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每日普法
关于民间借贷利息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做了详细规定。但如果不熟悉计算原理,可能会得出截然不同的结论,自然给当事人带来截然不同的结果。因此,为了方便快捷地掌握重点,本文从以下三个角度总结了感兴趣的算法。
文章来源:民商法网
1.民间借贷期间的利息
(1)双方约定的利息
法院对约定利息的认定和处理如图,年利率在24%以下,法院予以支持;
在24%-36%的范围内,法院处于中立地位。如果当事人自愿支付并后悔想要回来,法院是不会支持的。相反,如果贷款人索要这部分利息,法院是不会支持的。通俗的理解就是“不还就别想要回来”;
超过36%的红线,法院的强硬态度立刻闪现,那就是无论什么情况,都不会支持。
详见《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六条“借款人与借款人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贷款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款人与借款人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贷款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息36%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与借款人结清前一笔贷款本息后,将利息计入后一笔贷款本金,并补发债权凭证。前期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的,可以将补发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确认为后期贷款本金;多余的利息不能计入以后的贷款本金。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贷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前款计算,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届满后应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初始贷款本金和以初始贷款本金为基础按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贷款期限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出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归还贷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人提前还款,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双方未约定利息。
1)没有约定利息的,出借人主张期间内的利息,法院不予支持。
2)借款人自愿支付后反悔,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不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36%以上的红线利益始终得到法院支持。
参考法律: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借款人与贷款人未约定利息的,贷款人主张支付借款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借款人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自愿支付超过约定利率的利息或者违约金,借款人以不当得利为由请求贷款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请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3)双方约定不明。
1)自然人之间约定不明确,法院不支持期间利息。
2)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借款,利息约定不明确的以外,法院应当综合考虑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即由法院确定最终利息,一般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参考法律:
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利息约定不明确,贷款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外,借贷双方对借款利息约定不明确,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以及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2.民间借贷逾期利息。
(1)约定的逾期利息
民事主体之间的活动始终遵循“有约必守”的基本原则。逾期利息如果借贷双方有明确约定,只要不超过年利息的24%,就可以按照约定计算。
参考法律: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借款人与贷款人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年利率不得超过24%。”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这里请注意,即使借款期间没有约定利息,也完全不影响逾期利息的主张。虽然民间借贷只要有证据都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和解,但不同的诉讼请求导致的最终诉讼结果会千差万别,这也是律师可以大放异彩的地方:
1)双不约定,即借款期限与逾期期限没有约定,法院基本支持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
2)没有约定,也就是只约定借款期间的利率,这也是民间借贷很常见的一种方式。此时,完全可以通过对比借款期间的利率来主张逾期利率。
另外,这里需要补充的是,无论你以什么理由和名义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法院都不会支持。
我看过很多起诉书,也像列表一样列出了很多诉讼请求。建议专业律师对于法院依法根本不会支持的诉讼请求,要提前向当事人说明,同时要‘争取自己有机会争取的权利’,并坚持下去。只有这样,他们才是真正得到当事人发自内心认可的有良心的律师。
参考法律:
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对逾期利率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1)贷款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因未约定借款期间的利率,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约定贷款期间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的,人民法院应支持贷款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贷款期间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第三十条:“贷款人和借款人对逾期利率和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均有约定。贷款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或者两者兼有,但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债务延期履行期间的利息。
对民间借贷期间利息和逾期利息的计算进行梳理后,仍有一些重要问题与之相关。实际操作中,实际还款日往往会穿透借贷期、法院生效判决(仲裁裁决)规定的履行期直至延迟履行的内外,如下图所示:
上图中的分界点为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日。前面的利息是一般债务利息,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利息,后面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双倍债务部分的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债务利息的双倍部分另行计算,与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无关。
通俗地说,就是两者“相互独立,互不影响”。具体来说,一般债务利息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基数、起止时间、利率计算(当然,如果是法律上的约定,债务利息法院一般会直接支持);
债务翻倍部分的利息计算应依据《解释》规定的方法。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债务加倍部分的利息基数不包括延迟履行期开始前一般债务的利息,应当按照债务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未清偿一般债务利息以外的货币债务计算,即以未清偿的贷款本金为基数。
实例(从2014年7月30日《关于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计算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布之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答记者问。):“2015年6月30日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债务人应当在三日内向债权人支付借款本金10000元;自2015年1月1日起至贷款还清之日止,按每日0.5 ‰计付利息;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务人于2015年9月1日清偿全部债务。”
在这种情况下:
“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贷款本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率×延迟履行期间实际天数+贷款本金×每日1.75‰×延迟履行期间实际天数,即,
“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一般债务利息=贷款本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率×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实际天数,即,
915元= 10000×0.05%×183;
“债务人应支付的货币债务为11320元,即
11320元=1万元+405元+915元。
参考法律: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不按照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不按照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说明'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重复计算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一般利息和部分债务的双倍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支付利息的,不予计算。双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双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以外的货币债务×每日1.75‰×迟延履行。
最后,综上所述,从当事人权利最大化的角度出发,约定一个法定的贷款利率(即一般债务利息)一定是上策,该利率将贯穿贷款期间、法院生效判决(仲裁裁决)规定的履行期间、延迟履行期间。当有逾期向法院追索时,诉讼请求不应盲目,更不能越多越好。
我们应该在合法化的基础上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并努力从支付之日起最大限度地提高一般债务的利息。至于法定的迟延履行期限,约定无效,就照着做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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