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所指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是农村信用社、农村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是服务三农的主力军,承担着“商业运作”和“政策扶持”的双重职能;与国有商业银行相比,在盈利能力、信贷管理能力、内部风险控制等方面存在较大差距。围绕加强监管、降低风险、稳健经营,监管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制定了多项监管规则和指导意见,但部分规章制度执行不力,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也感到“不适”。这种情况与监管理念、监管政策、监管行为的认识误区有关。监管部门和行政部门应对此进行认真反思,解决七大监管问题:
解决“涉农信贷”问题,放弃不切实际的信贷考核指标,克服“好高骛远”的倾向。支持“三农”是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义不容辞的责任;然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信贷监管却陷入了“质量与效益并存”和“商业信贷与政策性业务双赢”的误区:无论是监管部门还是行政部门,都对农业信贷存在“一厢情愿”的行为,试图将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变成解决“三农”金融问题的“救星”。一是监管层提出“两个不低于”,即农业贷款增量不低于去年,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后来行政部提出“两个不低于”,即当年到期贷款本息回收率不低于98%。当前,农村小额信贷和农民信贷需求出现了新的变化:一是小额信贷贷款需求大幅减少;二是农民外出务工多年或通讯方式改变,难以按期收回贷款本息。这些都让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在信贷管理上陷入两难,要么干脆不放贷,小心不要突破监管红线;还是不把监管红线当回事。这种考核方式迫使许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弄虚作假,也造成了其信贷管理的混乱。对此,应坚持“三农”信贷的实际需求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资金实力相结合,充分尊重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信贷投放的主动性和客户选择权,减少行政命令,杜绝“闭门造车”的不切实际的信贷考核指标;同时,监管部门和行政部门要运用“窗口劝导”政策,提高涉农不良贷款容忍度,调动农业信贷的积极性。
解决“轮岗”问题,完善不利于工作的轮岗制度,克服“走马观花”的倾向。没有严格的岗位管理制度,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很难杜绝案件发生。为降低发案率,提高内控水平,监管部门出台了《关于加强案件防控、落实轮岗、对账、内审等要求的意见》。,其中明确规定了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重要业务岗位、轮岗年限和轮岗方式,如委托会计师轮岗不超过2年、轮岗率100%;基层业务组织负责人轮岗时间不超过3年;一线柜台人员轮岗时间不超过1年。这种指导在具体实施中被扭曲,被当成强制制度,导致与现实工作严重脱节。一是现有员工老龄化。虽然近年来通过考试招聘了一些年轻的大学生,但队伍整体素质不高,给员工轮岗带来困难。二是频繁轮岗不利于工作;特别是基层管理人员的频繁变动,增加了信贷工作的盲目性和贷款回收的难度;导致客户流失,不利于业务发展。三是频繁轮岗给工作人员家庭生活带来不便,增加了生活困难。第四,靠轮岗来消灭案件,提高内控能力,属于“事后诸葛亮”,不能防患于未然。第五,基层高管和员工对频繁轮岗有很多抱怨,抵触情绪很大,影响工作绩效。因此,岗位轮换的原则应该是有利于工作和管理,监管部门不应做出硬性规定;以案件预防和内控水平提升为重点,督促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坚持制度设计和执行,督促其加强审计和检查,使案件预防关口前移,防止拖延,杜绝“马后炮”行为。
解决“监管评级”问题,制定灵活多样的评价体系,克服“生搬硬套”倾向。监管评级是检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抗风险能力的重要手段。为全面掌握农村信用社的风险状况,监管部门发布了《农村信用社监管评级内部指引(试行)》,从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经营状况、盈利能力、流动性等五个方面对农村信用社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分值划分为6个等级、16档。此次评级存在四个问题:一是评价指标过于刚性,难以反映地区差异和业务进步程度,挫伤了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积极性。二是各类经济指标中的定性指标缺乏具体的评价规则,主观随意,评级结果客观公正。三是评级结果与监管措施不匹配,监管部门难以根据评级结果进行差异化监管。即使是评级较低的机构,也很难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其产品和经营活动进行约束,评级的实际意义不大。第四,监管评级指标不涉及农村信用环境、客户资源、从业人员综合素质等“软”指标,因此无法全面准确地反映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潜力。为此,应改进现行监管评级方法:一是科学合理地调整评价指标,以反映不同经济区域的差异,从而体现监管评级的社会真实性。二是设置多项综合反映机构生存环境和潜力的软指标,对定性指标设置具体的评价规则,消除主观性和随意性,提高评级权威性。三是解决监管评级与监管措施脱节的问题,根据评级结果实施不同的监管手段;其结果将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薪酬、股东分红以及高管的业绩考核和晋升挂钩,使监管评级具有应有的威慑作用。
解决“条块分割监管”的问题,坚持提高监管效率的原则,克服“多头政策”的倾向。目前农村信用社监管主要有两个部门负责,省联社负责日常业务监管和指导,监管部门负责业务合规和风险监管;由于双方立场不同,监管政策难以协调,在具体监管事务中存在诸多矛盾,导致部分监管措施相互矛盾,影响了监管的整体有效性,也使基层农信社处于两难境地。比如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管评级,行政部门和监管部门缺乏有效配合,导致评级指标和方法差异较大;行政部门侧重于经营成果的评价,监管部门侧重于经营风险的评价,导致评价指标和标准不同,结果差异较大。行政部门的评级结果往往高于监管部门,使得监管评级缺乏应有的作用。在基层高管任免上,往往是省联社提拔任命,再由地方监管部门履行行政许可审批等后续事项,导致监管部门无法起到行政许可事前“把关堵口”的作用。为此,省银监局和省联社要充分沟通协调:一是在监管理念上形成共识,以促进农村信用社的稳定和发展为目标,形成监管合力。其次,监管政策应相互整合,避免冲突,增强监管活力。再次,在监管行动中保持默契,确保监管激励和处罚一致,增强监管有效性。
解决“审慎监管”问题,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克服“越线”倾向。监管部门应坚持“管理风险、管理法人、管理内控、提高透明度”的监管理念,不应偏离监管方向,发布影响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自主经营的指引或意见,应遵循资金“逐利流动”的经济规律,让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按照商业运作的原则自主选择投资。但现实中存在“越线”倾向,如“三大工程”、“两个不低于”、“kloc-0/乡镇金融服务全覆盖”等。,且政策性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即使知道亏损也要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这些政策指引不仅背离了审慎监管的初衷,增加了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经营压力和负担,也使其产生了逆反心理;这样,农村的一些中小金融机构就不得不服从命令,采取调账等欺诈手段来迎合上级。为此,监管部门要摆正自己的位置,学会设身处地,转变监管理念,有所为有所不为,重点做好信用社的非现场监管和风险预警管控;减少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经营决策和经营行为的干预,将经营决策权全部交给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杜绝一切不切实际的阻碍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业务发展的政策方针或方法,充分发挥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自主权,使其大胆灵活地开展经营活动,全面提高经营效率,增强抗风险能力。
解决“改革的速度和质量”问题,坚持“因地制宜”原则,克服“目标幻觉”倾向。目前,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改革已经到了深水区,特别是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已经到了关键阶段。目前,农村信用社通过政府置换、股东购买不良信贷资产等方式改造为农村商业银行,实现了轻经营;但同时也造成了改革目标的假象。农信社和监管层都认为改制成农商行是一个理想的选择,所以出现了农信社和监管层追求农商行改制数量的现象,造成了一些条件不成熟的农信社被“赶上了轿子”。同时也使得改制后的农商行“名不副实”,公司治理结构“徒有其名”;由于启动仓促,缺乏对固定资产的公允评估,也造成了农村信用社的资产流失。因此,农村信用社改革要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杜绝“拔苗助长”的行为,条件成熟时一家一家改革;同时,坚持“多条腿”方针,允许农村信用社根据自身条件选择不同的改革路径,实现改革的丰富性和多样性,构建适合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金融运行体系,让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焕发生机。
解决“所有权缺失”问题,坚持企业化管理原则,克服“官办”倾向。现有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始终没有摆脱行政化的格局,尤其是农村信用社,虽然经历了改革的洗礼,但并没有突破“官办”的怪圈。即使是由农村信用社改制而成的农村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仍然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所有权问题依然没有解决。改制后的农商行名义上实行股份制经营模式,但农商行属于谁,管理者对谁负责,仍处于“不清不楚”的混乱状态。没有明确的归属,改制就不可能彻底,也难以真正显示出活力。比如,农村商业银行改制后,由于所有权缺失,高管选拔由省联社安排,难以形成激励约束机制;可以预见,再过几年,信贷资产风险等风险会越来越严重,最终必然会陷入经营的“泥潭”。可见,农信社改革的核心在于解决所有权问题,建立产权清晰的法人治理结构仍是改革的重中之重。对此,当前农村信用社改革应大胆突破所有制限制,打破“不伦不类”的尴尬局面,引入民间资本,组建由信用社私人业主或员工控股的民营银行,彻底解决改制后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所有权缺失的问题,明确管理层权责,增强责任意识, 危机和使命,进一步增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产生源源不断的创新动力。
解决“贷款规模管理”问题,坚持有利于资金用好的原则,克服“信贷供求脱节”的倾向。目前,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信贷投放不仅受存贷比控制,还受央行信贷计划控制。这种“按月计划”的贷款管理模式对农村信用社的信贷投放产生了不利影响:一是与农村信贷的季节性需求脱节。农村信用社信贷投放具有明显的季节性,大部分涉农贷款集中在上半年,尤其是一季度。这种脱离“三农”实际信贷需求的贷款计划控制,影响了农业贷款的及时有效投放。二是与农信社年度经营目标脱节。受央行计划的制约,农信社出现了“有规模无项目,有项目无规模”的尴尬局面。此外,农村信用社存贷比普遍较低,再受规模制约,有资金不放贷的矛盾更加突出,农村信用社整体经营效率受到影响。对此,央行应根据农村信用社的信贷供求特点,坚持有利于信贷投放和提高农村信用社效率的原则,增强贷款计划管理的灵活性:一是每年确定新增贷款规模,使农村信用社保持信贷的主动性和灵活性,实现贷款规模、贷款项目和贷款资金的匹配。第二,根据新增存款确定新增贷款规模,鼓励农村信用社把握存款积极性。三是以存贷比确定新增贷款规模,增强贷款规模管理的及时性和针对性。四是按经济区域确定新增贷款规模,允许本市县域农村信用社之间有效调节信贷规模,促进区域贷款整体供求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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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应解决哪些问题呢":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2104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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