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吴某某、阿依加、努尔比斯等人,组成犯罪团伙,在北京市东城区、朝阳区通过互联网获取嫖客信息,组织努尔比斯、巴哈尔(另案处理)、麦地努尔(另案处理)与嫖客进行卖淫活动;通过举报客户嫖娼、冒充警察等方式向客户勒索钱财。其中,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主要负责组织卖淫、敲诈勒索他人钱财;阿一家主要负责介绍和管理妓女。犯罪事实包括:
1.受害人王1:2018年6月14日,我去北京出差,入住朝阳区香江财富酒店。晚上加了一个微信好友,开始聊天。对方说来找我玩。大约40分钟后,一个女人让我下去接她。当我们到了房间,我们发生了关系。女人用手机拨了一个电话让我接。对方是个北方口音的男人。那人说他们是公安局的,就在楼下。如果他们不想被抓,就给他钱,让他处理这件事。我吓得答应给他钱。女的从手机里找出一个二维码,让我扫码付款。我一共交了4万元。
2.受害人肖某:2018年6月26日去北京出差,入住朝阳区万达文华酒店。晚上加了一个微信好友,开始聊天。对方说来找我玩。大约40分钟后,一个女人让我下楼去接她。回到我的房间后,我们发生了关系。女的用手机拨通了电话,让我接。对方是个北方口音的男人。那个男的让我给他钱,不给他就报警,让警察抓我们卖淫。我很害怕,答应付钱。我用女方手机里的二维码扫码,一共交了20800元,分几次转给了他。
3.受害人胡:2018年8月7日去北京出差,入住朝阳区万达文华酒店。2018年8月9日晚,我加了一个陌生人微信聊天,对方说来找我玩。大约40分钟后,一个女人让我下楼去接她。我把她带到房间后,那个女的让我转2000块钱给她买礼物。我觉得既然有一夜情,给她买个礼物也是可以的。我扫描了那个女的给的二维码,通过支付宝给她转了2000块钱。之后,女子接了电话。打电话的是个男人。同时,响起了警笛声。那人说要来抓我,不想被抓就给他一万块钱。当时我犹豫了一下,那人说给他两万块钱,再不给就涨价。那女的还说赶紧交钱,不然警察就来抓我了。我当时很慌张,就答应把钱转过去。我先给她转了一万,电话那头的男人说还需要两万。我扫码,通过支付宝转了2万。
4.受害人沈:2018年8月19日,我与王5来京,入住北京市西城区万豪酒店903房间。2018年8月20日上午,王5出门办事。18点左右,用手机陌陌软件关注了一个人。对方问我需不需要安排一个女生,我就让她安排。21点半左右,一个女生叫我到楼下见她,我把她带到903房间。年轻女子让我先付900元。我和这个女人发生了关系。我洗完澡出来后,这个女的跟我说她是警察,让我给她一万块钱。她打电话给一名男子,男子让我给他转一万块钱,不然就报警。这时候王5回来问我怎么回事。我告诉王5我遇到了一个“仙人跳”。然后这个女人又打电话给那个男人,用免提电话说她被强奸了。那人还是让我给他转一万块钱,不然就报警。正在我犹豫的时候,那个女的又打来了,电话显示“110”。她说有人在电话里强奸了她,并告诉电话里的女人我们的房间号。我想快点摆脱这件事。我用手机扫描了那个女的收据的二维码,给她转了1万块钱。转账结束后,那个女的问我钱包里有没有钱,我就把钱包里剩下的1000元现金给了她,然后她就走了。
5.被害人何某:2018年10月26日,我到北京出差,入住北京市东城区迪普宾馆。10月27日20点,一个女的通过微信联系我,问我要不要一夜情。我同意了。女的来了,说她辛苦了,让我给她1500块钱,算是辛苦了。我通过扫描微信二维码给她转了1500元,然后她要了100元打车费。我洗完澡出来,发现她拿着手机,说她老板要找我。打电话的是个男人。他让我去楼下看看,说下面停着两辆警车,要我给钱。如果我不给钱,他们就会报警,让警察抓我。然后那个女的在另一个手机上打电话说:“喂,‘110’?我在迪普酒店被强奸了。”然后我听到打电话的人说,“你再清楚地告诉我,你是不是在迪普酒店被强奸了?”女子一边打电话一边假装哭。我当时非常害怕。我通过支付宝扫描了她给我的二维码,转了一万块。她老板又打来电话,让我再转一万块钱给那个女的,我就用微信扫描二维码,转了一万给她。
6.受害人张:2018年11月9日,我去北京出差,入住朝阳区国际会议中心酒店。当晚加了个微信好友,对方说想见我,我就答应了。大约一个小时后,我把那个女人带到了酒店房间。洗完澡,她躺在床上玩手机。我觉得她的行为很可疑,要求她离开。这时她打电话叫人说已经到房间了。她让我接电话。电话里传来一个男人的声音。他说我涉嫌强奸,威胁我拿钱摆平。让我给他们转一万块钱,不然我就打“110”,让警察抓我。吓得我不得不同意转账。女的给了我一个二维码,我用手机支付宝扫码,转了一万块。钱转过去后,对方男子让我再转一万块钱。为了避免麻烦,我又通过支付宝扫描二维码转了一万块钱。
7.受害人侯某:2018年11月13日,我去北京出差,16日晚入住朝阳区仁济万怡酒店701房间。晚上手机微信收到一个陌生人和一个朋友。对方问我需不需要按摩服务。我同意了,从照片上选了一个按摩师。大约一个小时后,我把那个女人带到酒店房间,然后我去洗澡。出来的时候看到那个女的在和别人打电话。她让我接电话。是一个男的说我涉嫌强奸,让我配合他们。他们已经报警了。那人说拿钱解决问题,让我给他们一万块钱。我说支付宝没钱,对方不信。那个女的拿走了我的手机检查。她用我的手机向借款人借了一万块钱,然后扫描手机里的二维码付款。钱转过去后,对方让我再转一万块钱。女方用同样的方法借了我一万块钱,通过扫描二维码转到他们名下。走的时候,那个女的在电视柜旁边看到了我的钱包,她还从我钱包里拿了2000块现金。
8.受害人马:2018年11月26日,我去北京出差,入住北京市海淀区永泰福朋喜来登酒店1011房间。11月28日21时许,有人主动跟我打招呼,想和我见面聊天。我同意了。23时许,我将女子带到房间。她进来就脱光了衣服,找我要钱,还威胁说不给我钱就告我卖淫,说要3000块钱。出于恐惧,我通过微信转了3000元。然后那个女的让我接电话,对方是男的,威胁我继续赚钱。我没给他们,那女的就打了“110”。我更害怕了。我问她想要多少钱。她拿着我的手机问我要支付宝密码。然后她操作我的支付宝,从我的支付宝里转了4万块钱。然后我的支付宝没钱了。她让我开了张借记卡,借了一万块钱,从里面转了9000块。因为我的支付宝到限额了,她转不过来,就停了。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伙同他人以相同手段敲诈勒索。其中,他们于2017年9月8日22时许,在北京市海淀区北京国际科技交流中心酒店,敲诈被害人姜某人民币10000元。2017年12月8日0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全季酒店,被害人被敲诈人民币6800元;2018年1月28日2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某酒店内,被害人余某被敲诈1万元;2018年6月1日2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XY酒店,被害人被敲诈人民币5000元;2018年6月3日23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北辰洲际酒店,被害人周被敲诈人民币5000元;2018年6月13日1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金茂威斯汀酒店,被害人刘被敲诈人民币6000元;2018年6月14日23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香江财富酒店,被害人王被敲诈人民币1 4万元;2018年6月16日0时许,北京市东城区华侨大厦内,被害人于某被敲诈人民币1万元;2018年6月21日23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三元桥诺富特酒店,被害人闫某被敲诈人民币27500元;2018年8月6日23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汉庭酒店,被害人王被敲诈人民币2笔34900元;2018年11月5日21时许,在北京市西城区贵都宾馆,被害人王被敲诈4笔人民币12700元;2018年11月27日23时许,在北京市西城区西单美爵酒店,被害人李被敲诈人民币275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阿依加、努尔比斯无视国家法律,经常聚众斗殴。长期以来,他们以揭露被害人嫖娼行为为由,在北京多家宾馆采用威胁手段实施敲诈勒索犯罪,不恶不赦,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已形成恶势力,应依法惩处。其中,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敲诈勒索数额巨大,被告人阿依加、努尔比斯敲诈勒索数额巨大。判断:
1.被告人李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6万元。
2.被告人吴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3万元。
3.被告人阿依佳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4.被告人努尔比斯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
5.判令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阿依加、努尔比斯共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详见退赔清单)。
6.追缴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阿依加、努尔比斯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温馨提示:注:内容来源均采集于互联网,不要轻信任何,后果自负,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若本站收录的信息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给我们来信(j7hr0a@163.com),我们会及时处理和回复。
原文地址"各种仙人跳骗局,仙人跳会到酒店找你吗":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183364.html。

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官方微信
▲长按图片识别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