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地方财政监督管理局:
为改善金融服务,防范金融风险,充分发挥小额贷款公司在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发展中的融资渠道作用,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着力优化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一)坚持普惠金融理念。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坚持“支农、扶小、扶小”的市场定位,坚持“小额、分散”的经营原则,发挥“灵活、便捷、高效”的优势,扎根当地、深耕基层,做优做精主业,努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中,投资于自然人和企业的单户贷款不超过200万元、不超过净资产2%(以低于1000万元最高限额的为准)的比例不低于60%,同一借款人及关联方的贷款余额不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5%。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提供不动产场外配资,不得用于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用途。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贷款不得用于债券、股票、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
(2)优化信贷服务。小额贷款公司要牢固树立品牌意识和服务意识,以客户为中心,积极运用新技术,完善信贷流程,优化信贷产品,提供多层次、差异化的信贷服务,努力与客户建立长期良性合作关系。应根据客户的收入水平、整体负债、资产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使客户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要严格进行贷前调查、贷中审查和贷后检查,不得违背客户意愿搭售产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不得采用胁迫、欺诈、利诱等手段向客户发放与自身贷款用途和还款能力不符的贷款。
第二,加强政策引导,推动机构做优做强。
(3)优化所有制结构。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增资扩股、并购重组、股权转让等方式不断优化股权结构。支持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股权投资不超过公司净资产50%(含本次投资)、无违法违规记录的地方法人企业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总资产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5%、股权投资不超过公司净资产(含本次投资)的50%、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的境内企业或境外机构拟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经批准不受主发起人发起设立的地域限制。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企业集团和上市公司,要彻底审查以全资子公司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的股东资格和风险控制能力。
(4)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支持小额贷款公司优化董事会和监事会结构,努力提高履职能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鼓励小额贷款公司优先聘用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相关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经济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要承担起防范和处置制度性风险的主体责任,增强风险识别和预判能力,提高管理效率。严禁职工以机构名义非法集资、吸收存款、高息放贷。
(5)突出服务重点。支持监管机构健全、监管力量充足的地区设立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的小额贷款公司,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支持小额贷款公司积极服务全省乡村振兴、新旧动能转换、海洋经济等八大发展战略,积极服务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上合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等功能区建设。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5%、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商圈辐射全省的产业链核心企业作为主要发起人,设立(重组)注册资本2亿元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经批准可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专门服务于本系统的小额贷款业务。
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参与金融精准扶贫,增加扶贫小额贷款供给,增强对边远贫困地区的金融服务。专营10万元以下无抵押无担保信用贷款且近2年贷款综合实际利率不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小额贷款公司,经批准可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业务。
(六)适度放宽业务范围。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3亿元以下的,应当在批准的县或者市区范围内经营;注册资本达到3亿元或1亿元,近两年分类评级达到一级的,经批准可在全市范围内经营;注册资本达到5亿元或3亿元且近两年分类评级达到一级的,经批准后可在全省范围内经营。
除贷款业务外,分类评级为一级、上一年度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的小额贷款公司,经批准可开展股权投资、票据贴现等业务,相关业务经营必须符合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股权投资业务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0%,票据贴现业务必须坚持贸易背景真实性,严禁资金转移空。
(七)规范贷款利率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时,应当与借款人签订具有统一合同编号的标准合同文本,约定贷款种类、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以及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小额贷款公司以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各种形式向借款人收取的全部借款费用和贷款本金的比例,计算为综合实际利率,折算为年化形式,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年化综合实际利率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严禁以现金形式收取利息,严禁在借款合同之外向借款人收取任何形式的咨询、顾问、评估、管理费,严禁利用股东、员工及关联方为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并收取高额利息和费用。对中间业务、代理业务的服务收费和与贷款行为无关的服务收费,按照市场化规则进行管理。
(8)规范融资管理。支持规范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贷款和企业股东定向贷款进行融资。鼓励小额贷款公司探索通过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市场或证券公司柜台交易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
市县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定期监测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情况,结合其市场定位、业务模式、资产负债结构和管理能力等综合分析判断流动性风险。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贷款、法人股东定向贷款融资的,应在融资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金融监管局报告;通过其他方式融资的,应作为重大事项提前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报告后实施。小额贷款公司各类债务融资余额超过其净资产2倍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实施重点监管。拆借资金(包括自有资金和外部整合资金)应存入专用账户,每月将融资情况逐级报送当地金融监管部门。严禁小额贷款公司及相关出借人利用上述融资渠道非法集资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禁止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股东以非自有资金接受第三方委托或第三方融资的方式向小额贷款公司放贷。
(九)推进不良资产处置。引导和帮助合规经营但不良贷款率较高的小额贷款公司,综合运用核销、重组、转让等方式,加大不良贷款处置力度。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确实难以收回的不良贷款,可按照财政部《金融企业不良贷款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金彩〔2017〕90号)完善处置程序,采取核销、备案等处置措施,积极盘活存量资产。支持小额贷款公司不良资产在合法合规的股权交易场所上市转让,提高运用市场手段化解不良风险的能力。
第三,完善监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十)优化审批管理。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合并(重组)、撤销、减少注册资本、变更经营范围、名称变更涉及行政区划名称变更、股权结构变更或增加注册资本导致第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累计股权变更50%以上(含)变更、经营区域变更涉及设区市范围以外等重大事项,可由当地县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进行辅导,报省级地方金融监管局批准。
小额贷款公司审批权限已下放至省级地方金融监管局的,市级地方金融监管局要根据政策规定,及时调整相关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备案)程序,确保权责统一、工作无缝衔接。审批事项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在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省级地方金融监管局;涉及业务领域等内容超出本市范围的,报省级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批。违反审批的,对相关城市予以通报并责令撤回答复;情节严重的,停止下放审批管理权限,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一)加强非现场监管。市县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充实监管力量,明确监管主体和责任,切实加强日常监管。要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加强省内地方金融监管系统的应用,通过监管系统按时、准确、完整报送相关数据和信息,依托省内“金安工程”,运用大数据等技术,加强对风险的监测、识别和跟踪预警。小额贷款公司未按要求向监管系统报送数据和信息的,应当认真审核并核准备案;对各类潜在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对同时持有两张及以上地方金融业务牌照或多种业态股份的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实际控制人),要实施重点监管,严格落实营业场所、团队、业务、财务“四隔离”措施,防止金融业态之间的业务重叠和风险传染。
(十二)提高现场监管质量和效率。各地金融监管部门要综合运用调研走访、专题会议、现场检查等形式,摸清小额贷款公司公司治理、合规管理、风险防范等方面情况,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小额贷款公司违反《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违反审慎经营要求,未执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关联交易等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2019年12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18日。期间,法律法规和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对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18日
资料来源: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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