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李源北京报道:1月20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防范常规营销行为的风险提示》。
以金融业务为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打着民间借贷的幌子,套路贷、非法集资一直备受关注,一直是国家严厉打击的违法犯罪行为。此外,强制捆绑、销售误导、砍头等“套路”行为也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比如,在贷款产品的营销中,存在不透明的利息收费、虚假宣传、莫名其妙的收费等类似“套路贷”的行为;在保险营销中,存在以“首月0元”、“免费投保”为噱头的“常规险”误导行为。因此,中国银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于2022年发布了首个风险提示,提醒消费者警惕此类侵害金融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财产安全权的“套路”行为。
一是片面的信息披露、隐藏的产品风险等“套路”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在贷款营销中,要警惕类似“套路贷”的营销宣传行为,如利息费用不透明、故意模糊借款成本、不具体说明年化综合资金成本、还本付息安排等。有些借款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收取高额费用,所谓的“零利息”名不副实。比如有的借款人遭遇过砍头,有的贷款要交担保费、服务费、保险费等。,而且真实的贷款成本很高。
保险营销中,先交费后交费、层层加价等“套路险”行为,也是以“优惠”为名进行诱导。比如片面宣传“首月0元”、“首月1元”、“免费领取”、“零首付”,给人一种优惠的错觉。其实保费是分摊到后期的,消费者并没有真正享受到保费优惠。此外,还有炒作“限量、限时、限量”,虚假、不准确介绍产品责任、功能、保险期限,或者以银行存款、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的名义误导销售保险产品。一些消费者因为所谓的“免费”、“限时”等套路,被误导去购买自己不需要甚至根本不了解的保险产品。
第二,互联网界面设置中隐藏的“套路”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目前,通过互联网购买金融产品和使用金融服务非常普遍。一些机构在互联网页面中隐藏各种“套路”,为消费者自主选择设置障碍,使得一些不熟悉智能设备使用的老年消费者、对金融产品风险定价不敏感的消费者,或者缺乏理性消费观念的消费者更容易被“套路”。
比如在购物、媒体、社交、游戏等互联网场景中,借贷产品广告泛滥,平台直接提供贷款服务或分流贷款业务实现流量,诱导消费者在产品宣传、展示或支付中优先使用消费信贷。再如,一些互联网保险营销广告界面不规范、不清晰,诱导消费者勾选页面中的“领取保障”、“自动续保”等选项。此外,还有平台通过默认勾选、强制勾选等方式捆绑搭售,强迫消费者购买不必要的产品或服务。
第三,不当网贷营销诱导“套路”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一些机构或平台基于自身大数据资源优势,分析滥用消费者行为数据,引导甚至操纵消费者需求。比如不考虑消费者的综合信用额度、还款能力、还款来源等。,他们盲目诱导消费者借贷,负债,提前消费。这种利用优势地位对消费者进行不正当诱导的行为,也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四、套路贷、非法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套路”侵害消费者财产安全权益。
套路贷、非法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也在不断换马甲,打着金融创新、金融服务的名义,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危害人民财产安全。
比如,有打着提供就业、培训、医美等服务的幌子,打着“创业”、“求职”、“美容”等名义的套路贷,在校学生、求职者或盲目追求高消费的人更容易上当受骗。还有不法分子以“退保理财”、“代理退保”等名义招揽业务,鼓励或诱骗消费者委托其退保正常保险购买所谓的“高收益”理财产品,甚至截留、侵占消费者退保资金,暗藏集资诈骗风险。还有不法分子利用一些有债权债务的人急于脱困、回收资金的心理,以债务结算、债务咨询服务等名义收取高额服务费。事实上,他们是非法集资或金融诈骗,即真收费和假还款。
针对上述风险或问题,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不断完善制度,强化监管,联动相关单位,齐抓共管,有效整治突破道德底线、漠视群众利益的行为。此外,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从消费者的角度,就如何增强风险防范意识,防止“套路”营销行为侵害自身权益给出以下提示。
一是警惕隐瞒风险、费用模糊等虚假宣传套路,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需求购买理财产品。所有贷款产品应标明贷款年化利率;保险产品应当载明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费支付、保险赔偿或者给付等影响保险决策的重要事项。消费者应根据自身需求和消费能力,从正规机构和规范渠道购买金融产品或服务。警惕营销中掩盖风险、隐瞒利息和费用,不要仅仅因为“免费”、“零首付”、“限时”等营销宣传套路,就贸然购买不知名、不必要的金融产品。
二、警惕过度负债风险,合理合规使用个人消费信用贷款。借贷是有成本的,要坚持适度负债、理性消费的理念,养成良好的消费还款习惯,不要无节制地超前消费、过度负债。在不超过自身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消费信贷产品的支撑作用。树立诚信意识,在理财、投资、购房、还贷等非消费领域违规使用分期、小额贷款等个人消费信用贷款,避免“以贷养贷”、“以卡养卡”。还要远离以“创业”、“求职”、“美容”为名的校园贷、非法套路贷等掠夺性贷款。
第三,警惕非法“代理维权”侵权,谨慎对待签名、授权等重要环节,选择合理合法的维权方式。提高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谨慎对待签字、授权、支付等重要环节。注意合同条款,确保理解已签署或授权的金融服务协议的内容。如对产品或服务有异议,可通过正常投诉渠道举报,不要参与违反合同、提供虚假信息或捏造事实的恶意投诉,更不要相信“退保理财”的说辞。
第四,警惕以“还本付息”为名的诈骗,依法正确对待和解决债务问题。不要被“还债上岸”的说辞所迷惑,防止以债务化解为名进行非法集资、诈骗的二次侵害。一旦发现涉嫌犯罪线索,可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或向相关金融监管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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