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联社11月1日讯(记者彭克锋)投资者除了金融信息,还需要学习更多的法律知识。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传了一起案例,一名投资者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支行一名理财经理的推荐下,花330万元购买高息“理财”被骗,多年后,投资者起诉中国光大银行望京支行要求赔偿。但由于超过三年的民事诉讼时效,一审被法院驳回。
60后投资者被高息诱惑陷入骗局。
权威资料显示,梁,女,1969年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2013年6月,梁接到光大银行理财经理戴的通知,前往该店处理财务问题。
交流中,戴告诉梁,有一款理财产品叫昆X(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X公司),收益高,安全可靠。梁说,因为信任光大银行,又有戴在办公区向他推荐该产品,所以决定将银行里的理财款转到昆X的理财产品上。
2013年6月8日,梁某购买了戴某推荐的220万元(一年期)理财产品,签订的合同也是戴某亲自交给梁某的。2013年9月9日,梁如期收到第一笔收入。在戴的建议下,梁于2013年9月9日又追加投资60万元(半年)。
然而,2014年2月底,戴通知梁已从光大银行辞职。2014年3月,昆X公司工作人员潘女士联系梁,建议将到期的60万元和未到期的220万元合并投资。在对方的劝说下,梁按照他的建议增加了10多万元,3月11日汇总为310万元(一年)。此后又追加投资10万元,重新签订了330万元的合同。
2014年7月28日,梁得知昆X公司实际控制人已被刑事拘留,让其于7月31日到潮阳经侦大队报到。梁声称自他报案后,并没有收到任何有关案件进展的回覆。从2014年开始,光大银行就没有再做什么了。
梁330万投资理财背后,1.5亿元不吸收案终于告破。
财联社记者发现,梁330万投资款的背后,其实是一起涉及多人、总金额达1.5亿元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根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中国光大银行望京支行原员工范涛原在该行负责个人贷款业务。期间,范涛以再融资为名,承诺在一定时间内支付高额回报,向公众宣传上述信息或让上述信息向公众传播,以吸引民众投资。
2011年,范涛注册昆X公司,与投资人签订投资委托协议,经营自己设计的私募产品,并以公司名义向社会公众宣传投资理财产品,以支付高额回报为承诺,继续开展抵押再贷款业务。“昆X公司的股东是我父亲和妻子,但实际上是我一个人控制。”范涛在接受调查时这样说道。最终,范涛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警方查明,范涛共吸收资金1.5亿余元,造成投资者损失共计5800余万元。在警方认定的遇难者名单中,有梁和戴的名字。
那么,这些投资人的钱呢?据范涛介绍,其中约3000万元用于投资各种项目,约2000万元用于支付利息。
事发7年后才起诉银行,法院一审以诉讼时效驳回。
为了挽回损失,梁也做了很多努力。梁称,2021年7月,他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举报了光大银行的违规行为。银监会调查后发现,原光大银行员工在任职期间向投资者销售违规理财产品,同时存在任职期间经商办企业等问题。违反规定,责令光大银行整改。2021年下半年,梁起诉至法院,要求光大银行承担责任并赔偿自身损失。
近日,这起民事诉讼终于开庭。光大银行在庭审中指出,梁购买的理财产品与光大银行无关,银行不知情,不存在过错。范涛和戴某均早在2014年1月就与光大银行解除了劳动关系,戴某也被列入非吸烟案受害人名单。另外,光大银行已对其员工尽到教育、监督、管理的义务,不存在过错,故对梁的损失不应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指出,本案中,梁购买的涉案理财产品不是光大银行的理财产品,也不是光大银行代销的理财产品。在相关协议中已经明确表示,发行人、经营单位、收款人均为昆X公司,梁在签订协议时应当知晓。光大银行内部采取了必要的管理措施,梁提供的报告和调查意见只能证明光大银行在员工管理方面存在不足。梁的损失一方面是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另一方面是其未尽到投资者应尽的最基本的注意和谨慎义务。光大银行并未参与涉及犯罪的经营活动,因此梁因的犯罪活动而遭受的损失与光大银行无关。
法院还指出,梁声称他于2014年向朝阳经侦局报案。结合其他陈述,梁应当自其向朝阳经侦局报案之日起,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即使按照梁所说的“涉案产品为刑事案件判决后的非法理财产品”,作为记者也要及时关注刑事案件的判决结果,采取维权措施。相关刑事案件的判决作出于2016年6月20日,梁直到2021年才主张维权,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最终,法院驳回了梁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投资人败诉最大原因是诉讼时效已过。
对此,深圳一位姓李的资深律师告诉财联社记者,投资者购买银行员工推荐的理财引发的纠纷非常普遍,但银行是否有责任还是要看具体情况。如果员工涉及违法,核心在于法院的判决。他们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从本案的情况来看,投资者败诉的最大原因是诉讼时效已过。
律师解释,民事诉讼时效期间自相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债务人。一般是三年。如果超过期限,即使当事人有明确的证据,法院也不会认可。在这种情况下,梁本人确实犯了严重的错误,不应该咨询律师和其他法律专业人士。结果他失去了起诉的机会。正常逻辑下,梁在知道自己被骗后,应立即将戴某和光大银行告上法院。将近十年后才想起来起诉银行,显然已经太晚了。
“普通人应该对债务等民事诉讼有一些常识。比如现在常见的小额贷款,一般银行或者贷款公司每隔三四个月或者半年就会对债务人进行追偿,就是为了达到延长诉讼时效的目的。”该人士称,只要每隔一段时间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催收债务人,诉讼时效就可以随时更新,可以从新一轮追讨之日算起。其实朋友之间的债务也是如此。人们应该了解债务的诉讼时效,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
本文来自财联社记者彭克峰。
温馨提示:注:内容来源均采集于互联网,不要轻信任何,后果自负,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若本站收录的信息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给我们来信(j7hr0a@163.com),我们会及时处理和回复。
原文地址"金融拍案|60后投资者330万理财卷入非吸案血本无归,报案7年后起诉银行却败诉,法院:已超过诉讼时效":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194796.html。

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官方微信
▲长按图片识别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