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移动支付、转账已经成为常态,民间借贷也经常通过支付宝、微信支付。当微信借款人不是微信注册人时,债务由谁来承担?请看沁阳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事实
2023年3月7日,张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赵某借款18000元,赵某通过微信转给张某。经核实,微信实名注册人为宋,经原告多次催款,张某仅于2023年3月30日还款5000元,其余13000元经原告多次催款仍未支付,被告也不接电话。微信不回。赵某认为,这笔钱虽然是张某借的,但实际上这笔钱到了宋某的账户上,张某与宋某应共同承担债务,故张某与宋某共同诉至法院。
法院听证会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赵提交的微信支付交易的详细证明、电子凭证、原告赵与被告张某的全部回忆及当庭陈述,可以认定原告赵与被告张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当有效。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张借款,被告张作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偿还借款。被告张未在合理期限内清偿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法院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张偿还借款本金13000元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
对于原告主张被告宋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是原告和被告张。本案收钱微信号虽注册有被告人宋的身份信息,但结合原告的陈述,实际借款的使用人和有借款行为的对方均为张某,原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两被告构成共同借款或有其他连带还款责任,故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人宋还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偿还赵某借款13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提醒道
本案中,宋虽不是实际借款人,但赵因注册的微信被他人使用并借款,将其视为债务的共有人。虽然法院经过审理没有认定宋为共同借款人,但宋也面临很大的法律风险。法官温馨提醒,在生活中一定要保管好自己的个人账号和社交软件,并小心翼翼地将个人实名认证的相关账号交付他人使用。一旦发现以自己的名义或用自己的实名认证账户有任何借款行为,应立即予以制止,防止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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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别人微信用我的实名认证借钱,用他人身份证实名微信":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1916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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