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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强对虚假诉讼的规制,整治虚假诉讼经验做法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虚假诉讼的欺诈行为把法律和正义变成了失信者获取非法利益的工具,不仅破坏了公平正义,也严重损害了社会诚信。被称为“司法毒瘤”和公平正义的“绊脚石”,社会各界深恶痛绝。《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讼的惩治力度。《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意见》明确提出,加强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协作,完善预防、发现和查处虚假诉讼机制。因此,检察机关惩治虚假诉讼既是践行“国家为大”的体现,也是维护群众利益、践行“人民至上”的必然要求。近年来,在社会各界的支持下,司法机关齐心协力惩治虚假诉讼,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由于违法成本低、利润高的特点,虚假诉讼仍然十分活跃,并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应引起重视。

一是案件数量略有下降,但虚假诉讼新领域层出不穷。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检察机关不断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惩治力度。2019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检察院研判虚假诉讼形势变化,发布了一批指导性案例和一系列典型案例,及时释法、打击各类虚假诉讼。2020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向最高人民法院发出了《第5号检察建议》,得到了法院的积极回应。2021年3月10日,两校两系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的意见》。此后,各地检察机关与当地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共同签署会议纪要,加强合作,构建联合惩戒机制。在各部门的不断努力下,全国检察机关2020年纠正虚假诉讼案件10090件,2021年纠正虚假诉讼案件8816件,案件数量有所下降。但是,由于巨大的利益诱惑,虚假诉讼案件高发的局面并没有根本改变,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的任务依然艰巨,特别是新发现的虚假诉讼值得特别关注。如近日,浙江省绍兴市检察机关办理5个车险诈骗团伙虚假诉讼案件49件,涉案金额1500余万元。此外,还有上海、安徽检察机关相继办理的假车牌诉讼监督案件。这些新领域虚假诉讼的出现也让我们思考一个问题:这些虚假诉讼是很久以前就被发现的还是当事人刚刚涉足这些领域?背后的理论和实践漏洞在哪里?同时也说明,在利益的驱使下,虽然各方都加大了惩治力度,但仍有不法分子铤而走险,司法机关对此应保持高度警惕,防止虚假诉讼蔓延到新的领域。

二是虚假诉讼呈现团伙化、专业化特征,监管难度明显增加。在司法机关的沉重打击下,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虚假诉讼的行为人采取了更加隐蔽的手段。一些犯罪分子组成利益集团,分工有序,密切合作,甚至以现代企业方式运作。有的寻求司法、科技、金融等专业人士的帮助。,并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装扮“假诉讼”,企图瞒天过海。比如上面说的车险诈骗团伙,假车牌团伙。这类团伙背后,往往有专业人士充当“军事顾问”,行动周密,隐蔽性强。同时,此类案件涉及人数多、金额大、办理难度大、信访风险高,不仅侵害公平正义,而且对社会秩序造成一定威胁,有的还涉及黑恶犯罪。比如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三批指导性案例中的李某军等“套路贷”虚假诉讼案。2015年10月以来,李某军纠集多名社会闲散人员,以开设的小额贷款公司为载体,进行高息放贷活动,逐渐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长期以来,该集团采用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借款人虚假出具远高于本金的借条,制造虚假付款事实。后李某军等人向法院提起数百起民事诉讼,欺骗法院作出民事判决或主持签订调解协议,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造成5人被司法拘留、26人被限制高消费等恶劣后果。在司法机关的共同努力下,李某军等人受到严惩,涉及虚假诉讼的民事案件也得到纠正。

三是假仲裁、假公证案件越来越多。随着司法机关对虚假诉讼的处罚力度不断加大,一些行为人开始转向违法成本更低、违法利益更大、获取违法利益的手段更隐蔽的虚假仲裁和虚假公证。现行法律法规对假仲裁、假公证的处罚不完善,导致近年来假仲裁、假公证案件越来越多。如北京林国斌等人以办理抵押贷款为名,与公证员串通,诱骗被害人在公证处办理借款合同公证、房屋买卖委托、抵押解除委托等。然后利用公证书擅自将被害人的财产转移到该组织的控制之下,再通过暴力、威胁等“软暴力”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产。诈骗金额高达2亿元,造成了极大的社会危害。其中,虚假公证是一种居心不良的行为,起着非常不光彩的作用。

虚假诉讼出现上述情况变化的原因是复杂的,既与不法分子的逐利冲动有关,也说明当前立法和社会治理仍存在漏洞。对此,司法机关应时刻保持警惕,密切跟进,防止虚假诉讼冲击社会诚信和国家治理体系。世道不同,物是人非,物是人非。针对虚假诉讼的新变化,检察机关要以三个“多”为对策,做好防控工作。

第一,更加注重协作思维的运用。目前虚假诉讼隐蔽性更强,涉及领域更广,仅靠一个部门或一个单位难以有效防控。必须以协同思维积极联合各方力量,构建组织严密的防控网络。继续加强与司法机关、公安机关的合作,构建高效有力的联合惩戒机制。积极推进仲裁公证立法完善,从源头上堵塞漏洞;建立联合惩戒名单制度,防止当事人向法院投诉虚假诉讼被抓后转战仲裁、公证领域;加强与科研院所的合作,为虚假诉讼的惩治工作提供更多高质量的理论支持。在检察机关内部,要注重上下协调,四级检察机关要发挥整合优势,形成指挥有力、运行高效的虚假诉讼监督体系;我们也应该注意横向合作。民事检察部门和其他检察部门要在虚假诉讼监督线索的移送和判决上形成合力,切实提高监督办案的综合效率。

二是更加重视大数据的运用。最高检党组积极进行顶层设计,部署大数据应用,全国检察机关办案质量和效率显著提升。大数据在破解难以发现和查处的虚假诉讼线索上可以事半功倍。2018年至今,浙江省绍兴市检察院开发了“民事裁判文书智能监管系统”,江苏省苏州市检察院开发了破产领域虚假劳动债权监管模型,湖北省检察院开发了政府数据云监管...这些探索使案件有了科技办案的可能,使民事检察监督由单项的、被动的监督变为全面的、主动的监督,大大提高了监督效率。上述5个车险诈骗团伙,是浙江省绍兴市检察院运用大数据,通过对60万份民事裁判文书的分析调查发现的。在今年的全国检察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大赛中,一批民事行模型尤其是虚假诉讼监督模型获奖,充分展示了虚假诉讼监督在数字化辅助方面的巨大潜力。今年6月召开的全国数字化检察工作会议对加快数字化检察建设作出了详细部署。虚假诉讼监督要以此为契机,顺势而为,加强办案大数据的研发和应用,以“数字革命”驱动案件高效办理。

三是更加注重诉讼源头的治理。虚假诉讼发生后,监管难度和消耗成本都比以前大得多。只有更加重视诉源的处理,追根溯源,才能最大限度地预防和治理虚假诉讼。一要加快办案速度。要让不法行为人在虚假诉讼案件中无法获利,从而有效威慑潜在的后继者,消除潜在的案源。二要主动依法履职。对办案中发现的社会治理问题,通过及时发布检察建议,帮助有关部门尽快弥补。在李某军等“套路贷”案件中,常州市检察机关针对办案中发现的行业监管漏洞等问题,向相关部门发出7份检察建议,促进相关部门建章立制、堵塞管理漏洞,取得了良好效果。第三,要广泛宣传。开展多形式、多渠道、全方位的防治虚假诉讼法治宣传,引导人民群众和社会组织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倡导者、自觉追随者和坚定捍卫者,推动形成诚信诉讼的社会氛围,实现虚假诉讼社会治理资源的有效整合。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来源:检察日报作者: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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