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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债协议到底是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最高院再一次明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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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抵债协议的实践分析

以物抵债协议是否以债权人接受债务为成立要件?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会议明确:在我国法律没有规定以物抵债制度,当事人对合同的成立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未订立合同,应当在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债权人接受债务不是合同成立的重要要件。

第一,实物债务协议的效力

以物抵债协议通常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达成的用其他支付代替原支付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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