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通常是有风险的,
尤其是一些不靠谱的贷款,
这种情况怎么处理?
今天连南法院通过了四个典型案例,
告诉你如何规避常见的借款风险。
一个
任意担保
后果令人担忧
“我不知道做担保人的后果。当时我在想我的朋友。帮他签个名做担保应该不会有什么不良后果。没想到这个随机签名会把我牵扯进来……”近日,被告人冯某收到连南法院的应诉材料时一脸茫然。
2017年7月3日,原告中和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中和农信社)与被告杨、志、冯某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被告杨、向中和农信社借款3万元,被告冯某作为上述借款的保证人,对还款及利息、逾期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后因被告杨、志逾期不还,连南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保证人签订借款协议的被告冯对被告杨、志逾期未还的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法官提醒道
在被担保方到期不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担保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要因为感情而随意为他人提供担保。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要综合考察被担保人的财产状况、还款能力、信誉等情况,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和风险。
2
借贷有风险。
续贷需谨慎
被告李因资金周转向原告潘借款10万元。2014年4月1日,他写了一份“借条”协议:“今向潘某借款10万元,定于2015年4月1日前还清。”借款期限届满后,双方协商同意延长还款期限一年,并出具新的“借条”协议:“今向潘某借款10万元,定于2016年4月1日前还清。”现实中,很多民间借贷都是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续贷,但其中隐藏着一定的诉讼风险。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一种实践合同。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还款责任。除了他提交的借条作为证据外,他还有义务证明借条项下的借款已经实际交付给被告。如果上述案件中被告否认借款关系的存在,原告需要提供进一步的证据证明借款确实已经交付给被告。但本案原告在新借条显示的借款日期(2015年4月1日)并未实际交付任何款项给被告,假设原告无法提供原始借条、转账凭证等证据协助证明实际借款日期及涉案借款展期事实,将面临举证不实的不利后果。
风险警告
借款人与借款人约定续贷时,应出具新借据,借据应明确续贷事实。以上述案件为例,原告应要求被告出具新借条,写明:“本人于2014年4月1日向潘某借款10万元,原还款期限为2015年4月1日。现双方同意将还款期限延长至2016年4月1日。”如果不补办借条,也可以在原借条底部空处补充约定的展期事实并明确展期期限,避免不必要的借款风险。
三
贷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
12年过去了,诉讼还是得到了支持。
2005年6月27日,被告潘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胡某借款5000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借款利息。时隔近十三年,被告仍未向原告还款,原告也多次找被告还款未果,故诉讼请求法院作出判决。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胡与被告潘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告按约定借给被告5000元,但未约定还款期限。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本案中,原告在起诉前已多次催告被告归还借款,但被告至今未归还任何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法官提醒道
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没有约定期限的合同,时效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但权利受到损害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因此,当借款人(债务人)明确拒绝还款时,贷款人(债权人)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还款,以免丧失胜诉的权利。
四
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
依法不予支持
连南法院在审理部分民间借贷案件中发现,涉案“借条”中存在逾期还款违约金、逾期还款加收利息等情况。这样的协议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处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过程中,不得支持以利息、违约金、服务费、定金、延期费等各种方式突破或者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也就是说,在借贷双方约定贷款利息及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定金及延期费的情况下,贷款利息及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延期费等。其总额超过年利率24%的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道
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多元化的融资需求。然而,随着民间借贷的频繁发生,收取高额利息或变相收取其他高额费用,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借款人在向他人借款时,不要因为一时的便利而随意承诺高额利息或其他费用,助长了出借人非法放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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