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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高利贷罪立案标准,高碑店市小额贷款公司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普法】高碑店人一定要小心民间借贷的“大坑”!

▲河北郎泽律师事务所律师龚万珍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许多人逐渐积累了大量的财富,而如何利用这些财富,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想法,有些人想到了借贷,以至于钱生钱,这就造成了许多问题。为了规范人们的借贷行为,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确保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我来说说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希望能为广大群众理性参与民间借贷,防范借贷风险提供一些实践指导。

那么,什么样的借贷行为会得到法律的认可和支持。带着这个问题,我们先来看一个发生在我们现实生活中的真实案例:

案情简介

2016年4月,王因公司经营困难,资金短缺。为此,王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借款。出于好心,李经过几天的融资,为王筹集了200万元,交给王,王给李开了一张借条,上面写着:李今天借现金200万元。时间长了,王某还不回李某的借款,李某多次催促无果。无奈之下,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返还借款及利息200万元。诉讼中,王某对借款的真实性无异议,认可其收到借款200万元,但王某向人民法院提交了银行汇款凭证等证据,证明其已偿还借款。李认可王已偿还借款10万元,并自愿从借款本金中扣除15万元。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除李某认可的10万元外,王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偿还借款,判决王某偿还李某借款185万元及利息。王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明白,要想让自己的借贷行为得到法律支持,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借贷行为要合法。

由于民间借贷市场游离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容易伴随着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融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危害借款人利益,冲击金融市场秩序,所以长期以来我国对民间借贷的监管比较严格。过去,没有贷款资质的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原则上是违法的。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作出了重要的新规定: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因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原则上有效,解决了其他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管为避免非法融资而进行民间借贷操作不规范的问题,意义深远。

当然,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也在很多方面强调了借贷行为的合法性,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

第二,贷款证明是最关键的。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借条等债权凭证,以及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其他证据。之所以如此强调债权凭证的重要性,是因为在日常生活中,民事主体之间会发生各种资金往来。如果没有借款的债权凭证,很难确定双方资金交换的性质。借款人往往辩称流动资金是付款、存款、合伙、入股等。,而这些法律关系并不是“还债”那么简单。因此,在民间借贷纠纷中,表达出借人与借款人借款协议的债权凭证最为关键。一般来说,债权凭证至少要有一个“借”字。

那么问题来了——债务凭证是哪种形式?人们经常用“非黑即白”来形容无可辩驳、不可否认的事实。在包括民间借贷纠纷在内的民事诉讼中,基于纸质的书面证据因其强大的证明力,是当之无愧的“证据之王”。所以纸质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借条、借条是最好的债权凭证形式。

第三,贷款投放是重点。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在借款实际交付时生效。换句话说,如果贷款人承诺借款又反悔,借款人不能强迫贷款人借钱;借款人与借款人一方为非自然人的,借款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是,无论是哪种民间借贷,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都会重点关注钱的实际交付情况。

具体来说,无论是现金交付、转账支付、汇款、网上电子汇款、网贷平台,还是将本人资金账户的控制权交给他人(如将本人银行卡、密码交给他人),出借人都应对实际支付承担举证责任,即证明“本人已将该款项交给向本人借款的人”。其中,争议最大的是现金交付方式。从证据上看,借条等债权凭证除了借款是偶然的以外,证明交付的力度较弱。因此,如果出借人主张以现金支付借款,法院将结合借款金额、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如从事生产经营,手头现金较多)、当地或当事人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如汇总过去多次小额借款后出具新的借据)、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如银行取款记录)、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核实借款事实是否已经发生。一般来说,正常收入的贷款人,现金支付10万元以下的贷款是合理的。很多人一般只要拿着一张三五万元的欠条去法院就能得到支持。10万元以上贷款交付最有力的证据是转账凭证、汇票、银行流水明细等书面材料。多张小额借条汇总后与大额借条补发时,必须保留旧借条的复印件,新借条应注明为以前债务的汇总。

另外,法律不支持代扣利息,法院会按照贷款人实际支付的金额计算贷款本金。

除了以上几点,在民间借贷的实际操作中,作为民间借贷中的出借人,在出借贷款时,还应做到以下几点:

1.借款前,要了解借款人的实际经济状况,以降低借款风险;

2.明确借款主体。通俗地说,就是要了解是谁在向你借款,避免借条上的借款人是实际使用人,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3.借款交付时,要订立借条等债务凭证,同时让借款人在借条等债务凭证上签字、按手印并保留身份证件复印件(身份证、驾驶证、户口本等。);

4.房地产抵押,登记生效。

借款人或担保人以自己的房产作为贷款抵押物,是民间借贷最常用的担保方式之一,也是一种相对非常有效的担保方式。但房屋等不动产的抵押权,是在登记时设立的。仅签订抵押合同或在借款合同中载明抵押条款,不能设立抵押权,也不能产生优先受偿的效力。我们不能轻视这个问题。

还有很多贷款人拿着借款人的房产证不让借款人卖房产,但是不可取,因为房产证可以挂失。

5.表示保证,承担责任。

保证人提供抵押、质押或担保在民间借贷中是常见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作了区分:他人在欠条、收据、借条等债务凭证或借款合同上签名或盖章,但未表明其担保人身份或承担担保责任,或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为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因此,债权凭证上的签名应表明借贷关系中的身份。

6.约定利益,“两线三区”。

长期以来,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作为法定利息上限。《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此进行了重大调整,制定了“两线三区”的利息规则体系。“两条线”是指年利率24%和36%,“三区”是指:(1)司法保护区:不高于年利率24%的约定利息受法院保护;(2)高息无效区:超过年利率36%的约定利息,法院不予保护,借款人可以要求贷款人返还已支付的超出部分;(3)自然债务区(可以理解为自愿支付区):借款人可以自愿支付年利率24%以上但不高于36%的利息,但借款人要求先支付后偿还、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先支付后支付的,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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