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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转让股权纳税申报,个人股权转让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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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股权转让涉税热点及自行申报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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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的一种频繁而常见的方式,规定股东有权通过合法的方式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股权转让的涉税问题一直是大家关注的焦点。今天我为大家整理了股权转让的相关涉税知识。我们来看看吧!

第一部分

个人股权转让的涉税知识

(一)个人股权转让行为

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向其他个人或法人转让股权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1.出售股权;

2.公司回购股权;

3.发行人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的股东将以公开发行的形式向投资者出售其股份;

4.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转让;

5.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者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6.以股权清偿债务;

7.其他股权转让行为。

注: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简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中投资的股权或股份。

(2)个人股权转让收入范围

个人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及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温馨提示:转让方取得的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赔偿金等各种名义的货币、资产、权益等,均应并入股权转让收益。此外,根据合同约定,纳税人满足约定条件后的后续收入应视为股权转让所得。

(三)股权转让所得应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股份前需要完成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在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相关变更登记前,应依法向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所得扣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相关税费。

(四)个人转让股权时确认股权原值。

个人股权转让的原值应当按照下列方法确认:

1.以现金出资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和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2.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方式取得的股权,应当按照投资时或者经税务机关批准的与非货币性资产价格和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其原值;

3.通过无偿划转取得股权,且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照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4.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且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增加额与相关税费之和确认新转增股本的原始权益价值;

除上述情况外,股权原值应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转让方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股权受让方的股权原值以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认。

个人转让股权时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证明,无法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原值。个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应当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股权原值。

(五)股权转让收入的确定

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的原则确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2.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办理纳税申报,逾期不办理纳税申报的;

3.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绝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相关信息;

4.其他应当核实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六)股权转让收益明显偏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益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未出售的不动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申报的股权转让收益低于该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

2.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取得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

3.申报的股权转让收益低于同一股东或同一企业其他股东在相同或类似条件下的收益;

4.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同行业同等或类似条件下的企业;

5.不合理无偿转让股权或股份;

6.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但视为正当的。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合理:

1.能出示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生产经营因国家政策调整受到较大影响,导致股权低价转让的;

2.将股权继承或转让给能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方负有直接赡养或扶养义务的赡养人或扶养人;

3.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可转让股份的内部转让,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真实;

4.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第二部分

个人股权转让的纳税申报和纳税义务

(1)纳税人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由股权转让方缴纳,受让方代扣代缴。受让人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认真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2)纳税地点

股权转让的纳税人需要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进行纳税申报。

(三)纳税时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应当于次月15日内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2.股权转让协议已经签署并生效;

3.受让方已实际履行股东义务或享有股东权益;

4.国家有关部门的判决、登记或者公告生效;

5.个人股权转让第四至第七行为已经完成;

6.税务机关认定的有证据证明股权已经转让的其他情形。

(四)纳税义务

1.事先报告义务

扣缴义务人应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股权转让的相关情况。

被投资企业应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有关权益变动的决议和会议纪要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2.纳税申报义务

股权转让后,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应于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事后报告的义务

个人股东发生变化或个人股东持有被投资企业股权发生变化的,应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包含股东变化信息及股东变化说明的《个人所得税基本信息表》(A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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