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关联交易,防范关联交易风险,维护公司独立性和保险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会计制度和保险监管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关联交易侵害公司或保险消费者的利益。
第三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依法对公司关联交易进行监管。
第二章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第四条公司关联方是指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二)持有或者控制公司5%以上股权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列关联方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5)公司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本办法第六条第(一)至第(四)项所列关联方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是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公司的自然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二)持有或者控制公司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但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除外;
(三)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至第(三)项所列关联方的近亲属;
(五)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项所列关联方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六)公司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可以将可能导致公司利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定为关联方。
第八条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资源或义务的转移,包括以下类型:
(1)投资股份:包括关联方投资公司股份(包括增资、减资、收购和兼并等。);
(2)资金运用:包括对关联方股权、不动产等资产的投资;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包括新设、增资、减资、收购兼并等。);
(三)利益输送:包括给予或者接受资助、给予、出售或者出租资产、权利转让、担保、债权债务转让、签订许可协议、放弃受让优先权、同比例增资权或者其他权利等。
(四)保险经纪业务:起草保险计划,选择保险人,为被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索赔;再保险经纪业务;为客户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咨询服务;
(5)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包括审计、精算、法律、资产评估、基金托管、广告、日常采购、工作场所装修等。;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可能导致公司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九条公司关联交易分为重大关联交易和一般关联交易。
重大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单笔或年度累计交易金额超过300万元,占公司上年末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一般关联交易是指除重大关联交易以外的其他关联交易。
第三章关联交易金额的计算
第十条关联交易金额以公司的交易对价或转让利益计算,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一)公司投资股票的,以投资额为基础计算交易金额;公司注册资本减少的,以减少的资金额计算交易金额;
(2)对于资金运用类,以资金投入金额为基础计算交易金额;购买资产时,交易金额按照交易价格计算;
(3)在利益输送类给予或接受资助的,以资助金额为基础计算交易金额;出售、出租资产、转让权利或者签订许可协议的,以交易价格计算交易金额;提供或接受担保的,以担保金额为基础计算交易金额;公司放弃相关权利的,以权利涉及的金额计算交易金额;交易金额以赠与对象的市场价值计算;
(四)保险经纪业务根据收取的佣金、手续费和咨询费计算成交金额;
(五)提供商品或服务以发生额为基础计算交易金额。
第十一条公司关联交易金额的计算标准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为依据,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全面计算。
第四章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第十二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积极管理,明确责任;
(二)通过资金的管理和跟踪;
(三)总量控制,结构清晰。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报告其关联方情况。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或者控制公司5%以上股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报告其关联方情况。
第十四条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交易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执行性。
第十五条公司监事(会议)可对未按规定报告关联方及违规关联交易提出问责建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五章关联交易的报告和披露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告和披露关联交易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七条重大关联交易应当在交易协议签署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报告内容至少包括:
(一)关联交易概况及交易标的;
(二)交易对手信息。包括关联自然人的基本情况、关联法人名称、企业类型、经营范围、注册资本以及与公司的关系;
(三)关联交易的详细情况,包括穿透的交易结构、交易目的、交易条件或对价、定价政策以及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交易价格与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向关联方购买或出售资产、股权或其他权益的,应说明以前的交易价格;
(4)关联交易涉及公司控股股东的,控股股东应提供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五)本年度与该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累计金额;
(六)标的资产交易涉及的交易协议及相关法律文件,交易涉及的相关批准文件;
(七)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在年度审计报告中披露当年关联交易的一般情况。
第十九条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按照本办法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法律法规或者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按照本办法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综合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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