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法院报
原标题:“套路贷”中“软暴力”的司法规制分析
作者:李永生李克觉
特别说明:本号中所有注明“出处”或“转自”的作品均为自媒体转载,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分享的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参考,不代表本观点。
一、“套路贷”的含义及其行为阶段
“套路贷”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民间借贷为幌子,捏造事实、隐瞒真相,签订“虚假、阴阳借款合同”等各种明显对自己不利的合同,然后以“使钱跑路”、“任意确定违约”、“单账转平账”等方式“强行设立债权”、“虚假增加债务”,进而向被害人索要“虚假债务”。此外,行为人在向受害人索要“债务”的过程中,还经常使用暴力、胁迫、“软暴力”、虚假诉讼等手段。
从司法实践的过程来看,“套路贷”行为的实施主要经历以下三个不同阶段:
1.诱骗他人签订借款合同
“套路贷”主要是从民间借贷开始的。行为人为了规避法律,以违约金、中介费、保证金等各种手段诱骗被害人签订虚假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的假象,进而诱导被害人制造“银行流水与借款合同一致”的证据链,以“套取虚增”。但实际上,受害人并没有或者只是部分拿到了转到银行账户的钱。
2.恶意基数高贷款额
行为人在签订借款合同后,通过各种手段拒绝还款,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或者在借款合同到期时,被害人往往采取欺骗、胁迫、威胁、拘禁等非法手段,使被害人签订新的借款合同结清账款。不断放大债务,进一步增加贷款额度,最终成为巨额债务。
3.以欺骗、威胁、暴力等手段索要债务。
行为人在被害人欠下巨额债务后,实施或者雇佣他人采取各种手段侵害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扰乱借款人及其近亲属的正常生活秩序,对借款人及其近亲属施加压力;或者利用虚假材料提起民事诉讼,向法院主张所谓的“合法债权”,通过一次成功的判决,达到侵占借款人及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二是“套路贷”中“软暴力”的法律解读
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定“依法惩治软暴力犯罪”。这是司法解释首次对“软暴力”做出明确定义。需要说明的是,这份指导意见重点针对黑恶势力犯罪,即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和黑恶势力犯罪。因此,该司法解释中关于“软暴力”的规定,只能用于认定黑恶势力犯罪。
根据《指导意见》第九条,“软暴力”是指依托组织的权力、影响力和犯罪能力,基于暴力威胁的现实可能性,能够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迫或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生活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所谓的“谈判”、“交涉”、“骚扰”。
结合《指导意见》的其他规定,认定什么是“软暴力”,必须符合以下特征:一是必须以有组织的方式实施,即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成员实际利用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的影响力,通过“软暴力”对受害人进行心理强制。因此,“软暴力”的强制因素不仅来自“软暴力”本身的手段,还来自邪恶组织本身的力量;二是骚扰、纠缠、哄骗等手段必须达到扰乱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秩序,对他人造成心理恐惧或心理胁迫的程度;第三,必须依靠暴力手段,因为如果失去了随时实施或威胁实施暴力的特征,那么“协商”和“调解”的手段就很难在心理上对受害人形成强制和恐吓的效果;第四,基于硬暴力的现实可能性,即当黑恶势力成员通过“软暴力”达不到目的时,组织成员会立即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第五,黑恶势力成员的“软暴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以及骚扰、纠缠、吵闹、聚众造势等手段。无论采取上述哪种手段,都不会对他人的人身、生命和财产权利造成伤害,但长期的骚扰和纠缠,必然会对他人的精神状态和心理健康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软暴力”的上述特征决定了将其界定为黑恶势力犯罪的合理性和现实性,因为黑恶势力的组织特征决定了其成员可以利用组织的权力和影响力,通过“软暴力”对受害人形成一定程度的威慑。换句话说,如果行为人想通过“软暴力”达到目的,就必须借助黑恶势力的影响力。
1.“套路贷”犯罪的法律规定
为规范“套路贷”犯罪的法律适用,2017年以来,上海、浙江、重庆三地相继出台了关于“套路贷”犯罪的地方性司法文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工作意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浙江指导意见》)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法律适用的会议纪要》对案件性质、共同犯罪、涉案金额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2.“套路贷”罪的司法适用
通过对上述三个司法文书中“套路贷”刑事责任的分析,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认定为诈骗,即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没有使用暴力,只是通过虚构事实占有财物。第二种是从重罪处罚,即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使用暴力、胁迫、威胁、绑架等手段强行索要“债务”,同时触犯了诈骗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绑架罪等。,应按罪名从重处罚认定。而且《浙江指导意见》规定了“软暴力”,认为骚扰、纠缠、制造噪音、聚众造势等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手段,使受害人感到心理恐惧或心理胁迫,属于暴力手段。换句话说,一旦行为人对受害人形成心理或身体上的强迫,无论是否实施暴力行为,都应受到严惩,彰显了其打击“套路贷”案件的态度。
第三,“套路贷”中“软暴力”的司法治理
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以“软暴力”手段“讨债”的行为认定存在不一致的现象。例如,在一起敲诈勒索案件中,被告人指示他人向受害人及其亲属的家中讨债。一旦协商不成或其亲属代为偿还债务失败,他就采取扔粪、涂画、贴告示、堵钥匙孔、威胁言语等“软暴力”讨债方式,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施压,威胁、胁迫还款,以达到侵占被害人合法财产的目的。最终,法院认定该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在另一起诈骗案中,被告人在追讨非法债务过程中,采用口头威胁、电话轰炸、发送侮辱性短信和图片等方式,长时间骚扰、恐吓受害学生,致使部分受害学生患上抑郁症,更有甚者在微博上留下遗书试图自杀;它破坏了被害学生正常的生活和学习环境,严重影响了大学生的身心成长。最终,法院认定其构成诈骗罪。
如果把所有的“软暴力”行为都视为暴力行为,那么一旦行为人实施了“软暴力”行为,就可能构成抢劫、敲诈勒索、绑架等暴力财产犯罪。本文认为,“谈判”、“协调”、“妨害”等“软暴力”手段都被视为暴力行为,没有进行细致区分,影响了责任追究,未能实现罪刑相称原则。
本文认为,在“套路贷”犯罪中,“软暴力”应根据是否引起被害人心理恐惧分为妨害和胁迫两种形式。妨害,即只干扰被害人或其家属的正常生活秩序,但没有心理强制。比如频繁给被害人及其家属打电话,影响了被害人的生活秩序,但并没有对被害人及其家属造成心理上的胁迫。对于这种行为,应以诈骗罪论处,同时将具有妨害行为性质的手段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胁迫,即破坏被害人的生活秩序,具有心理胁迫性,无形中给被害人以心理胁迫。比如很多壮汉每晚都跟着受害者,破坏了受害者的心理稳定,造成一定的恐惧或强迫,危及公众的安全感。对于这种“软暴力”,应当按照具体案件中处罚较重的犯罪进行处罚。此时由于这种手段在定罪中已经被评价为犯罪行为,为避免量刑过程中的重复评价,不应再考虑。
据此,上述两起案件中行为人采取的“软暴力”并没有利用恶势力的影响力,也没有对被害人形成心理胁迫。属于妨害性质的“软暴力”,应当认定为诈骗。同时,行为人采取的各种过激手段都应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追究。
诚然,目前“软暴力”犯罪继续频发,手段不断更新,并逐渐向互联网蔓延。但不能为了打击犯罪而牺牲问责。有责即无责无罚,通常包括“归责上的有责”和“量刑上的有责”。其中,“归责上的可责性”是指无责任的行为不能成立为犯罪,是对犯罪成立的限制;“量刑有责”是指刑罚的数额不得超过责任的程度,是对刑罚裁量的一种限制。总的来说,“归责上的责任主义”是一种以防止客观责任和团体责任为目的,进而提倡主观责任和个人责任的刑法理论。所谓主观责任,是指当行为人因客观上侵害法益或危险事实而受到刑事处罚时,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受到批评;所谓个人责任,是指行为人可以只对自己所犯的罪行负责,而不承担团体责任和连带责任。“量刑上的责任化”以防止重刑为目的,进而主张责任是刑罚的上限,只能根据行为人特殊的预防必要性,在责任刑的范围内进行处罚。
温馨提示:注:内容来源均采集于互联网,不要轻信任何,后果自负,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若本站收录的信息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给我们来信(j7hr0a@163.com),我们会及时处理和回复。
原文地址"套路贷细节曝光,套路贷暴力催债手段":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207871.html。

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官方微信
▲长按图片识别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