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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澳信托app下载,华澳信托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记者|张晓云

信托公司的通道业务是否完全豁免?答案是不一定。

近日,上海金融法院披露,审结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这是国内首例信托公司因通道业务被判决对投资者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案件。

值得注意的是,涉案信托产品为非法集资信托,全称华澳信托联众单一资金信托贷款有限合伙基金。

案情显示,为浙江联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众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王设立并控制上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等7家有限合伙企业。

2013年初,、王等人伪造虚假财务报告和保障性安居工程资料,合谋确定集资计划。2013年6月,上海殷寻与华澳信托签订单一资金信托合同,委托人上海殷寻指定信托资金由受托人华澳信托管理,用于向联众公司发放贷款。信托资金金额2.8亿元。

2013年6月至8月,上海殷寻以“浙江联众杭州保障房投资基金项目”的名义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年化利率高达9.5-12.5%。募集文件中载明的产品类型为“华澳信托联众单一资金信托贷款有限合伙基金”。

其中,原告吴某认缴100万元,并约定每半年分配投资收益,项目结束时返还本金。信托项目期间,有投资者致电华澳信托相关业务人员询问项目情况;华澳信托曾发布项目风险排查报告,称联众公司财务状况良好,项目收益稳定,项目风险可控,检查中未发现重大风险。基金到期后,上海殷寻没有将本金返还给吴某。经查,吴某出资100万元用于归还上海殷寻执行事务合伙人陈某等人委托的案外人辽阳弘美置业有限公司。

2018年6月29日,、王被判集资诈骗罪。

2018年,吴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华澳信托承担侵权责任。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华澳信托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吴某未能根据刑事判决通过追偿程序追回的损失20万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吴某和华澳信托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上海金融法院。

上诉人吴某认为,信托公司完全有责任监管信托资金。华澳信托深知投资者基于对华澳信托的信任而投资。华澳信托在信托存续期间,曾出具内容虚假的临时报告误导投资者,未能对信托项目进行有效监管,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上诉人华澳信托认为,通道业务属于被动管理型信托,信托公司根据委托人的指令发放贷款,并未对项目做实质性尽职调查,没有义务对信托资金进行监管,更谈不上保证信托贷款的全额回收或刚性兑付。投资者的损失是犯罪分子集资诈骗,肆意挥霍吸收的存款造成的,与华澳信托无关,华澳信托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诉讼信托业务属于通道信托业务,应根据信托文件中的约定确定委托人与受托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信托合同,信托公司应根据委托人的指令发放信托贷款,不承担信托贷款无法收回的风险。虽然信托公司在通道信托业务中只负责事务性管理,但仍应按照审慎原则运作,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信托管理事务时,应尽到必要的、合理的注意义务。

本案中,华澳信托相关项目负责人已经了解到委托资金来源于社会集资,知道委托人是借用华澳信托金融机构背景进行集资,但并未对询价的投资人进行相应提示,也未采取必要的预警和防范措施。信托存续期间,华澳信托应委托人要求,对实际不存在的投资项目出具明显虚假、误导投资者的项目风险调查报告,客观上助长了犯罪分子的集资诈骗行为,对吴某的投资诈骗和损害负有责任。

综上所述,上海金融法院认为,犯罪分子集资诈骗是导致吴某投资亏损的根本原因。华澳信托管理涉案信托业务的错误行为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吴某的损失,吴某本人对其损害存在过错。一审法院判决华澳信托在其投资本金损失的20%范围内,对投资者无法从刑事追偿程序中追偿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责任界定明确,合理可行。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界面新闻记者在网上裁判文书上找到了相关判决书。除了吴某,另一名投资者顾某也提起了相关诉讼。二审判决与吴某相似,华澳信托被判承担20%责任。

吴某的二审判决披露了更多细节。

2017年11月8日,中国银监会作出[2017]183号行政复议决定,内容包括:“...2.被申请人(即上海银监局)已依法对华澳信托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2015年,被申请人收到其他申请人关于‘华澳信托浙江联众单一信托计划’的举报。经审查,被申请人已查明,华澳信托在管理上述信托计划时未对机构客户进行充分调查,对其委托资金来源的调查流于形式,未履行对信托计划委托资金来源的合规性审查义务,违反了审慎经营规则..."

华澳信托在上述指出,《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沪银监发[2016]443号)不应作为事实认定的依据。现场检查意见是2016年制定的,从审慎监管的角度对监管对象提出了高标准、严要求,是在2016年监管规定的基础上制定的,与2013年相比有较大变化。

华澳信托认为,其行为与投资者遭受的损失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投资者的损失是由犯罪分子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挥霍吸收的存款造成的。投资者在签署相关投资协议时,应了解交易对手是上海殷寻等融资平台,与华澳信托无关。原审认定,有投资者电话咨询华澳信托核实信托产品的存在,只是上诉人吴满的单方陈述,没有证据证明,属于错误。华澳信托从未参与基金销售和募集过程。按时间顺序,先有陈等人的配资行为,后有华澳信托单一信托产品的成立。华澳信托没有帮陈等人做宣传。

华澳信托表示,通道业务是信托公司的常见业务。历史上从未有过信托公司对委托人和受益人以外的不特定对象承担义务的先例。华澳信托无法预见委托人的资金来源于非法集资。

华澳信托表示,根据刑事判决,预计该产品共有157名投资者可能提起类似诉讼,损失总额为2.3亿元。按照20%的标准,华澳信托可能面临4600万元的赔偿。根据单一资金信托合同中的约定,受托人的信托报酬按信托资金总额的1%计算,共计560万元。华澳信托收到的对价明显低于其支付的价格。

界面新闻发现,奇怪的是,这只名为华澳信托联众单一资金信托贷款有限公司的基金支付的通道费,在560万的信托报酬基础上,应该是2%,明显高于一般通道业务的收费标准。不知道华澳信托描述的时候有没有算错。

为什么华澳信托要承担责任?这大概和基金销售过程中,投资者的一次问询有关。

界面新闻记者从三方理财师处找到了当时该产品的相关介绍。这款名为华澳信托联众单一资金信托贷款的有限合伙制基金,并不是信托公司直接开发的信托产品,而是一款通道产品,但从名字上看,是想利用华澳信托为自己“增信”。

根据判决书披露,投资者吴某表示,他在购买该产品时曾电话咨询华澳信托的客服人员进行核实。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对华澳信托项目负责人杜某的询问笔录显示,曾有投资者电话询问华澳信托是否有“浙江联众信托产品”,该负责人从未否认。

投资者吴某表示,华澳信托在基金销售中发挥了关键作用。材料显示,华澳信托应当知晓信托产品资金为社会募集的事实,但仍让上海殷寻销售该资金,且未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提示,导致投资者误以为投资资金用于华澳信托的信托产品。

事实上,上海金融法院在确立后续因果关系时就考虑到了这一逻辑。

根据判决书,上海金融法院还查明,《单一资金信托合同》第十一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根据委托人的指示履行后续管理义务,不得对借款人和信托资金使用的项目进行实质性的尽职调查和审计,仅提供交易管理服务。第十四条规定,委托人指定受托人向浙江联众建设有限公司发放信托资金,借款人逾期未偿还贷款本息的,受托人有权提前终止信托,以信托财产的原形式分配给受益人,一切损失由委托人/受益人承担。

2016年2月24日,公安机关向犯罪嫌疑人王询问笔录。王表示,“华澳信托是整个过程中的贷款人。华澳信托没有参与募捐活动,但是华澳信托应该知道我们这边有募捐活动,因为我记得有一个插曲,一个客户拿到了我们的宣传资料,就像红星美凯龙公司求证,红星美凯龙公司给华澳信托发了律师函,意思是禁止这些单位宣传辽阳红梅与红星美凯龙的母子公司关系,对外募捐..."

2015年10月,公安机关查询了项目经理杜玉林的记录。杜某称“做单一渠道,华澳信托要求委托资金确实存在,且根据银监会相关规定为自有资金。我当时问了查,对方也出具了自有资金证明,实际资金情况不清楚。”当被问及“是否有特定客户来贵华澳信托咨询是否有浙江联众信托这样的产品”时,杜玉林回答:“有这种情况。我把这个情况跟王说了,跟王解释说必须有自有资金,王给我证明公司的资金来源是自有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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