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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骗贷大案曝光!中国银行一支行被招商引资企业骗走6000万,合同公章全是假的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来源:中国基金。

中国基金报记者乔麦

日前公布的一份刑事判决书显示,中国银行滦州支行(现滦州支行)被企业诈骗6000万元。李某华以某招商引资企业的名义开出空 head的支票,伪造虚假合同骗取大额贷款,后又伪造各类企业的合同和财务专用章,以订购设备、支付工程款等名义多次骗取贷款5256万元。值得一提的是,这一系列违法行为发生在2005年,至今已有十余年。

2015年12月,李某华在太原市公安局投案自首。法院认为,李某华构成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判令其赔偿中国银行滦县支行人民币4430万元。

14年前的大案曝光。

招商企业法人骗取贷款6000万。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审报告《刑事判决》披露了一起发生在十多年前的骗贷案件。

故事开始已经14年了——2005年3月。案件主角李某华,系原河北恒康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康乳业)法人。恒康乳业是投资引进的企业,政府给了优惠政策,帮助协调解决贷款。

据检察机关指控,2005年3月31日,李某华以恒康乳业名义骗取中国银行滦县支行信任,签订人民币借款合同600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恒康乳业将在中国银行滦县支行开立提款、付息、支付、还款账户,借款人应在3日内提交书面提款申请及相关贷款使用文件。合同签订后,

5天后,中国银行滦县支行将6000万元贷款转入恒康乳业的提款账户。

订购设备并支付项目费用。

以骗取5256万元为名。

6000万元贷款到账后,李某华等人伪造各类企业的合同和财务专用章,在3个月左右的时间内,分6次以订购设备、支付工程款等名义骗取贷款5256万元。

具体为,2005年4月7日,李某华等人伪造河北恒康乳业有限公司与北京中青乳品设备有限公司的设备订货合同,向中国银行滦县支行申请3440万元的汇票,后伪造北京中青乳品设备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将汇票背书给太原梅森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梅森咨询公司)并支付。

18天后的4月25日,李某华伪造了一份施工合同,向银行申请了700万元的汇票,伪造了施工方的财务专用章,还将汇票背书给梅森咨询公司并支付。

之后,在5月21日至7月8日的一个多月时间里,李某华如法炮制,伪造了4份各类合同,并加盖对方财务专用章,包括设备购买合同、工业品销售合同、工程技术合同等。,向中国银行滦县支行申请设备款、工程款共计1116万元。其中三笔款项背书给梅森咨询,最后一笔汇票背书给陕西恒康乳业有限公司。

骗取贷款后脱身。

企业账户里不留钱。

既然合同是假的,那李某华从银行骗得的5000多万元贷款呢?

根据一审判决,经审理查明,中国银行滦县支行发放的5256万元贷款中,除共计826万元用于购买设备、建设厂房外,其余4430万元由被告人李建华、李保基转给与其关系密切的太原市梅森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陕西恒康乳业有限公司,具体使用用途不明。

以上导致贷款无法偿还,2005年6月21日利息仅为82.58万元。2005年9月21日至2006年3月22日,共计利息196.7万元,中国银行贷款利息279.28万元,造成中国银行滦县支行损失5720.72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李某华在骗取贷款仅两个月后就离开了恒康乳业。2006年2月20日,恒康乳业更名为元鑫源乳业,原因是李某华将其股份转让给他人,并以虚假方式退出公司,随后李某华离开滦县(今滦州市)。

2006年3月22日,恒康乳业的银行账户显示余额为0元。河北恒康乳业有限公司2007年2月1日剩余资产评估后,在建工程1579.51万元;机械设备1002.11万元,合计2581.82万元。

2015年自首

因贷款诈骗被判刑

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2015年12月23日,李某华因涉嫌贷款诈骗被河北省滦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网上通缉。2015年12月24日,经太原市公安局民警劝说,到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投案自首。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华作为河北恒康乳业有限公司法人,以河北恒康乳业有限公司名义向中国银行滦县支行借款,但指使他人伪造有明确借款用途的虚假合同和贷款财务专用章,从银行骗取贷款,并转给与其关系密切的太原市梅森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陕西恒康乳业有限公司。具体使用用途不明,导致贷款无法偿还,数额特别巨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李某华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的,羁押一日减为有期徒刑一日,即2015年12月26日至2029年6月23日。)

2.判令被告人李某华向中国银行滦县支行偿还人民币44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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