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一行三会一局”联合发文:2015-10-31 17:18文/大金所已阅读9901。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分类标准规定》的通知
银发〔2015〕309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 促进中小金融机构健康发展,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统计局,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会同所在省(区、市)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统计局共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相关机构。
附件:金融企业分类标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2015年9月28日
附件:金融企业分类标准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J类(金融业)活动的企业。
第三,行业分类。采用复合分类法对金融企业进行分类。首先,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金融企业分为四类: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和其他金融行业。其次,货币金融服务分为货币银行服务和非货币银行服务两大类,其他金融行业分为金融信托及管理服务、控股公司服务和其他未纳入的金融行业三大类。最后,根据经济性质,将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企业归类为银行存款类金融机构;将非货币银行服务金融企业分为银行业非存款金融机构、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将资本市场服务金融企业归类为证券金融机构;将保险金融企业归类为保险金融机构;其他金融企业分为信托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和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四,画出标准指标。以法人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四个季度末并表的总资产(信托公司为信托资产)平均值作为分类指标,以监管部门数据为准。
动词 (verb的缩写)指标的标准值。根据指标的标准值,将各类金融企业分为大、中、小、微四类,中型企业标准有上限的为大型企业。
(一)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总资产在4万亿元以下的中小企业。其中,资产总额5000亿元以上的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上的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微型企业。
(二)银行业非存款金融机构。总资产在1000亿元以下的中小企业。其中,资产总额200亿元以上的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上的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微型企业。
(三)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行。总资产在1000亿元以下的中小企业。其中,资产总额200亿元以上的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上的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微型企业。
(四)证券业金融机构。总资产在1000亿元以下的中小企业。其中,资产总额100亿元以上的中型企业,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上的小型企业,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下的微型企业。
(五)保险金融机构。总资产在5000亿元以下的中小企业。其中,资产总额400亿元以上的中型企业,资产总额20亿元以上的小型企业,资产总额20亿元以下的微型企业。
(6)信托公司。1000亿元以下的信托资产都是中小企业。其中,信托资产400亿元以上的中型企业,信托资产20亿元以上的小型企业,信托资产20亿元以下的微型企业。
(七)金融控股公司。总资产在4万亿元以下的中小企业。其中,资产总额5000亿元以上的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上的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微型企业。、
(八)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总资产在1000亿元以下的中小企业。其中,资产总额200亿元以上的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上的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微型企业。
第六,组织实施。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统计局共同组成金融企业分类标准工作小组,负责金融企业分类标准的实施、后评估和调整工作,按年度组织金融企业规模认定,并在人民银行建立的金融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中增加相应的字段模块。被认定的金融企业在系统中登记其规模,方便政府部门和各行各业查询和使用。
七。标准值的评估和调整。金融企业分类标准工作组每五年评估和调整分类标准受经济发展和通货膨胀影响的程度。
八、规定的中型金融企业标准上限是大型金融企业的下限。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据此对有关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金融企业分类标准。
九、融资性担保公司参照本规定中“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的标准。
十、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统计局解释。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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