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费用一般分为资本化部分和费用部分。企业借款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超过12个月后可以出售的存货的,在购建相关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扣除。即资本化利息费用一般计入资产成本,按资产相关规定扣除;费用部分可以直接在当期税前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是最常见的情况。金融企业一般指经国家批准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如银行、信用社、财务公司、信托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金融企业的贷款利率都是国家规定的,可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贷款利息,据实在税前扣除,一般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允许扣除。对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如何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规定,鉴于目前我国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 企业应按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说明”应包括借款合同签订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的同类贷款利率。金融企业应当是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企业信誉基本相同的条件下,金融企业提供的贷款利率。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向部分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3.企业向关联方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具体扣除标准如下: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得超过以下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不得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费用,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具体如下: (一)金融企业为5:1;(2)其他企业,2: 1。(二)企业能否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应当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
4.企业向自然人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通知》,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相关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按照财税[2008]121号文件规定的2: 1比例执行。假设某投资者投资100万元股权,企业向该投资者借款300万元。计算利息扣除时,只允许扣除200万元乘以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对于企业向内部职工或者投资者以外的其他人员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款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非法集资目的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二是企业与个人已签订借款合同,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的情况下,允许扣除。
5.企业因投资者投资不足而发生的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失败发生的利息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企业投资者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其到期资本的,企业对外借款发生的利息相当于规定期限内实收资本与应付资本的差额所应支付的利息,不属于企业合理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承担。不能抵扣的利息的具体计算,应以企业一年内各账面实收资本和贷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为一个计算期,各计算期内不能抵扣的贷款利息,以本期贷款利息金额乘以企业未缴纳注册资本占本期贷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企业各计算期不能扣除的贷款利息=本期贷款利息额×本期未缴注册资本额÷本期贷款额。企业一年内不能抵扣的贷款利息总额是当年各计算期不能抵扣的贷款利息之和。如果按章程规定企业注册资本应实缴2000万元,投资方先出资1200万,尚欠800万元。这一年企业向银行借款1000万元,产生贷款利息60万元,因此不能抵扣的贷款利息为60×800÷1000 = 48(万元)。
6.“清股实债”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清股实债”在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中表述为“混合投资”。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4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企业混合投资业务是指具有权益和债权双重特征的投资业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混合投资业务,应按本公告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本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二)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者特定的投资条件,投资到期或者满足特定的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者偿还本金;(三)投资企业不拥有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四)投资企业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五)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第二条规定,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混合投资业务,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被投资企业应当在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应当在利息支付日确认利息费用,并依法在税前扣除。综上所述,只有同时满足五个条件,才能将贷款视为贷款,即一方按照应付利息日确认利息收入,收入的利息并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另一方按照应付利息日确认应依法税前扣除的利息费用。不满足五个条件中任何一个的,视同股权投资,即一方确认税后利润分配,另一方确认税收投资收益份额,视同企业所得税免税收益。
7.对外投资贷款发生的利息支出是否需要资本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714号)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合理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借款用于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超过12个月后可以出售的存货的,应当将购建相关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借款费用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扣除。”根据上述规定,对外投资的贷款利息不应满足上述资本化规定。而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基本原则是,为生产经营需要,贷款利息可以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而且目前国家也没有特别限制对外投资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不能扣除,所以按照上述基本法的内容,应该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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