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尤宝章法律平台小优
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企业的融资需求越来越旺盛。与正规金融业务相比,民间借贷因其手续简单、放款迅速,成为企业获取经营资金的重要渠道,但也导致企业间民间借贷纠纷数量激增。那么,企业可以直接贷款吗?「企业间借贷」和「民间借贷」是什么关系?如何确定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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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可以直接贷款吗?
企业之间可以互相借贷,借贷行为合法。
1.过去基于1996年央行发布的《贷款通则》,认为企业之间的借贷会破坏金融秩序,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
但《合同法》和《物权法》颁布后,物权权利人有权依法自由处分自己的财产。货币资金当然是他的财产,他当然可以处置。因此明确规定,企业之间的借款是有条件承认有效的。本条件是为生产经营需要而订立的借款合同。
2.《民法典合同编》第502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3.《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规定》)第十条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民间借贷规定》第十一条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因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民间借贷的规定第十二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以贷款形式向职工集资,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企业间借贷”和“民间借贷”是什么关系
企业间借贷既包括小贷公司与企业之间的借贷,也包括企业之间的资金借贷。因为金融机构叫同业拆借,这里的企业只指非金融机构。
在最高法院2011年颁布的《关于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定》中,民间借贷纠纷和企业借贷纠纷是借款合同纠纷下的两个并列案件,因为最高法院1991年《关于人民法院的意见》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当作为借贷案件受理。”因此,在当时的司法实践中,只有自然人之间以及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才是民间借贷,而企业之间的借贷不属于民间借贷。
2015年,最高法院颁布《关于民间借贷的规定》,在第一条重新界定了民间借贷的范围,即“本规定所称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之间的融资”。2020年修订版也延续了这一规定。换句话说,从2015年开始,企业间借贷就是民间借贷的一种。基于此,2020年新修订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也删除了企业借贷纠纷一案。
从上面可以看出,企业间借贷一开始并不属于民间借贷,后来逐渐演变为民间借贷的一种。这种变化最大的影响不在于他们的隶属关系,而在于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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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企业间合同的效力
人与人之间,借钱的时候会写借条或者欠条。企业之间可以签订相关合同进行借款。那么,如何确定企业之间借款合同的效力呢?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为有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为无效?
企业之间借款合同的效力:《民间借贷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之间因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企业之间借款合同无效:《民间借贷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从金融机构取得信贷资金,高息贷给借款人,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二)将向其他企业借款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所得的资金借贷给借款人牟利,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贷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仍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贷款的;
(四)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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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效力应从哪些角度考察?
把握企业间借贷的有效性,除了关注借贷企业是否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外,还有第三点需要考虑,即借贷企业是否以融资为常规业务。下面我们来详细看看这三点是如何影响企业间借款合同效力的。
1、贷款的用途
借钱的目的通常是站在借款人的角度考察借款人是否借钱用于生产经营。一般来说,企业间的借贷是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比如,房地产公司为了建设一个项目,在难以从银行融资的情况下,会借入大量的民间资金。只要资金是贷款人自有资金,利息不超过法律保护的上限,合同就有效。
企业间贷款除了生产经营还可以用于什么?一种可能是贷款。
2.资金来源
资金来源是从出借人的角度来考察借出的资金是否是自己的资金。《民间借贷条例》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将向金融机构借款、向其他营利性法人借款、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取得的资金出借的,借款合同无效。
3.贷方把融资作为他们的常规业务。
除了考察放贷企业的放贷目的和资金来源,还要看放贷企业是否以融资为常规业务。当然,在实践中,放贷企业往往披上“合法的外衣”来掩盖自己的放贷行为,这种行为是隐蔽的,比如融资贸易。我们可以通过一个案例来看:
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的是除价格外相同的煤炭购销合同,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合同,丙公司是最终供应商。B公司以卖煤的形式间接从A处获得货款,并从中获得每吨13元的差价收入。同时,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将购买的煤炭以每吨533元的价格转售给丙公司,以获取每吨10元的差价收入。通过以上三笔交易,甲、乙、丙三家公司形成了同一个闭环交易。C公司先以每吨510元的低价卖出煤炭获得货款,然后在一定时间后以每吨533元的高价买入煤炭并支付货款。在这一轮交易中,C公司既是卖方又是买方,低价卖出,高价买入,导致每吨净亏损23元。
可见,甲、乙、丙三家公司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煤炭交易关系,而是以煤炭交易的形式进行融资和借贷。A公司是出借人,C公司是实际借款人,每吨支付的23元买卖差价实际上是利息。三方以煤炭交易形式存在长期、重复的企业间借贷业务。对此,法院认为,A公司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的资格,而是以放贷的方式实际从事金融业务,违反了相关金融法规和司法政策的规定。B公司以买卖的形式向A公司借款,不是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而是以借给C公司获利为目的。因此,甲公司与乙公司、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以买卖形式实际形成的借款合同应认定无效。
综上所述,作为企业,如果以后遇到企业间拆借的问题,要非常小心。可以从企业借贷目的、资金来源、是否基于资金融通三个方面综合判断借贷合同的效力,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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