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格说“点”
条文+案例+解释,让民法典从法律文本走向你我他。
合同的有效性
无权代理、表见代理、越权代理。
对合同的影响
(员工决定给公司买什么。
公司有权拒绝支付货款吗?)
法律词汇和俗语
我们生活在一个日新月异的时代,从衣食住行到买房置业,都会有专业人士提供服务。日常生活中,你可能会委托他人购买商品、运输商品;如果你是公司员工,你也可以代表公司签订合同。这些都是他人授权的,或者是职责范围内的职责,属于代理权。但如果有人在没有他人授权的情况下代他人签订合同,或者超越自己的职责范围为公司签订合同,则属于无权代理或者越权代理。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可能构成表见代理。那么什么是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和越权代理呢?它们会对合同产生什么影响?
案例解释
案例一(无权代理):小刘是一家电卖场的业务员,负责为卖场采购电视机、冰箱等电器。后来因为有人投诉小刘拿回扣,家电商场就把小刘辞退了。小刘被辞退后,以前通过小刘给商场供货的孙找到小刘,协商给家电商场供货事宜。小刘对商场不满,辞退了他。他特意与孙签订了购货合同,向孙订购了500台电视机。后来孙给家电卖场供货时,得知小刘已经被辞退。
在上述案例中,小刘在与孙谋签订购房合同时,已经被辞退,其签订合同属于无权代理。根据《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无权代理发生后,委托人即家电卖场有权追认和拒绝。因此,家电卖场可以认可小刘的行为,也可以主张小刘的行为与卖场无关,拒绝履行合同。同时,为了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赋予了相对人的催告权和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因此,孙不仅可以向家电卖场行使催告权,还可以直接行使撤销权,即撤回向家电卖场供货的意向。
案例二(代理如图):天一建安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承包该房地产公司名雅小区的施工工作。后天一建安公司将工程交由田某实际施工,并与田某签订分包合同,约定由田某向天一建安公司支付管理费,由田某负责工程施工。为便于施工,田私自刻制了“天一建安公司名雅小区项目部”的印章。侯天谋与海瑞公司签订了《商品混凝土销售合同》。田某自称是天一建安公司的项目经理,在合同上加盖了项目部的印章。海瑞公司按合同约定向名雅小区工地供应混凝土,后田因外债过多下落不明,故由海瑞公司业主张天一建安公司支付混凝土款。
在上述案件中,田不是天一建安公司的工作人员,其签订《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不属于职务行为。他未经天一建安公司授权,无权代表天一建安公司签订买卖合同。虽然没有授权田作为代理人,但对于公司来说,田是以明雅小区天一建安公司项目部的名义工作的。他持有项目部的印章,与海瑞公司签订销售合同,货物也发往明雅小区。该工程由天一建安公司承包,天一建安公司也被确定为现场施工单位。公司有理由认为,田购买混凝土是代表天一建安公司的行为,田的行为构成代理。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代理行为有效,海瑞公司有权向天一建安公司主张付款。天一建安公司承担赔付责任后,可以向田某追偿。
案例三(越权代理):刘是友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友谊公司股东除刘外,还有马、李、刘、赵。以上五人均持有友谊公司20%的股权。2019年12月,友谊公司与彩凤小额贷款公司签订担保合同,为王小五借款3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合同的保证人加盖了友谊公司的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签字。2020年5月,王小五未能按期偿还贷款。彩凤小额贷款公司向友谊公司主张担保责任,要求友谊公司承担还款义务。友谊公司的抗辩,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必须召开股东会,并取得2/3以上表决权股东的同意。刘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股东会决议无效。
一般情况下,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的行为视为公司行为。但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的行为构成越权代理。《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公司章程对投资总额或者担保总额以及单个投资或者担保金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上述案例中,根据友谊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由股东会决定,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未经股东会决议,以公司名义签订担保合同,超越了其法定代表人的权限,构成越权代理。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超越职权订立的担保合同中,彩凤小额贷款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并据此推定彩凤小额贷款公司不诚信,担保合同无效。
法官的陈述
1.无权代理分为三种:(1)无权代理无代理是指代理人在完全没有被代理人授权的情况下,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的代理行为。比如行为人伪造他人的公章、合同或者授权委托书,以他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就是典型的无权代理。(2)无权代理超越代理是指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行为人具有一定的代理权,但其实施的代理行为超出了代理范围。(3)代理终止后的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但行为人因法定情形导致代理终止而仍从事代理的行为。法定情形主要包括代理期限届满、代理事务完成或者被代理人撤销委托。
无权代理行为发生后,被代理人有追认权,即被代理人对事后的无权代理行为表示认可的单方面表示。被代理人的追认应当以明示方式向相对人作出。如果只是对行为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相对人知道的,才能产生法律效力。追认必须在相对人的通知期限届满之前和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之前行使。
在无权代理中,相对人有要求权和撤销权。所谓传唤权,是指相对人督促被代理人在一定期限内就是否承认无权代理行为作出明确答复。所谓撤销权,是指相对人在被代理人尚未追认无权代理行为之前,可以撤回其对行为人的意思表示。
2.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作为代理人行事,即使他没有代理权。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代理权,代理行为有效。构成表见代理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未经被代理人授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2)相对人必须是善意的,主观上没有过错。所谓善意,是指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实际上未经授权;所谓无过错,是指相对人的“不知情”不是由自己的过失造成的。
3.越权代理是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订立的合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订立的合同,原则上代表本单位,但在某些具体事项上,除非经过一定程序,否则无权代表,构成越权代理。一般来说,代表人的行为是有效的,除非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职权。
4.判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订立的合同是否发生法律效力,主要标准是相对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1)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超越职权的,属于对方不诚信,订立的合同无效。(2)如果相对人不知道也不应该知道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越权订立合同,且没有过错,即相对人是善意的,则该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5.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法律主体。以法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时,法定代表人与法人是同一人,法人应当对法定代表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当然,作为特例,当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章程规定,越权对外担保时,应将相对人的形式审查义务纳入判断是否善意的范围,以实现相对人、公司和广大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
《民法典》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职权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百七十条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工作任务的人员的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作为代理人的,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委托人未声明的,视为拒绝追认。在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权予以撤销。撤销应通过通知进行。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要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要求行为人赔偿其所遭受的损害。但是,赔偿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可以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五百零三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对方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第五百零四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职权订立的合同,除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职权外,该代表的行为有效,所订立的合同对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效。
资料来源:江必新,张家田,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读本》(人民法院出版社),山东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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