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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信社一主任为“倒贷”诈骗超千万!盘锦市兴隆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用互助金处置不良已重组成盘锦农商行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近日,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披露的一份再审刑事判决书显示,盘锦市兴隆台区农村信用社渤海信用社原主任高某杰因犯诈骗罪、贷款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350万元。

本案最早可追溯到2016年,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中终0003号刑事判决,但2021年7月,辽宁省人民检察院作出(2021)1号刑事抗诉,因此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9日作出(2021)辽刑事抗诉。

盘锦中院原审认为,被告人赵某梅以“反向贷款”业务支付高额利息的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多数人借款,借款用于高息转借他人,偿还其他借款人本息,与银行做“反向贷款”业务,个人消费。2014年4月至6月,赵某梅为担保人,高某杰为借款人。先后多次向被害人辽宁银河投资有限公司、闫借款,造成辽宁银河投资有限公司损失人民币1550.37万元,闫损失人民币620万元。事后,被告人高某杰占有辽宁银河投资有限公司298万元,其余部分由赵某梅占有。

不仅如此,高某杰还多次以不同方式向他人借钱。2014年3月至7月,被告人高某杰以信用社“反向贷款”为名,多次向他人借款,并支付高额利息偿还贷款本息,借给他人使用。期间,被告人高某杰虽先后返还本金并支付利息,但截至案发,仍欠3名被害人908.39万元。2013年11月至2014年3月,两被害人陈兄弟分别向高某杰任主任的盘锦市兴隆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渤海信用社借款人民币20万元,支付给被告人高某杰。现借款到期,高某杰尚欠被害人共计人民币40万元,尚未归还。

除了实施诈骗,高某杰还冒用他人名义骗取贷款。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至2012年4月,被告人高某杰以江某等12人的名义分别向盘锦市兴隆台区渤海信用社、八里信用社贷款,使用伪造的房地产抵押评估报告、房屋所有权证等贷款手续,共计贷款人民币306万元,还款人民币30.21万元。借款期间,盘锦市兴隆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渤海信用社、八里信用社工作人员多次催促高亚杰还钱,但高亚杰仍欠款275.79万元。

但高某杰对贷款诈骗罪有异议。对于贷款手续造假,他直言:“我认为造假的关键在于隐瞒真相。我提供的手续是假的,经手人也知道。至少我没有骗信用社,只是后来没能及时还款。贷款合同中有假房子照片的情况非常普遍。当我从两家信用合作社获得贷款时,经理们被告知。借款合同上的签字是他们自己签的。”值得注意的是,借款人提供手续后才能拿到贷款。但据高某杰供述,“渤海信用社一笔借款的收款时间早于我提供的假手续时间”。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辽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高某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和银行贷款,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分别构成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原审法院正确认定了犯罪事实和罪名,应予维持。关于贷款诈骗罪是否构成自首,经查,高某杰虽主动投案,但只供述了其诈骗犯罪的事实,未供述其贷款诈骗的事实,不构成贷款诈骗罪的自首。原审没有区分,导致量刑不当,应予纠正。关于被告人辩称不构成贷款诈骗罪,以及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高雅不构成贷款诈骗罪,是骗取贷款罪”的辩护意见,没有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纳。

最终,原审被告人高某杰以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万元。数罪并罚,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五十万元。

据调查,盘锦市兴隆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已成为盘锦农村商业银行,成立于2020年9月11日。据悉,盘锦农村商业银行是在原盘锦市双台子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盘锦市兴隆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并的基础上,由自然人和企业法人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制地方金融机构。是盘锦市首家农村商业银行。值得一提的是,上述两家信用合作社通过共同基金处置不良贷款,推动了重组进程。

本文来自金融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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