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汤荣通讯员张建国
近日,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夏某、尤某、牟阳等人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涉案被告人36人,其中24人非法离开云南,在缅甸实施诈骗,12人负责在国内提供卡和取款。
法院经审理查明,犯罪嫌疑人何某、钟某、廖某(均在逃)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中缅边境成立专门针对缅甸中国大陆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人员众多,组织架构清晰,分工明确,管理严密。
该团伙以贷款为诱饵,使用预先开发的“享贷”、“高质贷”、“易贷”等假贷款App网络软件。该团伙首先通过“拉手”拨打“金融”非法获取的公民联系电话,联系需要贷款的受害人,并要求受害人添加“枪手”的QQ号,然后“枪手”参照事先准备,进行QQ和电话通话。随后,“枪手”以受害人贷款已获批,但需要支付贷款金额6%的打包费为由实施诈骗。当受害人发现无法收到借款时,会以需要查流水、征信为由,继续要求受害人交钱,直到受害人发现被骗。在国内,该集团还成立了专门提供银行卡和取钱的组织,并在湖北恩施、福建龙岩等地雇佣“出纳”到全国各地出差取钱。
经查,该案36名被告人先后加入该犯罪集团,从事“拉手”、“枪手”、“收银员”等工作,实施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2019年3月,公安机关接到受害人报案,经侦查,在福建、湖北、湖南、云南等地抓获该案36名被告人。另据调查,仅“恩施取款组”在4人被抓当天就已取款近60万元。民警从4人身上查获当日已取但尚未来得及转账的人民币21万余元、银行卡200余张。经审计,该银行卡在厦门某集团4人取款期间,共涉及犯罪所得人民币115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夏某、尤某、等24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偷越国境到境外,捏造事实、隐瞒真相,通过电信网络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均已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对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等人隐瞒、隐瞒的。,明知是犯罪所得。其中,被告人王还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鉴于36名被告人均以加入犯罪集团、团伙的方式参与犯罪,不是该犯罪集团、团伙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归案后均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等13人能主动退缴赃款赃物,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判处3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7年至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共计70余万元。扣押的现金21万余元,退还的赃款11万余元,按比例退还被害人,并责令相应被告人对不足部分继续共同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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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治日报-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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