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一般是指自然人之间以及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关系。“民间借贷”的概念是相对于官方正规金融而言的,泛指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关系。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民间借贷的概念,但在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等法律规范中,民间借贷关系都被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民间借贷”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传统狭义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量的货币或无记名证券转让给另一方使用,另一方到期归还并支付利息的法律行为。广义的民间借贷还包括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关系。
与官方正规金融相比,民间借贷具有灵活、简单、快捷、门槛低等诸多优势。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社会融资需求,缓解了部分中小企业的资金困难,有利于增强我国市场经济的自我调节能力,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应用。——《民间借贷与风险防范》,刘玉敏,中国民主与法制出版社,2015年1月第1版。
民间借贷的主体是除金融机构及其自然人以外的所有非金融机构。“民间借贷”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真实概念,而是相对于正规金融机构的借贷行为的约定俗成的称谓。它是一种未经官方金融机构注册,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的民间融资活动。非官方性和非正式性是民间借贷的本质属性。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之间的融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贷款及其他相关金融业务发生的纠纷,不受民间借贷规定的约束。即民间借贷的行为主体是除金融机构以外的所有非金融机构和自然人。非金融机构不仅包括依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还包括一些经政府金融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以及一些利用网络平台进行借贷的新型人人贷公司、P2P,还有各种互助性质的民间组织,如俱乐部、会所、招标会、私人银行、基金会等。也就是说,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都属于《条例》所称的民间借贷。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8月1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办理借贷案件的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一方必须是公民(自然人)。《条例》对主体的规定突破了这一限制,规范的借贷关系更加宽泛,受案范围也有所扩大。——摘自口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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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民间借贷的构成要素,民间借贷的客体":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1763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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