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不断,亲戚朋友对簿公堂。
2012年5月,李某以经营工程机械、需要流动资金为由,分两次向朋友苏某借款共计40万元,每次借款期限3个月,月息3%。借款到期后,李某多次推脱还款,苏某多次不还款,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借款本息。
王和帅是多年的朋友。2013年1月,帅说要和李一起办沙场,资金周转不开。请向王借贷款。作为担保人,帅某向王某承诺,如果李某无力偿还,他将偿还本息。随即,王某向李某借款50万元,李某写借条给王某,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借款利息每月3%。帅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次年1月,借款到期后王某催促李某借款时,李某始终推脱,不偿还本息。眼看自己的积蓄即将打到,王某将李某、帅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偿还借款50万元,并按月息3%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帅对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2014年10月23日,王某、杨某以其经营的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庆阳市某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申请贷款5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月利率为13‰。郭、贾自愿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并以其位于西峰区某小区的房产作抵押。借款合同和个人担保抵押合同签订后,小贷公司按约定向王某、杨某提供贷款。2015年2月7日,王、杨向出借人返还借款本金42533元、借款利息46467元。但借款期限届满后,小贷公司多次催讨剩余借款本息未果,遂将王等人诉至法院。
据记者了解,今年8月以来,西峰区人民法院判决的260余件民事案件中,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近110件;环县人民法院共审理和判决民事案件140余件,其中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近50件。就案件而言,这些民间借贷纠纷有以下共同特点:原告主要是个人,被告涉及个人、小型担保公司或投资公司,原、被告多为亲属或同事、老乡、同学等社会关系;涉案资金从几万元到几十万元不等,资金来源要么是原告自有资金,要么是使用抵押贷款后从银行借款的资金;贷款利息一般在每月2分钱左右,有的情况下是同期银行贷款的4倍以上。借款初期,被告可以按月支付利息,后来,利息逾期,最后还不起利息;贷款时间较短,多为3至6个月。借款到期后,被告在不能按时偿还利息的情况下多次签订延期还款;原被告、被告借款手续不全,借款合同或借款凭证不规范。
民间借贷利弊并存,诱惑风险难以控制。
民间借贷暴露出很多问题。据了解,我市民间借贷涉及的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以投资实业为名,欺骗公众,实施集资诈骗,如以旅游项目和墓地开发、经营酒店、娱乐场所、医疗保健为名,实施非法集资和诈骗;以资本运作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实施集资诈骗的贷款行为;以高息负债投资、经营不善导致亏损严重、资不抵债、资金链断裂的民间借贷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民间借贷行为,由于银行贷款不能保证需求,其经营资金主要依靠民间借贷。去年下半年以来,房地产市场持续低迷,资金回笼非常困难。一些企业吸收的民间资金无法偿还,引发了很多社会矛盾。
其中,一些不法分子以高额利息为诱惑,从事非法集资诈骗等活动,给金融市场带来一定风险和社会隐患。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有关部门依照法定程序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募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向投资者还本付息的行为。
杨说:“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核心区别在于,非法集资是向社会公开宣传,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只要不向社会公示,在亲戚、朋友或单位内部向特定对象集资不违法,属于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
虽然民间借贷在一定范围和条件下受法律“保护”,但发生纠纷时,出借人“维权”是常有的事。记者从庆阳中院了解到,从目前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来看,出借人“维权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大额借款缺乏银行提货单或其他证据,无法确定借款是否实际交付;借条书写不规范,约定不明;如未办理抵押登记,贷款人将丧失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放贷时,不认真审查债务人的信用和财务状况,造成债权无法实现的后果。
语音延伸:年利率超过36%,不受保护。
2015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生效。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本报特别邀请庆阳市第二人民法院院长闫亚丽为您做相关解答。
问:最高法颁布的新司法解释如何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款人与借款人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贷款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息36%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年利率不超过24%的利息是受法律保护的,年利率在24%到36%的利息是受限制保护的。未缴纳的,不得要求缴纳,已经缴纳的,不予退还。年利率超过36%的利息属于非法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本规定施行后新受理的一审案件,适用本规定;《规定》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再审案件,适用《规定》施行前的司法解释审理,不适用《规定》。也就是说,只有2015年9月1日后新受理的案件才适用新规。
问:写借条需要注意什么?
答案:题目要用“IOU”而不是“IOU”标注,写在纸的上方,题目和正文之间不要有空线。标题显示了票据的性质,既防止票据持有人在票据正文之上增加内容,又防止持有人篡改票据至合同最后一页。另外,写借条时,出借人提供签字笔,借款人全写比较合适。
贷款用途应说明清楚。写明借款用途,避免一旦发生诉讼,借款人辩解借款是非法债务,比如赌债。
写明债权人姓名,确认债权归属。
借据中应明确约定贷款金额、利率、贷款期限和交付方式。贷款金额、利率和贷款期限都要用数字写,以免篡改。利率应明确表示为年利率或月利率。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借款合同是实务合同,交付方式应尽量为银行转账,并保留银行转账凭证原件,以证明借款是否实际交付。
有保证人的,应写明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限。
如果欠条中规定了财产抵押,特殊动产(如车辆)、不动产抵押应向有关部门登记,避免因未登记而丧失优先受偿权。
问:一旦发生纠纷,贷款人可以依据哪些法律规定要求欠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如果借贷双方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维权:1。通过协商解决。双方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就争议问题进行协商,通过直接对话提出事实和理由,或者重新确定还款期限和利息,达成和解协议,使争议得到解决;2.在有关部门的主持下进行调解;3.仲裁。借款合同中约定仲裁或双方有仲裁协议的,提交有关仲裁部门仲裁;4.诉讼。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我们可以参考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6至21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陇东日报/棕榈青阳记者闫慧娇龙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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