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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利息费用会计准则,借款的利息支出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贷款利息支出六大误区提醒(个人、非金融机构、关联方)

提醒一:关联方包括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所以自然人股东都在范围之内。

政策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控制关系。;

(二)被第三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三)有其他利益相关关系的。

提醒二:负债资本比。非金融企业实际支付关联方利息支出,接受关联方债权投资与其股权投资的比例为2: 1。

财税[2008]1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未超过以下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的,应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在当年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应为关联方债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的比例:

(一)金融企业,5:1;

(2)其他企业,2: 1。

企业能否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应当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

企业从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提醒三:负债率和股权投资按实缴出资额计算。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企业从其所有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投资(以下简称关联债权投资)占企业接受的股权投资(以下简称股权投资)的比例。关联债权投资包括关联方以各种形式担保的债权投资。

国税发[2009]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八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不应扣除的利息费用=当年实际支付的所有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率/相关债务资本比率)

其中包括:

标准比例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比例。

关联债务比例,是指根据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和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企业从其所有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投资(以下简称关联债权投资)占企业接受的股权投资的比例。关联债权投资包括关联方以各种形式担保的债权投资。

第八十六条相关负债与资产比例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相关负债与资本的比率=当年各月平均相关负债投资之和/当年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

其中包括:

月均关联债权投资=(月初关联债权投资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月均股权投资=(月初股权投资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股权投资是企业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股本)和资本公积之和的,股权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和资本公积之和;实收资本(股本)和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股本)的,股权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

提醒四:相关负债资本比不是按单个相关债权投资单独计算,而是按权益投资和相关债权投资之和计算。利息不得在计算中扣除,也是和所有关联方的利益一起计算,而不是和个别利益分开计算。

【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5年1月共同出资1000万元成立丙公司。甲公司股权投资400万元,占40%的股份;B公司股权投资600万元,占股60%;A公司、B公司、C公司均为非金融企业,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8%;2019年1月1日,丙公司以年利率10%向甲公司借款2000万元,丙公司以年利率9%向乙公司借款600万元。甲公司和乙公司税负为20%,丙公司税负为25%,且未提供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相关材料。如何计算C公司可以税前扣除的利息费用?如何计算C公司可以税前扣除的利息费用?(假设当年各月相关债权投资之和与当年各月权益投资之和不变)

第一步: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1.向A公司借款支付的利息增加:2000 * (10%-8%) = 40万元。

2.向B公司借款支付的利息增加:600 * (9%-8%) = 6万元。

共增加46万元。

第二步:超过规定资本负债率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相关负债资本比=当年各月平均相关负债投资之和/当年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 2600/1000 = 2.6。如果债务资本比率超过2: 1,计算时不得扣除利息费用。

不可抵扣利息费用=当年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率/相关负债-资本比率)= [2000 * 8%+600 * 8%] * (1-2/2.6) = 48万元。

注:超过我行前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已增加,故本年度实际支付的所有关联方利息均按8%利率计算。

根据以上两步计算流程,增加的利息费用合计= 46+48 = 94万元。

提醒五: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贷款利息按照金融企业(不含小额贷款公司)同期贷款利率在税前扣除,并须取得发票。如果是向个人借款,注意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的,应当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确定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入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同期金融企业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我国目前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首次支付利息并按合同要求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说明”应包括借款合同签订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的同类贷款利率。金融企业应当是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企业信誉基本相同的条件下,金融企业提供的贷款利率。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向部分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10.问: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如何把握?企业向自然人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如何把握?村镇银行和小贷公司的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企业向非金融机构、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的自然人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以及企业向其他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高于年利率12%但不高于当年同类金融企业最高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企业应提供借款合同(协议)、发票或完税凭证等证明材料。

金融企业(不含小额贷款公司)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加上商业银行的浮动利率。

村镇银行属于金融企业范畴,其贷款利息支出允许税前扣除。小额贷款公司的利息支出应在规定的标准内据实在税前扣除。

提醒六:统借统还,下属子公司以统借统还公司开具的免税发票核算,不能单独凭证核算。

财税2016年36号文件附件三规定,在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内核心企业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收取的利息,按照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或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免征增值税。

统借统还利息属于增值税免税服务,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中的应税服务。A集团向下属企业开具代码为306010800000000000(名为统贷统还)的增值税免税发票,下属成员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前抵扣增值税免税发票、统贷统还协议和银行付款凭证,不开具利息分割单。

转自:湖北中利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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