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惠安法院
转自:福建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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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惠安法院发布《惠安县人民法院关于建立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白名单”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鼓励和引导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综合运用失信惩戒“黑名单”和主动履行义务“白名单”等手段,惩戒失信,激励诚信。
积极还款达成执行和解,撤案+执行费减半。
被执行人吴某与谢某合同纠纷一案,惠安法院作出(2019)民0521民初500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谢某应分期偿还借款50万元,但拒不履行。本案执行结束后,被执行人谢某在收到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并冻结其名下财产后,仍未履行。2020年4月21日,惠安法院将被执行人谢某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2020年5月27日,被执行人谢某、被执行人出庭,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当日还款10万元,剩余40万元分一年半还清。申请执行人提出撤销执行申请,被执行人谢申请列入执行“白名单”,申请减免执行费用。最后,鉴于被执行人谢某主动履行本案还款义务,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经批准执行费减半收取。负责的法官告诉双方,将依法结案。被执行人谢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终止执行裁定生效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届时未收取的执行费,依法追缴一半。
积极配合执行工资,降低执行费用。
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苟某纠纷一案,惠安法院作出(2018)民0003、民0521号民事调解书,苟某应分期偿还借款53000元及利息但拒不履行。本案执行结束后,被执行人苟某在收到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后,主动向承办法官提供其工资账户信息。经双方协商一致,被执行人书面申请将被执行人苟某从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名单中删除。2020年5月29日,申请执行人到法院催款,差额由被执行人苟补足,当场申请结案。鉴于被执行人提供了自己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批准,减少执行费100元。
证明自愿还款,恢复信用。
被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朱某纠纷一案,惠安法院作出(2019)民0521民初4582号民事调解书,朱某应于2019年8月2日前一次性偿还23790元,逾期未履行。本案执行后,被执行人朱某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后,未主动履行惠安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2019年12月26日,被执行人朱、申请执行人王出庭。被执行人朱解释为生意不好还款不及时,申请执行人王理解,双方当场交款并办理了结案手续。承办法官及时结案,删除了被执行人朱的失信信息。2020年6月1日,朱得知惠安法院实行“白名单”制度,可以修复执行案件造成的信用污点。最近由于疫情原因,他需要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担心自己之前的信用污点会被拒绝,就去法院申请法院出具相关结案证明。经审查,朱某符合执行“白名单”信用修复情形的,执法人员当场为其出具了相关证明。
法官的陈述
法院推行“白名单”制度,旨在利用司法修复信用,助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社会信用治理,优化营商环境。另一方面,通过正面激励和负面制裁相结合,充分调动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的积极性,实现当事人胜诉的权益,从而更好地解决“执行难”问题。
法律依据
《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能力履行而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或者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隐匿、转移财产等手段逃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和解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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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白名单征信,征信白名单是什么样的":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1939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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