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发放新贷款的承诺,导致过桥资金无法收回。最高法院最新案例:银行承担赔偿责任!前言过桥资金提供方提供过桥资金前,银行作出贷款展期承诺(口头或书面)的,承诺用展期的贷款偿还过桥资金。但是,如果银行收到过桥资金后违反了贷款展期承诺,银行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最高法院2022年新案: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过桥资金是一种短期融资,借款期限比较短。它是一种与长期资金相联系的资金。通过过桥资金,满足与长期资金对接的条件,再用长期资金代替过桥资金。以某银行为例。银行给借款人贷款后,贷款到期时借款人可能因为各种原因没有足够的资金偿还贷款。有各种具体原因,可能是借款人的原因,如应收账款没有及时收回,固定资产投资挤占流动资金,被骗等。也可能是由于外部环境或债权人原因,如行业发生重大变化、环境问题、信用过度、信用期限不合理等。尤其是小微企业贷款,“短贷长用”是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的常态,导致贷款到期后,小微企业借款人自有资金往往无法按时偿还银行贷款。当自身资金不足时,为了避免逾期,需要借用外部资金来偿还银行贷款,于是诞生了一个非常巨大的市场——过桥贷款市场。
[典型案例]
2022年,最高法院有一个关于这个问题的最新案例。【案例索引】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南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等申请再审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最高法(2022)最高人民法院民初字第230号。
【裁判要点】
基于银行承诺发放新贷款而提供的过桥资金无法收回的,银行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最高法院认为,本案是因杨云燕向建行辉南支行、通化支行提供的1000万元过桥资金未能追回而引发的诉讼。申请再审期间,争议的主要问题是案由是否合理、建行辉南支行和通化支行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以及责任范围。
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建行惠南支行、通化支行的行为,是出于对银行发放新贷款的信任,导致永昌米业借新贷还旧,杨云燕也基于发放新贷款的承诺提供了过桥资金。中国建设银行通化分行在收回永昌米业偿还的不良贷款本息后未能续贷,直接导致杨云燕的贷款资金无法偿还,对其财产权益造成损害,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
因此,一审法院根据杨云燕要求赔偿财产损失的诉讼请求审理本案,建行惠南支行、通化支行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建行惠南支行、建行通化支行在联系杨云燕提供资金时,故意告知虚假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导致杨云燕对提供资金产生虚假信任,造成资金八年多无法收回的损害结果。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建行惠南支行、建行通化支行构成侵权,判令其赔偿杨云燕占用资金1000万元。建行惠南支行、建行通化支行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主张仅在劳务派遣情况下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南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支行的再审申请。
[其他典型案例]
案例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冀民审终字第3358号王琦与邯郸市德奇金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纠纷再审一案。
案例二: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与齐齐哈尔华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及审判监督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人民法终字第2397号(书面承诺)
案例三:中国工商银行大连二七广场支行与大连明珠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人民法终字第3656号(口头承诺+虚假陈述)。
案例四: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初字第188号案例五: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初字第360号林德和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侵权责任纠纷再审案
案例六: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大荔县支行与建平担保合同纠纷案,最高法(2017)最高人民法院第4155号(支行行长提供个人担保,认定为职务行为)。
案例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乡分行与新乡市平原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7 2630号
[案例摘要]
根据上述相关案例,银行收到过桥资金后违反贷款展期承诺,导致过桥资金提供方提供的资金无法收回的,银行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结合具体案例,笔者试图将这些案例归纳为:第一,银行作出承诺的方式可能是口头的,也可能是书面的,但在实践中,书面承诺很少(案例1、案例2、案例7),大部分是口头承诺;第二,允诺人的身份、允诺的地点和内容、银行是否作出虚假陈述、银行与借款人之间是否存在恶意串通、过桥资金是否用于偿还银行贷款、过桥资金提供方是否存在过错,是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重点。关于允诺人的身份。要重点看承诺人是否有权做出相应的承诺,是否在其职权范围内。实践中,主管信贷业务的行长、副行长、业务部门负责人、贷款经理的承诺均可认定为职务行为,相应的承诺应认定为银行承诺。比如案例1是银行自己做的承诺,案例2和案例3都是主管信贷的副行长,案例4是业务部门负责人,案例5是贷款经理,案例7是银行负责人签字。案例六,银行支行行长为过桥资金提供担保,最终被法院认定为职务行为。关于约定的地方。要重点看承诺的地点是不是在银行的办公场所,比如上面案例4和案例5,承诺是在银行的营业场所做出的。关于承诺的内容。要重点看银行是否作出了续贷承诺,承诺的意思是否清晰明确。案例1中,中国银行邯郸分行承诺:“我行将保证续贷成功,并将续贷所得款项返还贵公司。”关于银行是否虚假陈述。要重点看银行是否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抵押物、还款后的再贷款等做了虚假陈述。关于银行是否与借款人恶意串通。重点关注是否存在银行与借款人恶意串通,骗取资金提供方的过桥资金。关于过桥资金是否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如果过桥资金偿还了银行的贷款,银行就是贷款资金的受益人,在确定责任时不应忽略这一因素。过桥资金提供方是否有过错。过桥资金提供者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案例4。
第三,银行应承担违反续贷承诺的责任。从相关案例来看,目前法院的主流观点是,银行违反续贷承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般来说,如果银行只是作出了续贷承诺,没有作出虚假陈述,也没有与借款人恶意串通,银行应当对过桥资金提供者违反续贷承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过桥资金提供方要先向借款人和担保人收款,经过诉讼或仲裁、强制执行后,才能要求银行承担相应责任。银行虚假陈述或者与借款人恶意串通,骗取过桥资金提供者的,银行应当与借款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案例三。过桥资金提供方也有过错的,也应根据过错程度对损失承担一定责任,如案例4。在本文所讨论的(2022)最高人民法院深230号一案中,最高法院认为:“建行惠南支行、建行通化支行在联系杨云燕提供资金时,故意告知虚假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导致杨云燕虚假委托提供资金,造成资金超过八年无法收回的损害结果。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建行惠南支行、建行通化支行构成侵权,判令其赔偿杨云燕占用资金1000万元。建行惠南支行、建行通化支行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主张仅在劳务派遣情况下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我院不予支持。”
第四,关于相关证据。从实际来看,书面协议、证人证言、录音录像、当事人陈述、公安部门笔录等。都可能成为认定相关事实的关键证据。
[律师建议]
过桥贷款中的资金成本很高,相应的成本会由借款人或银行承担。有经验的过桥资金提供者在发放过桥贷款时,一般会去银行了解“先还后贷”的情况。如果银行不承诺续贷,过桥资金提供方一般不会提供过桥资金。如果银行口头或书面承诺续贷,如果违反续贷承诺,过桥资金提供者将无法收回资金。根据相关判例,他们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银行应根据借款人的贷款用途和贷款需求,合理确定授信额度、授信期限和还款方式,尽量不使用过桥资金。对于经营状况良好但还款能力暂时出现问题的小微企业,可以考虑采取续贷不还等方式。如果需要涉及过桥资金,由于贷款展期资金需要归还过桥贷款,因此要认真评估其背后的风险。
来源:金融案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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