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违法犯罪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危害性极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为进一步增强人们防范“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的意识,警示犯罪分子,展示全省法院依法打击“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的决心和成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4起“套路贷”黑恶势力犯罪典型案例。详情如下:
(一)方某、徐某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简要案例:
2016年2月至2017年8月,被告人方某伙同徐某、方某A、方某B、方某C等人在无锡市梁溪区成立7家字头为“干”的贷款公司,在全市范围内非法发放“套路贷”,逐渐与被告人方某、徐某形成组织者。被告人廖某某、方某A、方某B、方某C、曹某等人是积极参加者(其中方某A、方某B、方某C为骨干成员);被告人陈某某等31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方等人以无抵押贷款、快速贷款为诱饵,吸引他人借款,诱骗被害人签订“高低条款”(低条款一般为贷款金额,高条款一般为贷款金额的两倍)、房屋租赁合同及各种承诺,并以“押金”、“上门费”、“代理费”等名义收取各种费用。在借款中设置苛刻的履约条款,随意解读违约条款,制造违约机会,单方任意认定违约;一旦发生违约行为,采取泼漆、堵门锁、半夜砸车窗玻璃、用高音喇叭辱骂、尾随、强行闯入等软暴力手段,以及殴打、体罚、拘留等暴力手段。被用来非法索要高额金额和违约金,以谋取非法利益。期间,该组织成员向3300余人发放“套路贷”,金额3100余万元,非法获利140余万元,实施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犯罪29起。
这个黑社会组织盘踞在无锡闹市区,成员众多,资金雄厚。随意在无锡、江阴、宜兴等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对借款人及其亲属、邻居造成了强烈的心理强迫和不安影响,对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造成了极大损害,在持续一段时间内严重破坏了社会生活秩序和小额信贷领域的经济秩序,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裁判结果: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方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决定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徐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二年至一年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3万元至1.2万元。一审宣判后,方、许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无锡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国家打击力度的加大,黑恶势力更加注重隐形变异,一些黑社会组织以公司化的形式运作,企图掩盖非法目的。本案既是某公司“套路贷”形式的涉黑团伙犯罪,也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我省法院受理的首例涉黑团伙犯罪。方等人以“无抵押、零门槛”为诱饵,诱骗被害人签订虚假借款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及各种承诺,制造民间借贷假象;通过收取“押金”、“上门费”、“中介费”,诱骗签订“高低条”,恶意虚增债务;设定苛刻的履行条件和期限,故意制造违约或者任意认定违约;并以限制人身自由、殴打、威胁、体罚、强行进入被害人家中、堵塞门锁、砸碎玻璃、滥用高音喇叭等暴力、软性手段吸引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索要债务,严重侵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权益,扰乱金融市场秩序,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方、徐等人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并据此判处上述刑罚,体现了依法严惩“套路贷”涉黑犯罪的立场。
(2)何某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简要案例:
2017年3月以来,被告人何某某招募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先后在南通设立南通A8小额贷款公司和陈星小额贷款公司,在扬州设立扬州A8车贷公司,在泰州设立泰州A8小额贷款公司和中久小额贷款公司。上述公司下设风控部、业务部、催收部、财务部等部门,分工明确,层级分明,形成了以何某某为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姚某某、顾某某、李某某为组织者,被告人华某某等人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刘某某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民间借贷为借口,他们“虚增债务”,“搞钱流”。一年之内,该组织开始在南通发展,并迅速扩展到扬州、泰州等地区。通过暴力和软暴力,追债,组织实施抢劫、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80余起,攫取巨额非法财富,震慑群众,树立自己的非法权威。银行流水显示,仅南通A8小额贷款公司和陈星小额贷款公司非法获利180余万元,扬州A8车贷公司抢劫勒索80余万元。由于该组织的非法权威,十多名受害者不敢返回家园或被迫搬家。许多受害者不敢报案,或者他们经营的商店不敢开门。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他们不敢向侦查人员陈述案件事实。该组织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生活秩序和经济秩序,挑衅国家公权力,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裁判结果: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何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决定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22年至2年9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也均被判处没收财产或罚金。一审宣判后,何某某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南通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
本案是一起依托“公司”实施“套路贷”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被告人何某某等人以“公司”为载体,以入股的方式为组织提供资金,以“套路贷”和非法放贷为主要盈利方式,将“公司化经营”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管理相结合,将“公司日常经营”与违法犯罪活动交织在一起,通过股权分红、业绩提成、工资薪金等方式进行非法利益分配,并在短时间内迅速扩张,实施了大量违法犯罪活动。人民法院通过本案的判决,向社会传递了依法打击涉黑涉恶“套路贷”犯罪的决心,也提醒广大群众不要为了“低息”、“无抵押”、“免担保”等优惠贷款条件,向无资质的机构和个人借款。一旦遇到不法侵害,应尽快向公安机关报案。
(三)张某某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简要案例:
被告人张某某纠集被告人李某某、任某某、、太某某、王某某等。成立燎原财富公司,在苏州市吴中区、工业园区等地进行非法放贷活动,并采取喷漆、扔油瓶、半夜到家中寻衅滋事等软暴力手段非法讨债,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在放贷过程中,该组织成员还引诱、纠集被告人楚某某、朱某某等多名在校学生,并利用同学、朋友诱骗其他未成年学生签订虚假借款合同,随意从借款中扣除“服务费、中介费、家庭认定费”,并强迫未成年少女拍裸照担保债务,部分未成年被害人被迫逃离居住地躲债,造成辍学等不良后果。该组织通过“套路贷”,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犯罪,非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6.6万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裁判结果:
2018年12月25日,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五年六个月至十一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张某某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苏州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
本案是一起以未成年人为主要犯罪对象的“套路贷”刑事案件。张某某等恶势力犯罪集团利用未成年人无经验、社会经验不足、自我保护能力弱等特点,向未成年人发放“套路贷”,利用其监护人急于保护子女(妇女)的心理,希望减少影响,轻易选择息事宁人的方法。他们通过实施纠缠、骚扰等软暴力,对相关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成员进行压制,造成严重的心理恐慌,从而迫使被害人付出代价。人民法院依法严惩张某某等恶势力犯罪集团,表明了司法机关打击黑恶势力、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坚强决心,对于净化社会风气、维护社会治安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4)程某某等恶势力犯罪案件。
简要案例:
2016年1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程某某纠集被告人严某某、毛某某等人组成恶势力团伙。在泰州市姜堰区张店镇,他通过出具借款金额加倍的借条,制造虚假的资金流向或现金支付的假象,向他人借款,并约定高额利息。在追债过程中,程某某伙同闫某某、毛某某等人对保证人、借款人实施暴力、软暴力,在借款人、保证人无力偿还本息的情况下,以捏造的事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借款人、保证人以所借金额的一倍偿还债务。庭审中,程某某声称借款金额为其实际借给他人的金额,隐瞒借款人支付高额利息的事实,并向法院提交其借款时故意制造的虚假银行明细和现金支付照片,或指使他人提供虚假证言,骗取法院判令数名借款人以借款金额的两倍偿还程某某的债务。判决生效后,程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通过执行程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以程某某为首的恶势力团伙实施寻衅滋事、诈骗犯罪11起,致1人轻伤,强行拿走价值约1万元的财物,通过“套路贷”非法占有他人财物15.7万元。
裁判结果:
2019年5月17日,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5000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二年四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没有上诉,公诉机关也没有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分析:
本案中,以被告人程某某为首的恶势力团伙,在非法放贷时,诱骗被害人出具双借条虚假增加债务,并通过制作钱款跑路或钱款支付照片等方式,形成虚假支付事实。在被害人无力偿还虚增的本息时,程某某等人以殴打等暴力手段向被害人及其关联方索要“债务”,或以诉讼方式通过虚假证据骗取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再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对被害人财产的实际占有。程某某等人的行为不仅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也严重妨害了司法秩序。人民法院依法严惩程某某等恶势力团伙,有力维护了经济社会秩序和司法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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