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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关联交易审查,ipo关联交易不能超多少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一、什么是关联交易

所谓关联交易,指公司与其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一切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法律行为。其特征是:交易双方中一方是公司,另一方是公司的关联人;交易双方的法律地位名义上平等,但交易实由关联人一方所决定;交易双方存在利益冲突,关联人可能利用控制权损害公司的利益。而关联交易方的认定,根据不同板块的关联交易中的关联方认定有所不同。本文主要从上交所《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深交所《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与《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来阐述(根据北交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1-13关联交易的规定,发行人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与《上市规则》以及相关业务规则有关规则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而《上市规则》中并未明确关联方与关联交易的明确规定,故北交所关联交易情形主要参考《企业会计准则》,不在此过多阐述):

深交所上市规则

上交所上市规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

母公司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一致行动人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一致行动人

该企业的母公司

同被控制的兄弟公司

由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由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被关联自然人控制的公司

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市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自然人股东

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本公司高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母公司高管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股东和本公司高管的亲属

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其他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一致行动人或“同被控制的兄弟公司”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一致行动人或“同被控制的兄弟公司”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该企业的合营企业、联营企业

二、关联交易的核查

关联交易核查主要根据所属板块需要重点关注的关联交易情形进行实际核查,核查情形如本文上述所示,核查的内容主要如下:

(1)关联交易涉及到的金额及占总交易的比例;

(2)关联交易发生的原因、是否真实、是否必要;

(3)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程序及定价机制;

(4)关联交易是否合规,是否符合公平公正原则,是否可持续,是否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计划;

(5)关联交易对企业业务独立性及财务状况是否存在重大影响;

(6)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问题;

(7)关联交易的内部决策程序、内部控制措施及规范关联交易所采取的措施是否充分、有效;

(8)是否有健全的内部交易关联制度;

(9)关联交易的决策与表决程序是否有瑕疵。

对于上交所、深交所与企业会计准则中所列的需重点关注的情形如下所示:

序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

上交所上市规则/深交所上市规则

1

购买原材料、购买或者销售产品、产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购买或出售资产

2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

委托或受托销售

提供财务资助

4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提供担保

5

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

担保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

租赁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

研究与开发项目、项目的转让

债权、债务重组

9

许可协议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

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

关键管理人员的薪酬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2

销售产品、商品

13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14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15

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16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17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三、审核理念

在核查关联交易问题时应从实质性审核、风险导向审核及多因素综合考量:

(1)实质性审核

关联方的认定过程本就是一件复杂的事情,在实践中有企业会通过多层嵌套的手段使得实质上的关联方变为形式上的非关联方。因此,在实际的核查、判断过程中,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来确认关联方。同时,在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及对企业独立性方面的判断更要遵循此原则。

(2)风险导向审核

基于A股IPO的风险导向审核理念,发审委对于关联交易对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乃至上市后的独立性影响特别关注,再加上近年来利用关联交易来粉饰财务数据甚至进行财务造假的行为屡禁不止,因此,企业的关联交易规模应尽可能的减少。

(3)多因素综合考量

由于关联交易与企业的业绩真实性、业务的独立性及内控的有效性密切相关,实际审核时因结合多方面的因素综合评估,客观、准确的核查关联交易事项,并最终给出结果。

四、监管部门关联交易审核重点

通过对历年来被否案例的总结以及监管机构重点关注关联交易的如下问题:

(1)是否建立关联交易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批程序。

(2)必要性。关联交易是否是必要的,无法避免的。

(3)价格公允性。关联交易是否价格公允,是否符合市场价格或者与市场价格偏差不大,是否存影响定价的因素,比如促成交易达成的一方可以左右交易、左右价格。

(4)程序合法性。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的行为;是否存在明显的、恶意的交易动机,如是否存在故意通过关联交易,做虚假报表、虚增业绩,或转移利润或财产,或逃避税收,或通过关联交易非法占有、侵吞财产等违法违规的行为。

(5)逻辑合理性。即关联交易行为符不符合常理,如关联交易不存在便利性和必要性,甚至关联交易比通过非关联交易的成本还大,说明其是不合理的。

(6)独立性。独立性是指企业在销售、采购、技术等领域有独立的控制权,且其权益不受或几乎不受关联方、关联交易的影响,不会因为关联方在销售、采购、技术、或者资金占用等方面的行为产生损害发行人独立的情况。

(7)披露的真实性。企业是否按照上市规则等规定,真实、完整披露关联交易的信息。

五、如何完善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首发企业报告期内普遍存在一定比例的关联交易,那么作为拟上市企业,应从哪些方面说明关联交易情况,如何完善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在《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中有如下解释:

(1)关于关联方认定

发行人应当按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认定并披露关联方。

(2)关于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

发行人应披露关联交易的交易内容、交易金额、交易背景以及相关交易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之间的关系;还应结合可比市场公允价格、第三方市场价格、关联方与其他交易方的价格等,说明并摘要披露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是否存在对发行人或关联方的利益输送。

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之间关联交易对应的收入、成本费用或利润总额占发行人相应指标的比例较高的,发行人应结合相关关联方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关联交易产生的收入、利润总额合理性等,充分说明并摘要披露关联交易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经营独立性、是否构成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依赖,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调节发行人收入利润或成本费用、对发行人利益输送的情形;此外,发行人还应披露未来减少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关联交易的具体措施。

(3)关于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发行人应当披露章程对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规定,已发生关联交易的决策过程是否与章程相符,关联股东或董事在审议相关交易时是否回避,以及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成员是否发表不同意见等。

(4)关于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核查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对发行人的关联方认定,发行人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关联交易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是否可能对发行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以及是否已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等进行充分核查并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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