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滨江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证券代码:002244证券简称:滨江集团公告编号: 2018-032
杭州滨江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其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杭州滨江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博昌投资提供不超过3.5亿元的财务资助,以满足其参股子公司浙江博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昌投资”)项目发展的需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财政援助事项概述
(一)资助对象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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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金的主要用途、来源和费用。
公司本次对博昌投资的财务资助主要用于支付杭州正储储[2018]2号地块的土地出让金(及契税)及前期费用。这笔助学金的来源是公司自筹资金。博昌投资向公司支付贷款利息,年利率为10%。
(三)审批程序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自有资金提供财务资助(委托贷款)的议案》,同意公司(含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下同)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以自有资金提供不超过60亿元的财务资助(委托贷款)。实施期限为自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2018年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之日止。
对外提供的财务资助在上述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财务资助于2018年3月19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批准。
二。接受资助者的基本信息和其他股东义务
一、浙江博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1.成立日期:2013年9月29日。
2.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3.法定代表人:叶
4.注册资本:2666.67万元。
5.注册地址:杭州市江干区机场路238-5号4号楼303室。
6.经营范围:服务:投资管理(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融资性存款、融资性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经济信息咨询(商品中介除外)、企业管理咨询、建筑设计咨询、物业管理、建筑装饰工程施工、计算机软件及网络系统技术开发;其他不需要报批的合法项目。
7.股东及持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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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4780.44万元,净资产2069.68万元。2017年,公司营业收入510.68万元,净利润174.95万元。
(二)其他股东的义务
支付郑航楚楚[2018]2号地块土地出让金(及契税)和前期费用的资金由本公司和浙江出版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分别按45.5%和54.5%承担,浙江出版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将向博昌公司提供相应的财务资助。浙江华英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华英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不为博昌公司提供资金支持。
浙江华英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杭州杰厦实业有限公司向公司出具了保函,同意为博昌公司清偿贷款本息等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浙江华盈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1.成立日期:2007年12月26日。
2.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3.法定代表人:陈刚。
4.注册资本:2000万元。
5.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福利新村2号202室
6.经营范围:实业投资、房地产投资、投资管理、仓储服务(危险品除外)、房屋中介、经济信息咨询。
杭州杰莎实业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1.成立日期:2004年1月7日。
2.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3.法定代表人:金德利
4.注册资本:1000万元。
5.注册地址:杭州市江干区凤起东路888号1518室。
6.经营范围:服务:站:货运站(场)经营(仓储理货)(凭有效许可证经营)、自有房屋租赁、物业管理、企业投资管理咨询(证券期货咨询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其他不需要报批的合法项目。
三。公司对外提供的资金援助累计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向其参股子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金额为479,900.49万元。公司的外部资金援助没有逾期。
四。董事会的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为博昌投资提供的财务资助用于支付郑航楚楚[2018]2号地块的土地出让金(及契税)和前期费用,有利于项目的顺利开展。未提供财务资助的合伙人股东为博昌公司清偿贷款本息等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董事会认为公司财务资助的风险可控。
动词 (verb的缩写)独立董事的意见
1.公司本次向浙江博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是为了满足杭州正储储储[2018]2号地块开发的资金需求,保证项目的良好运行,符合公司利益。
2.在本次财务资助中采取了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未提供财务资助的浙江博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向公司出具保函,同意为浙江博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清偿贷款本息的义务及其他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3.向外国提供财政援助的决策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这次的财务资助。
不及物动词承诺
(1)在下列期间,公司不得向国外提供金融援助(委托贷款):
1、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2.募集资金投资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12个月内。
3.超募资金永久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银行贷款后12个月内。
(2)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委托贷款)后12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银行贷款。
七。参考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杭州滨江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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