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成都商报
5月3日,家住成都的吴女士向记者反映,2018年6月15日,她在温江区金马镇“东苑约旦河西岸”楼盘购买的两间一楼商铺,被收取高达52万元的“服务费”。
吴女士说,按照合同,两个商铺总价200多万,但买房时,除了按揭贷款100万,还支付了包括首付在内的150多万元。吴女士手里的收据显示,多出的52万元合同款分两次用信用卡支付,每次26万元。“收取原因”显示“服务费”,但这笔钱并未在购房合同中出示。
目前,吴女士已向开发商反映这一情况,希望得到解释和退款。
买家
买一家商店
总价200多万,贷款100万已经还了150多万。
5月3日,吴女士向记者介绍了自己的买房经历。
2018年5月左右,吴女士了解到位于成都温江金马镇的“东苑约旦河西岸”房产。经过调查,她和丈夫做了决定,打算认购该楼盘三期16号楼一楼的109号和111号两个商铺。2018年6月15日,吴女士签订了购房合同,并支付了包括首付款在内的各种款项。
根据合同,两个商铺的建筑面积分别为63.48平方米和58.87平方米,单价为每平方米18138.56元。商铺总价按套内面积计算。前者最终估值100多万,后者等值。两家店铺的合同总价合计200多万元。
吴女士介绍,商铺被认购时,很多购房者担心抢不到。本来5月份签了一个应付款项的合同,但是因为资金情况,交了定金,填了一个特殊事项申请表,申请延期签约,交首付,按揭贷款。
吴女士说,为了买下这两个商铺,她不仅担任了主贷款人,还和丈夫一起抵押了100万元的贷款。此外,她还支付了包括首付在内的150多万元。
成都东源海纳置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销售专用收据》显示,两商铺首付分别为52.4万元(含3万定金)和48.8万元(含3万定金),共计101万余元。
此外,两张手写的“收条”记载,吴女士和丈夫还分别“刷卡”支付了两笔26万元。收款原因是“服务费”,收款人变成了“成都数道易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结果吴女士买的两个商铺实际支付了250多万,但52万的“服务费”并不在合同里。
推销员
52万服务费
是之前的“工程款”
吴女士介绍,她并没有注意到“首付”和“服务费”账单上的签名有什么区别,说都是在销售人员的带领下支付的。
一开始,吴女士也对这笔钱产生了怀疑。毕竟不是一个小数目。销售人员向他解释,这笔钱是“工程款”。“他们说不会影响购房。”吴女士说,最后还是莫名其妙地交了钱。“我也怕抢不到,不然就交钱了。”
记者看到,在吴女士当初签字的《东源约旦河西岸特殊事项申请表》中,关于延期签约、支付首付款、办理房贷相关事项的说明显示,款项的记录和构成为:“109号,首付款524237元+工程造价26万元;111号,首付488404元+工程造价26万元。”然而,"项目付款"在后来的收据中作为"服务费"收取。
天眼查资料显示,“成都数道易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8月,注册资本100万元,实收资本10万元。其经营范围主要与房地产经纪和房地产营销策划相关。
近日,吴女士的手机屏幕上出现了一则关于手续费超过货款的新闻报道。“新闻报道的情况和我差不多。”吴女士介绍,她立即找出了当初的购房合同和相关票据,票据上记载着她的“服务费”共计52万元。“为什么我们买房要承担服务费?太不公平了!”
吴女士随后将新闻报道和自己的疑问发给了最初的置业顾问王先生。对方回复说新闻里服务费比房款高,他们只是“项目方便还款的部分”,只占了一部分。“这里的情况就是这样。”
开发者
会直接和买家沟通。
“服务费”的具体细节需要了解。
5月3日,记者来到温江金马镇“东源”销售中心,找到了为吴女士办理购房手续并协助其完成付款的销售人员王先生。对于吴女士的购买,王先生表示确实是自己的客户,但对于“服务费”的问题,其回应并不明确。随后,又叫来现场的另一名男性工作人员。
对于记者提出的吴女士购房过程中“服务费”的问题,该工作人员表示会自己和客户沟通,剩下的问题需要公司告知后才能回答。当记者问及“成都蜀道易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开发商的关系时,该男子表示,“我怎么知道这是什么公司?”
当记者询问为何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的内容是什么,服务的是什么时,对方表示需要联系一位“知情人”来回答,并让记者留下联系方式。记者提出,原来是王先生和吴女士一起处理的,你不知道吗?该男子和王先生先后表示:“我们只是按照我们公司正常的销售流程走的。”
“过程中有没有支付服务费的过程?”记者问。两人都没有正面回答。走出销售中心后,记者通过搜眼找到了“成都蜀道易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联系方式。几次尝试后,一名女工作人员接了电话,对方称是公司财务,公司与“东源约旦河西岸”合作,但不清楚“服务费”的具体细节,随后挂断电话。
最后,记者通过吴女士提供的电话联系到了开发商的一位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自己不在售楼部,但已经联系了吴女士,并表示会直接与吴女士沟通,不需要媒体参与。至于“服务费”的细节,该负责人表示暂时无法向记者解释。“我得先了解一下。”
律师声明
“服务费”涉嫌违法
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款。
四川嬴稷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笑君表示,吴女士购买该商铺期间,根据票据合同约定,所支付的费用支付给了开发商“成都东苑海纳置业有限公司”和“成都蜀道易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前者为合同约定的房款,后者为“服务费”,均在售楼部财务室支付。这两家公司肯定是有关联的,后者应该是代销角色,也是房产中介。
张笑君介绍,现实中,房地产经纪公司一般会让购房者签订高于开发商实际销售额的认购书。在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的同时,房地产经纪公司向购房者收取所谓的“咨询费”或“工程款”,这些费用不会计入账目。以及有多少购房者会在认购过程中被误导或欺骗。
张笑君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房地产经纪公司隐瞒购房者,收取“服务费”和“工程款”,首先涉嫌违法。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行纪人应当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与订立合同有关的事项。经纪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催告,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张笑君说,我国《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服务应当明码标价,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收取未明码标价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定价内容和定价方法进行价格欺诈。
北京市(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认为,本案中“成都蜀道易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应该是销售代理公司,是销售公司代为销售。但如果开发商与销售公司是委托关系,销售公司只是开发商的代理人,则应在代理权限内与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收取合同价款。销售公司与买方之间不存在中介关系或其他合同关系,销售公司无权向买方收取“服务费”等其他费用。如果销售公司与购房者建立中介关系,也应与购房者签订中介合同,明码标价,否则不能擅自收取大量“服务费”。
对此,双方都认为,购房者可以要求返还这笔“服务费”。(记者杜玉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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