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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民事诉讼法全文(2017最新版),最新民事诉讼法全文2021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民事诉讼法是为了规范民事诉讼程序。

的基本规则

审理和执行民事案件的是人民法院。

的基本基础

2021年十二月24日

第十三届NPC常委。

第三十二次会议作出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决定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我们来看看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有哪些亮点。

1.确认网上诉讼的法律效力。

此次修改增加了网络诉讼的法律效力条款,明确了网络诉讼的适用需经当事人同意,网络诉讼活动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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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民事诉讼活动。

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网上进行的民事诉讼活动,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扩大单一聘任制的适用范围。

这次修改法律规定了普通程序专属制度和二审专属制度的审判方式,并增加了适用专属制度的负面清单,规定涉及重大利益、影响社会稳定、社会影响广泛、案件新、案情复杂等六类案件不得适用专属制度,依法应当适用合议制。此外,还增加了专属制度与合议制的转换机制,明确了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依职权变更审判组织,当事人可以对案件适用专属制度提出异议。

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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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和陪审员或者审判员组成。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陪审员在履行陪审员职责时,享有与法官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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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二审民事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组成合议庭。

再审案件原属第一审的,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属第二审或者向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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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不得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下列民事案件:

(一)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二)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纠纷案件;

(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四)新的或者复杂的案件;

(五)依法应当由合议庭审理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由审判员单独审理的案件。

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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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应当裁定移送合议庭审理。

当事人认为独任审判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合议庭审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3.延长简易程序审理期限,缩短公告送达期限。

这次修改在原简易程序三个月审限的基础上,允许审限延长一个月,更有利于确保人民法院充分查明案件事实,作出准确判决。同时,此次修法缩短了通知送达期限,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将通知送达期限由60日缩短为30日,顺应了经济社会发展变化,进一步缩短了审理周期,降低了诉讼成本。

第16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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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第九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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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公告后三十日,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时,应当将理由和过程记入案卷。

4.增加电子传递的应用。

修订前,电子送达的范围仅限于判决书、裁决书和调解书以外的诉讼文书。为了提高司法效率,此次修订优化了电子送达的规则,在当事人自愿原则的基础上增加了电子送达的适用。

第九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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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收到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受送达人要求提供纸质文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以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

通过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5.优化司法确认程序。

这次修改合理扩大了司法确认程序的适用范围,将司法确认程序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达成的调解协议,允许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符合其管辖标准的司法确认申请。同时,优化司法确认案件的管辖规则,根据调解主体和类型的不同,明确了司法确认案件的不同管辖规则,如人民法院指定调解、调解组织自行调解等。

第20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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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司法确认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下列人民法院提交:

(一)人民法院事先邀请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的,应当提交发出邀请的人民法院;

(二)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的,向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调解协议涉及的纠纷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提交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

6.完善小额诉讼程序。

这次修改明确了适用条件和标的额标准,明确了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负面清单,规定禁止对确权、涉外、需要评估鉴定、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提起反诉等六类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增加了小额诉讼程序性审理方式和审理期限的规定,鼓励“一次性审理”,明确了两个月的基本审理期限;增加了小额诉讼程序转换机制,明确了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依职权转换小额诉讼案件的审判程序,当事人也可以对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提出异议。

第16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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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院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低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职工年平均工资50%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终审为一审。

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院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50%,但不足2倍的,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第16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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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一)人身关系、财产权利案件;

(二)涉外案件;

(三)需要评估、鉴定的案件,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

(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五)当事人提起反诉的案件;

(六)其他不适合小额诉讼的案件。

第16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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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可以一次开庭审结,并当庭宣判。

第16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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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第16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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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小额诉讼程序不适用于本案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当事人认为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内聚应用

★2022年1月1日以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2022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和尚未实施的诉讼行为,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

★按照修改前民事诉讼法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已经完成的诉讼行为仍然有效。

★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2022年1月1日以后受理的第二审民事案件实行独任负责制审理。

民事诉讼法的修改适应了时代的发展变化,回应了人民群众的现实需求,兼顾了公平、效率、权利保障等多重诉讼价值。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将提供更多的纠纷解决途径,强化司法效力保障,对推进诉讼源头治理、推动构建社会治理新格局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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