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公司伪造银行流水,形成闭环证据链,会被认定为套路贷吗?
先说什么是证据链闭环。
证据链闭环是指多种证据逐渐形成一个闭环,以达到某种证明目的。证据链越趋于闭合,越能达到证明的目的。
因此,在民间借贷中,借款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责任能力,与出借人达成协议,签订相应的借款合同或借据,银行流水也显示出借人将款项支付给借款人,借款人取得相应的资金。那么可以认定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一旦借款人逾期不还,贷款人持相应证据提起民事诉讼,就很容易实现债权。
为什么民间借贷中的证据链是闭环的,但会被司法认定为套路贷?原因是很多套路贷为了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故意形成证据链闭环。
常规贷款中的证据链闭环,通常表现为本文开头提到的伪造银行流水的形式。
伪造银行流水并不是真的潜入银行系统伪造资金流向,而是有真实的资金转账记录。实际上,借款人并没有获得实际划转的资金数额,只是获得了部分资金。这种行为往往体现在收取砍头利息的时候。
那么,我们再回到开头的问题:贷款公司会不会伪造银行流水,形成闭环证据链,作为常规贷款?
答案是:不一定。
从砍头的角度来看,证据闭环链不一定是套路贷。(收砍头利息不一定构成套路贷的问题。作者已经写过一篇文章,也讨论过,这里就不赘述了。)
事实上,无论是砍头利息还是其他闭环证据链,都没有使借款人虚假增加债务,也没有造成借款人的财产损失,因此不能认为出借人的行为属于套路贷。
具体来说,需要分析套路贷的五种行为:
(1)制造民间借贷的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点对点借贷平台等名义进行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贷等吸引被害人借款,然后基于错误观念,以“保证金”、“章程”等虚假理由诱导被害人签订借款协议或相关协议。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会以受害人之前贷款违约为由,强迫对方签订金额虚高的“借款”协议或相关协议。
(2)虚假的支付事实,如制造资金的运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虚增的“借款”协议金额向被害人账户转移资金,制造所有借款已交付被害人的银行流水痕迹,然后通过各种手段追回全部或部分资金,但被害人并未实际取得或完全取得“借款”协议及银行流水所示款项。
(3)故意制造违约或者任意认定违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通过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或者通过任意认定违约等方式强迫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
(4)恶意提高贷款额度。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一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安排其关联公司或指定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借款”,然后与被害人签订虚增的“借款”协议或相关协议,通过这种“单账转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累积“债务”。
(5)软硬兼施的“讨债”。在被害人不偿还虚增“借款”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诉讼、仲裁、公证或者暴力、威胁等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特定关系人索要“债务”。
以上列举的五种行为,实际上可以清楚地反映出构成套路贷的出借人的主观目的,即非法占有借款人财物的目的。
简单来说,上述五种行为,其实就是实施套路贷的借贷公司为了实现证据闭环链,非法占有借款人财产而通常实施的具体行为。
例如,贷款人用普通的词语欺骗借款人签署一份高于借款金额的借据。很明显,实际借条是5万,借条是10万。借款人还假设自己的借款只有5万元。虽然欠条写的是10万,但实际只有5万。借款人在借条上签字后,出借人和借款人一起去银行,将10万元转入借款人银行卡,伪造10万元已还的假象,但借款人立即取出5万元,以现金形式归还出借人。这样,借款人实际只拿到了5万元,但根据借条和银行流水,显示借款人欠贷款人10万元。
最终一旦借款人无法还款,贷款人凭借借条和银行流水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借款人无法辩驳。
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很多构成套路贷的借贷公司根本不怕民事诉讼,反而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进一步以最低的成本获得最大的收益。
上述行为是出借人以非法占有借款人财产为目的,故意形成封闭的证据链,欺骗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利用民事诉讼使借款人财产遭受损失。司法实践中,出借人通常构成常规贷款犯罪中的诈骗罪。
关于诈骗罪,有几个要件需要简单重新审视:欺骗——对方有错误认识——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贷款人在借款人明知实际金额与贷款金额不符的情况下,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即使银行流水是伪造的,形成了闭环证据链,也不能认为出借人构成欺诈。因为借款人主观上知道自己没有被骗,也没有对处分财产有错误的认识,这其实是变相收取砍头利息,为什么不一定构成诈骗的理由。
同样,如果借款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借款合同,出借人伪造了银行账户,但出借人已与借款人达成协议,借款人只需偿还实际发生的资金数额及相应利息,那么出借人仍不构成套路贷犯罪中的诈骗罪。
理由是出借人不存在非法占有借款人财产的目的,借款人未遭受财产损失。贷款人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设定,是为了督促借款人尽快还款,保证债权的实现。
所以,即使放贷公司伪造银行流水,形成闭环证据链,也不一定认定为套路贷。
以上是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倪京华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相关办案经验,对套路贷犯罪具体行为的研究。联系方式:18818391549;微信号:jjfzbf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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