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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人:包
性别:男
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31 * * * * * * 6459
地址: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沙鱼塘村A区8号。
案例介绍:关于我院申请执行人海南中和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包纠纷一案,我院(2021)琼0107民初第67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案号:(2022)京0107第3399号。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海南众合农村信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返还贷款本金1314元及逾期利息(以未偿还贷款本金为基准,自2020年7月5日起至债务清偿日按年利率24%计算);2.向申请人海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双倍返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
联系举报电话:付法官0898-6587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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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沙渔塘村A区8号的包贤义,琼山法院催你返还借款本金1314元(4430)":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2043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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