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委原书记秦刚受贿共计人民币1091万元、港币135万元。被肇庆中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根据判决,7名当地官员向亲戚借钱贿赂秦刚,秦刚受贿后,以他人名义将部分贿赂捐赠给灾区或慈善机构。秦刚出生于1972年2月,他从40个人那里接受了超过1000万的贿赂。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1年,秦刚在担任广东省化州市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彭、莫等40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091万余元、港币135万余元。在受贿前后,秦刚先后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帮助他人谋求职务晋升、照顾或调动,推动相关项目。法院发现了40起秦刚受贿案,其中35起涉及行贿者为寻求职务晋升、照顾或调动而行贿。秦刚的自白:作为化州市委书记,我有权决定人事任免。他们给我寄钱主要有两个原因。一个是寻求照顾得到提拔或者调整,一个是得到提拔或者调整后感谢我。然而,2011年上半年,秦刚退回了收取的四五百万现金。据其供述,2011年初茂名市委书记罗荫国案在茂名官场引起震动,他担心自己会被牵连,又怕受贿案曝光,在案件立案侦查前就把钱退了出来。七名地方官员用亲戚的钱行贿。在这35起向秦刚寻求升迁、照顾或调动的案件中,不少行贿人拿出了自己多年的积蓄,也有行贿人借钱行贿——35名行贿人中,有7名地方官员用亲戚朋友的钱行贿,行贿金额普遍较高。据法院查明的事实,这7人分别是:时任化州市街道办事处主任的李,送给秦刚港币60万元(李供称约28万元是向亲友借的);时任化州市接待办副主任的周送给秦刚人民币70万元(周作证称该70万元是向其表弟借的);时任化州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的莫某送给秦刚80万元(莫某称60万元是向姐夫借的);时任化州市水务局局长的陈某给了秦刚50万元(陈某说20万是向大哥借的);时任化州市政府办公室综合股股长李送给秦刚人民币20万元、港币45万元(李称其中约35万元是向其妹夫借的);时任化州市镇党委书记彭送给秦刚人民币80万元(彭称这笔钱是向其妹夫借的);陈某送给秦刚人民币20万元(陈某称20万元中有18万是向亲戚借的),以感谢秦刚提拔其为化州市官桥镇长。法院判决书显示,相关借款人对行贿人借钱一事基本都做了证。私下受贿被误认为镇上送钱的判决书还透露,陈某送给秦刚人民币20万元,以感谢其提拔为化州市官桥镇长,可能被秦刚误认为是镇上送的礼物。陈某给了秦刚20万,其中18万是向三个亲戚借的,剩下的2万是积蓄。证人李的证言:2010年1月初,李、到广州向秦刚汇报工作。秦刚走的时候,陈某拿着他的背包送秦刚出去,回来的时候没有带回来。2010年底,秦刚让李某去茂名文化广场附近,在车后座放了一个礼包,让李某拿回去。李打开礼品袋,里面有一包很紧的东西。他意识到应该是钱。根据经验大概是10万左右。李想了一下,也许这笔钱是年初在广州送给秦刚的。秦刚误以为钱是镇上给他的,就把钱退给了李。所以我联系了陈某,告诉他秦刚已经归还了一些东西。陈某很惊讶,但承认他给秦刚送过钱。于是李让过来,说送这么多钱给秦刚会出人命的。肯定是20万。陈某微笑着默认了,然后拿着钱走了。部分贿款被用于捐赠或慈善事业。秦刚的妻子提供了秦刚以各种化名进行社会捐赠的相关捐赠文件和银行单据。秦刚本人在供词中称,他曾向慈善机构和灾区捐款。这部分钱该不该从受贿款中扣除?法院认为,秦刚供述了其收受他人贿赂后,以他人名义将部分贿赂捐给灾区或慈善机构的行为。经查,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这种情况可以从轻处罚。故以此理由对被告人秦刚从轻处罚,法院不予采纳。在此基础上,肇庆中院认为,秦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巨大,已构成受贿罪。秦刚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已退出大部分违法所得。但本案冻结的秦刚及相关账户资金足以抵缴剩余违法所得,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根据公司损失400万元的判决,2009年,秦刚与顾某共同开了一家付某堂,秦刚投入现金约400万元。经营了两年左右,符某堂亏本倒闭。倒闭后,顾并没有把钱退给秦刚。2011年,顾知道秦刚经济困难,以个人名义分两次给了150万元。
来源:蜀山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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