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对外贷款可能被认定无效。
——(2021)最高法申请第7906号
作为担保公司,不具备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资格。超出业务范围多次向国外放款,不是偶然的合法民间借贷。原审判决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认定其订立的借款合同无效,并未否定其作为“专业出借人”的借款合同效力。这项申请是没有根据的。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戴慧,女,汉族,1968年4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委托代理人:李成德,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炳,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商丘粤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西路北富康西路西(中原汽车城E区巴楼1、2室)。
法定代表人: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温新军,北京市金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蔡,男,汉族,1954年6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临安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海南龙城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海南省海口市金龙路18号温州大厦1601室。
法定代表人:海南龙城达投资有限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戴辉、商丘粤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丰公司)认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豫第1233号民事判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我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复查,目前复查已经结束。
戴辉申请再审称,法律法规并未禁止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实体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偶尔借款行为。商丘市洪欣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欣公司)不是专门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的公司,与粤丰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具有法律效力。“职业出借人”的身份是判定出借人是否非法出借的标准。如果原审判决没有认定戴辉为专业出借人,则认定涉案借款合同无效,缺乏法律依据。
粤丰公司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认定粤丰公司欠本金5498.2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法院未能组织丽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进行和解,导致无法查清涉案款项去向这一关键事实。涉案款项实际上是蔡个人及蔡实际控制的公司所借,与粤丰公司无关,涉案借款合同也不是粤丰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戴辉还将已清偿的900万元转账凭证和已由另一案确定的470万元转账凭证作为本案的借款凭证,造成借款金额重复计算。(2)本案属于虚假诉讼。涉案借款合同为蔡所签。目前一审案卷涉及的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等证据与从一审法院法官处复印的不一致,戴辉涉嫌篡改证据。卢光勤起诉粤丰公司偿还借款1200万,与本案高度相关。现在因为卢广琴提供不出转账凭证,案子已经撤了。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法院(2012)商第894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894号民事判决书)是本案最原始的判决,该判决书认为涉案借款合同已经履行完毕。(3)本案程序违法。本案一审合议庭审判长与洪欣公司大股东科迪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有姻亲关系,应当回避。二审法院以蔡未交纳上诉费用为由,拒绝受理其申请,剥夺了蔡的诉讼权利。
我们认为,戴辉、粤丰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依法不成立。这个案子不应该重审。
经审查,贷款资金实际上是由洪欣公司提供的。作为担保公司,洪欣公司没有资格向公众发放贷款。洪欣公司多次超出其经营范围向国外借款,纯属偶然,并非合法的民间借贷。原审判决认定洪欣公司以戴辉名义订立的借款合同无效,理由是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不是因为戴辉是“职业出借人”而否定借款合同的效力。戴辉的申请理由不成立。
涉案转账总额5498.2万元。2011年11月25日至26日转账的1500万元在一审时被粤丰公司认定为公司借款。其余款项虽转入高强账户,但基于高强系粤丰公司法定代表人、涉案借款合同、粤丰公司与戴辉签订的和解协议等证据,一审法院认定5498.2万元系粤丰公司借款,证据并不缺乏。粤丰公司称上述款项系蔡及蔡的实际控制人公司所借,无根据。粤丰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的事实认定。
894号民事判决判令粤丰公司偿还借款6000万元,粤丰公司主张判决认定其已履行还款义务不成立。本案案外人卢广勤起诉粤丰公司要求偿还借款,后撤诉。很难证明本案属于虚假诉讼。岳峰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涉案借款合同及借条的异议,也不否认戴辉向高强转账的事实。因此,粤丰公司申请认定本案属于虚假诉讼缺乏证据支持。
粤丰公司主张一审审判组织未依法回避,缺乏事实依据。蔡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二审法院自动撤回上诉,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九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审查。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戴辉、商丘粤丰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总裁判冯文生
曾宏伟法官
于萌法官
2022年3月8日
助理法官孙树轩
簿记员刘慧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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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最高法 担保公司对外放贷 无效,最高院担保部分司法解释":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1712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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