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金牙。
很多人都会有这样的疑问。民间借贷,高利贷,高息转贷犯罪,套路贷,都是借给别人的,为什么结果却大相径庭?
通过本文,笔者将分析这四者的区别和法律后果。
一、民间借贷、高利贷、高利贷、常规借贷的定义。
1.私人借贷
民间借贷是一种民间金融活动,主要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的融资行为。它不同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和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可见,不同的借款人可以区分私人金融活动和相关金融业务。
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出借款项的来源往往不影响民间借贷的合法性,也不一定影响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其来源包括从金融机构吸收的信贷资金和从不特定对象吸收的资金。
2.高利
高利贷,其实是一种特殊的民间借贷,以利息为特征。高利贷的利息比一般的民间借贷要高,但是利息的约定是什么?
如果年利率超过24%,就属于高利贷。
根据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打击高利贷的通知》,明确“私人个体贷款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确定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利率的四倍(不含浮动)。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息放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款人与借款人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贷款人返还已支付利息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高利贷是指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的情形,但并不是所有的高利贷利息约定都是无效的,也就是说民间借贷约定的超过24%的部分利息不受保护,36%以上的约定利息无效。在24%以上36%以下的情况下,虽然不受保护,但借款人支付的利息被视为赠与,不能返还。如果利息超过36%,借款人可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因此,并不是所有的高息民间借贷都应该受到规制,只有超过合理限度(银行利率的4倍,即24%)的有息借贷才可能造成金融秩序混乱等社会危害,才应该进入法学研究视野。
经营范围为高利贷的公司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目前很多公司主要发放高利贷,属于非法借贷。高利贷与高利贷的区别在于,高利贷的性质仍然是私人的个人借贷,而非法借贷是指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将资金贷给不特定的对象,以获取高额非法收益的行为。非法发放贷款的行为,客观上已构成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但这种非法放贷,即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根据《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办法》(2011年修订)的要求,被中国人民银行取缔。
虽然有一些地区,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打击高利贷的通知》,“对经查认定的各种形式的地下钱庄和高利贷放贷活动,要坚决予以取缔、公布,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放贷被视为非法经营罪,但根据近年来的立法和司法解释,非法放贷并未明确归入非法经营罪的处罚范畴。
3.高利贷罪。
民间借贷和高利贷都是用自有资金放贷。双方约定后,无论利息多高,都属于借贷范围,属于民法调整范围。这里先不说高利贷中的暴力催收和非法拘禁。实践中,很多人因为高利贷被判刑,是因为借贷衍生的暴力催收构成犯罪,而不是因为单纯的借贷。
回到高利放贷罪,高利放贷罪是指以放贷为目的,将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高利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因此,高利借贷罪与民间借贷、高利贷最大的区别在于借贷的资金来源,民间借贷、高利贷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高利借贷罪的资金来源于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
当然,并不是所有出借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行为都构成高利放贷罪。这就要求行为人获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手段属于“拿取”并以“高利”借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达到很大程度。
关于“拿”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的规定,不允许拿贷款进行借贷以谋取非法收入;可以认为,任何人以借用非法所得为目的,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都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
关于“高利润”
不限于高利贷,但高于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利率。
关于非法收入
本罪的违法所得是金融机构的借贷利息与贷款利息的差额。
在高利贷出罪中,行为人未从金融机构取得信贷资金,而是将取得的贷款用于正常生产经营,但因故将剩余贷款转借,或者违法所得未达到立案追诉标准的,不构成高利贷出罪。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
说到利用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放贷,就需要提到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整合资金。由此可见,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包括银行的信贷资金,那么小额贷款公司将银行的信贷资金借给他人,为什么不构成高利放贷罪呢?
这主要是因为小额贷款公司是国家批准成立的,并没有使用从银行获取信贷资金的手段。因此,小额贷款公司的放贷行为不属于高利转贷罪的客观行为。
4.常规贷款
套路贷看似类似于民间借贷和高利贷,实际上两者在本质上是不同的。说白了,套路贷其实就是套路,就是以“借”的名义非法占有受害人财物的事实。高利贷者希望借款人支付高额利息,并按约定返还本金,以获取高额利息。因此,“套路贷”具有违法犯罪性质,贷款本息不受法律保护。高利贷体现了借贷双方的意思自治,借贷本身和一定范围内的利息受法律保护。
常规贷款犯罪的基本特征;
首先是制造民间借贷的假象。被告人以“小额贷款公司”的名义招揽业务,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的假象,以“违约金”、“定金”等各种名义,骗取被害人签订“虚增借款合同”、“阴阳合同”、房产抵押合同,对被害人明显不利。
二是制造银行流水的痕迹,故意制造受害人已经获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
三是单方面任意认定受害人违约,要求受害人立即偿还“虚增贷款”。
四是恶意抬高贷款额度。当受害人无力支付时,被告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扮演”其他公司与受害人签订新的“虚假借款合同”,以“平衡账目”,进一步提高借款金额。
第五,软硬兼施“讨债”,或提起虚假诉讼,通过一次成功的判决,达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因此,套路贷可能涉嫌的刑事犯罪通常包括:敲诈勒索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恶势力罪。
二、民间借贷、高利贷、高利贷犯罪与常规借贷的区别
民间借贷和高利贷的区别主要在于利息是否超过24%。
民间借贷(包括高利贷)与高利转贷罪的区别在于资金来源是自有资金还是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
民间借贷(包括高利贷)与常规借贷的区别在于,民间借贷和高利贷的行为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而常规借贷本质上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
当然,如果民间借贷(包括高利贷)的资金来源于不特定多数人的资金,则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里暂且不详细讨论。
三、民间借贷、高利贷、高利贷、套路贷的法律后果
目前很多人认为高利贷的钱不用还,这其实是一种误解。按照规定,只有高利贷约定超过24%的利息不受保护,超过36%的利息无效。所以高利贷和民间借贷的借款合同是有效的,或者部分有效。结果只有24%以上的利息不需要还,36%以上的利息可以还。
在高息放贷罪中,其实是一种民间借贷行为,只是资金来源不合法等原因导致犯罪。因此,在高利放贷罪中,民间借贷行为的借款合同并非完全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高息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才能订立借款合同。但在这种情况下,无效合同的后果无非是返还财产,即返还本金,而不是全部不返还。当然,如果借款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资金来源,那么借款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有效。
但常规贷款中的民间借贷行为本身就涉及违法犯罪,借款合同无效,抵押合同无效。因为常规贷款的行为特征,往往是借款人实际抵押了部分房产,而不是借钱。因此,如果合同无效,贷款不需要归还,抵押无效。
结束
来源:微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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