻》报道,刘是鹤岗人,目前在浙江台州当老师。早在10多年前,她在鹤岗向阳区和平嘉园小区售楼处贷款20万买了一套新房,010507室,10年还清。总房价加上利息共计72万余元。

鹤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产科提供的一份信息说明显示,该房屋状况已在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系统和商品房项目备案管理系统查询,备案时间为2012年7月5日,付款方式为按揭。

中国工商银行鹤岗乡李秀支行向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通知书称,上述房屋的贷款已于2022年7月13日还清,请办理抵押登记及解冻手续。

外出打工10年还清房贷,刘回到鹤岗,才发现房子早已装修好,被陌生人王某某搬进去了。

据王介绍,他于2019年从亲戚那里买了这套房子,并开始装修。其出示了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的证明。该证明称,张某某与黑龙江新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河房地产公司)在执行(2018)黑0402民初687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将位于向阳区和平家园2号楼012708室,面积107.29平方米的房屋过户至2号楼010507室。

换言之,法院出具证明,证明刘出资购买的010507房已由信和公司转让给王,并得到法院的确认。

“为这件事向法院投诉一年多没有结果,房子被占了。”刘说,9月4日上午,向阳区法院联系自己,一个副院长和一个法官承诺10天内,也就是9月14日前处理。后来法院说要重新协调一套同样面积的房子用于其他项目。

但是,刘并不接受的这种做法。她认为法院协调的房子位置不如她买的房子好。

类似原因引发的房产权属纠纷并非个例。

此事经媒体披露后,引发外界关注。很多网友认为,除了刘的个人诉求,一个重要的问题是,个人购买的合法房产,为什么要由当地法院确认给他人?

潇湘晨报记者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后发现,其与开发商签订了和解协议,将刘的房子换成自己的张某某起诉了开发商信和房地产公司。

根据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作出的一份判决书,一审法院确认,2012年4月28日,张某某与新河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清偿债务的方式共“购买”三套房。原来,另一家房地产公司欠张某某钱,这家公司总经理带着张某某到信和置业公司和平家园售楼部签购房合同,信和置业公司出具了收条。

但后来信和公司没有将房产交付给张某某,张某某起诉。庭审中,信和公司辩称,其不得已与张某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及收条,但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

襄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某某与信和房地产公司以债务注销方式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位于襄阳区和平家园2号楼012703号的房屋(建筑面积84.87平方米)交付给章文熙。信和房地产公司上诉后被驳回。

另一份裁定书显示,判决生效后,张某某向榆阳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最终与信和房地产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信和房地产公司将涉案小区2号楼012703室与2号楼012806室调换,并与张某某之子签订购房合同。2019年12月24日,张某某的儿子正式搬进鹤岗向阳区的房子。

从相关文件来看,刘购买的房屋应通过这种方式过户给张某某。

但记者进一步搜索发现,与信和房地产公司相关的类似原因引发的房产权属纠纷并非个例。

以张某某通过协议交换取得的房产和平嘉园2号楼012806室为例。根据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9年9月19日的民事裁定书,在该房产被开发商过户给张某某之前,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已在另一起执行案件中查封012806号房三年(2019年11月8日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2020年11月2日,鹤岗工农区人民法院裁定查封012806室等几处房屋三年。张某某的儿子不服,提出执行异议,被医院驳回。

当地法院仍不知情。

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认为,在刘购房案中,当事人通过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和商品房项目现售取得了该房产的合法产权。后来开发商在法院强制执行案件中将房产变更为他人并签订购房合同,实际上是一房二卖,明显违法。当地法院在调解过程中缺乏基本的核实程序,当事人可以向法院主张调解协议无效。

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委员、高级合伙人、副主任柳岩分析,在张某某案中,另一起执行案件中,法院以执行调解书的方式确认查封的财产转移给执行申请人,程序上非常混乱,缺乏基本的核实程序。

9月13日,潇湘晨报记者拨通了刘房产案法官甘丽娜的办公室电话。接电话的工作人员说,甘丽娜在法院,不能接电话。记者询问事件的具体情况和处理结果。该工作人员表示“不清楚”。记者询问了医院的外宣部门和办公室电话。工作人员回答“不知道”。该工作人员也拒绝透露他的姓氏。记者继续提问,他就把电话挂了。记者挂断后,再次拨打电话,一直占线。

记者多次致电襄阳区人民法院院长杨伟,并发送采访短信,至今未收到对方回复。记者拨打鹤岗中院办公室电话和向阳区委宣传部电话,均无人接听。

记者多次联系信和房地产公司,电话始终无人接听。记者在中国信息披露网上查询发现,该公司已多次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潇湘晨报记者曹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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