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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检·扫黑除恶】55人获刑!古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两件涉黑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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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龙等21名被告人涉黑案宣判,主犯获刑20年

4月2日上午古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李某龙等21名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一案公开宣判。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龙、沈某思、郭某勇是丽江玉龙三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股东,由李某龙任公司法人,2016年12月2日变更法人为被告人贺某梅,同时兼任公司财务。该公司开展信贷业务以来,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账外融资、签订虚假合同以及单笔放贷高于净资本5%等方式违规发放贷款。在公司贷款难以收回后,被告人李某龙为强索三江小贷公司违规发放的贷款,招募了被告人唐某凌、李某涛并任命二人为公司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被告人唐某凌、李某涛又招募了被告人唐某、范某露等人,负责追讨公司债务。形成了以被告人李某龙、唐某凌、李某涛为首,以被告人唐某、范某露等人为成员的讨债组织。该组织以尾随、蹲守、恐吓、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了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给他人的生产生活带来了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社会影响恶劣。

古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一、被告人李某龙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故意伤害罪;犯寻衅滋事罪;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犯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二、被告人李某涛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故意伤害罪、犯寻衅滋事罪、犯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三、被告人唐某凌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故意伤害罪、犯寻衅滋事罪、犯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唐浩凌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四、被告人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故意伤害罪、犯寻衅滋事罪、犯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五、被告人范某露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故意伤害罪、犯寻衅滋事罪、犯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六、被告人周某山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故意伤害罪、犯抢劫罪、犯寻衅滋事罪、犯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

七、被告人鲁某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八、被告人饶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故意伤害罪、犯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九、被告人陈某鑫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故意伤害罪、犯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十、被告人汪某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撤销本院(2016)云0702刑初146号刑事判决书宣告的缓刑,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

十一、被告人刘某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十二、被告人罗某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撤销本院(2016)云0702刑初146号刑事判决书宣告的缓刑,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十三、被告人唐某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十四、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十五、被告人罗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十六、被告人沈某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十七、被告人吴某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撤销本院(2016)云0702刑初421号刑事判决书宣告的缓刑,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十八、被告人谭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十九、被告人沈某思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二十、被告人郭某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二十一、被告人贺某梅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二十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刀具及防刺服予以没收;随案移送的云PB8888宝马越野车、云PBC008别克商务车、云P80008丰田车予以没收。

强迫交易、为害一方,“恩烈车队”涉黑案今日宣判

同日,古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和某鹏、赵某云、和某军、和某全、马某生等34名被告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一案公开宣判。

经审理查明:和某鹏、赵某元等34名被告人组成恩烈车队后,逐步形成了以和某鹏、赵某云、和某军、和某全、马某生为组织领导者,段某峰、肖某伟、和某红、寸某元、寸某武、和某阳为积极参加者,其他车队成员为一般参加者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为了对火车东站的货物运输进行非法控制,威胁、阻挠其他车辆进入火车站,并以高于同期市场的价格强迫多名被害人接受服务。实施了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及违法行为,为非作恶、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古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一、被告人和某鹏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五十万元、罚金二万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二、被告人赵某云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五十万元、罚金二万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三、被告人和某军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四十万元、罚金二万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四、被告人和某全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四十万元、罚金二万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五、被告人马某生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四十万元、罚金二万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六、被告人肖某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二万元。

七、被告人和某红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八、被告人寸某元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九、被告人和某阳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十、被告人段某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十一、被告人寸某武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

十二、被告人和某湖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五千元。

十三、被告人寸某东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五千元。

十四、被告人张某全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五千元。

十五、被告人和某荣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五千元。

十六、被告人和某云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六万元。

十七、被告人和某元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六万元。

十八、被告人和某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五千元。

十九、被告人马某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五千元。

二十、被告人和某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二十一、被告人和某光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二十二、被告人和某灵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二十三、被告人和某武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二十四、被告人和某瑜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二十五、被告人和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二十六、被告人马某坚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二十七、被告人马某荣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二十八、被告人马某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二十九、被告人和某武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三十、被告人寸某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三十一、被告人段某平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三十二、被告人和某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三十三、被告人段某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三十四、被告人和某松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三十五、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货车六十辆予以没收。

来源:丽江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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