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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众筹收益,影视众筹的投资收益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灯塔专业版数据显示,截至2月9日晚21点17分,2022年全国院线电影总票房(含预售)正式突破100亿元大关,用时40天,创下中国院线历史年度票房破100亿元的纪录。

“投资几千万的电影都能拿到上亿票房,还等什么?”成了吸引投资者的常用口号。

但电影投资真的“有利可图”吗?

情况

众筹电影两年没上映了。

2018年12月,刘先生看中了电影行业的高回报率,投资了公司的电影众筹项目。双方签订协议,刘先生出资20万元获得影片0.1%的股份,影片上映日期以取得上映许可为准,但不得晚于2020年9月30日。

关于收入和分红,协议约定影片预计付款日为上映后3个月,刘灿先生按照0.1%的份额分享影片上映后的票房收入。同时,公司承诺,若影片不能如期上映,公司可以20万元投资本金加8%年化收益的价格回购刘先生持有的影片份额。

但直到2020年11月,影片仍未上映,公司也未按合同约定回购影片,于是刘先生将公司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按合同约定以20万元加8%年化收益的价格回购影片份额。

北京市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先生与公司签订的《院线电影投资协议》合法有效。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李俊公司违反了其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因此,法院支持了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李俊公司提起上诉。近日,北京一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目前,此案判决已经生效。

上述投资纠纷并非个例。《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在裁判文书网上看到,仅2021年,海淀法院就审结了多起关于影视投资的案件,涉及多部影视作品,如《猎狐记》、《倩女幽魂》、《老虎革命》、《变色龙之死》等。大部分纠纷都是因为投资的影视项目没有如期上映引起的。

调查

影视众筹纠纷多,骗局多。

2013年,《十万个冷笑话》的制作方通过“点名时间”平台发起众筹,影视众筹进入大众视野。2015年,电影《西游记之大圣归来》不仅取得了很高的口碑和很高的票房,还让89位众筹人获得了总计3000万元的本息收入,是众筹资金780万元的近4倍。

此后,各种影视众筹平台不断涌现,一些众筹作品也给投资人带来了不错的回报。与此同时,一些披着“影视众筹”外衣的骗局也有所增加。

2019年10月,河南省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打掉一个利用“众筹拍电影”的影视投资诈骗团伙,犯罪嫌疑人王、杨等34名团伙成员勾勒出一个惊天骗局,让受害人近2000万元的投资打到了。

据警方调查,该团伙以王在北京注册的电影制作公司为依托,设计了“众筹电影”骗局的详细流程,以“美女”拉拢、“内幕消息”、“高额回报”为诱饵实施犯罪。

2020年9月24日,上海市公安局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侦破上海首例通过虚增制作成本、夸大预期收益的影视投资合同诈骗案。

经警方调查,2018年9月,犯罪嫌疑人鲍某以其公司名义与某电影制片人签订协议,购买了18%的票房收益和署名权。随后,包声称有一部2.6亿元的大制作,票房保守估计达到20亿元,100万元的投入可以赚360万元。鲍等人违反了不得擅自转让股权或用于融资的约定。他们打着与制片方签订协议的幌子,混淆“版权”和“票房收入权”的概念,骗取260余名投资人投资4500余万元购买所谓的“收入分成”。之后该片票房仅为6300万元,包等人按比例向投资人支付总投资收益100多万元,造成投资人巨额损失。其中,报案的何先生出资50万元购买该片0.25%的版权收益,仅支付了1.3万元。

北京海淀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助理法官耿瑞普告诉《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从法院审理的几起案件中投资人签订的电影投资协议来看,电影份额持有人只持有电影的一小部分份额,然后通过将电影份额分两次“出售”给投资人,这是典型的“杀猪”陷阱——“高溢价”。

比如一部电影,制片方核算后总成本是1000万元。公司以100万元的价格获得10%的股份后,将这10%的股份拆分成100份,众筹融资1000万元,意味着溢价900万元。投资10万只获得0.1%的片酬。投资方认为影片总成本1亿元,而实际成本只有1000万元。即使电影如期上映,那0.1%的分成也很难达到投资人预期的票房收入。

提醒

不要把回购条款当成保证保险。

在耿锐普看来,电影拍摄受制于资金、演员、审核等多重因素,往往存在延迟上映或未能上映的风险。所以投资人分享票房收入并没有想象中那么简单。

电影股份持有人显然意识到了这一点。为了打消投资者的疑虑,记者看到,在海淀法院审结的多起案件中,电影投资协议约定,如果电影未如期上映,影视公司将以投资本金加8%-10%年化收益的价格回购投资者持有的电影份额。这一保障条款让包括刘先生在内的许多人可以放心地把钱投出去。

对此,耿瑞普指出,合同中的回购条款不同于抵押、质押等物权担保和保证,是一种非典型的担保方式。这种担保不具有担保物权的优先效力,也不同于增加债务人清偿能力的担保。不增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范围或清偿能力,属于“我为自己说话”的行为。所以除非公司本身有很强的偿债能力,否则合同中回购条款的保障作用其实很小。

“电影投资人不应该仅仅依靠影视公司的PPT、新闻报道、电影海报等内容来签订投资协议,而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耿锐普提醒,第一,影视公司是否告知投资人其拥有的电影份额和电影总投资,电影制片方是否知晓影视公司出售电影股份的行为;

二是影视公司是否了解电影的整体预算,并主动向投资人披露;

再次,既然拍摄和放映都需要保密和版权保护,那么影视公司是否要求投资方签署保密协议,提供剧本、样片等。在与投资者签署协议之前?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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